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適用房地合一課稅規定,如有重購自用住宅,符合一定條件者,無論「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都可以申請扣抵或退還房地合一稅。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個人出售依房地合一新制課徵所得稅之自住房地,欲適用重購稅額扣抵或退還之優惠,須符合以下條件:一、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移轉登記時間在2年內。二、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出售及重購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三、該出售及重購之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另為避免投機、落實保障自住權益,重購之房地若於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移轉,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之稅額。至自住房地之事實,係以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有無實際居住之客觀事證綜合判斷。
該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0年7月間買賣登記取得A房地,111年11月間再買賣登記取得B房地,嗣於113年9月間出售A房地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甲君於113年10月間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以其重購B房地後2年內出售A房地,乃自行列報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4百餘萬元,經減除前述扣抵稅額後自行繳納稅額0元,惟經該局查得A房地有出租情事,核與前揭規定不符,核定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為0元,應補稅額4百餘萬元。
該局呼籲,個人如欲適用房地合一稅之重購稅額扣抵或退還之優惠,請注意相關規定,如納稅義務人仍有疑義,請向戶籍所在地所轄之稽徵機關洽詢或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聯絡人:法務組黃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2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