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美國雇主,也不需要勞工證明,自己就能申請美國綠卡。」這是EB-1A傑出人才移民最常被拿來介紹的一句話,也是最容易被誤解的地方。EB-1A的確可以由申請人自己提出,但它的門檻是美國職業移民中最高的一級,美國聯邦法規的描述是「已經攀升到該領域最頂端的一小部分人」。簡單來說,EB-1A比的不是資料有多厚,而是你的證據能不能讓移民官相信,你真的站在業界的最前段。
這篇文章是寫給沒有移民或稅務背景的讀者。我們把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的政策手冊、美國聯邦法規、美國國務院的簽證公告,以及美國國稅局(IRS)與我國財政部、內政部的公開資訊,整理成一份白話指南。內容從EB-1A是什麼、十項標準怎麼看、移民官怎麼審,談到規費要準備多少、排期要不要等,最後補上很多人會忽略、但會計師最在意的部分:拿到綠卡之後,美國和台灣兩邊的身分與稅務該怎麼顧。
本文所列的規費、排期與法規內容,皆以2026年10月20日在政府網站查證的資料為準。移民規費與簽證公告會定期調整,正式送件前,請再以官方最新公告確認。
先用一張表,快速掌握EB-1A的整體輪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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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重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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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對象 |
在科學、藝術、教育、商業或運動領域具有傑出能力,並擁有持續的國內或國際聲譽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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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誰提出申請 |
可由申請人本人自行提出,也可由他人代為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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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要工作機會或勞工證明 |
都不需要,但必須提出會在美國繼續從事該領域工作的明確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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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門檻 |
獲得一次性重大國際獎項,或符合法規十項標準中至少三項,並通過移民官的整體綜合判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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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表格 |
I-140外籍工作者移民申請書;人在美國境內者,可再搭配I-485申請調整身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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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急處理 |
可付費申請,USCIS須在15個工作天內對案件採取行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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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 |
配偶及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可一併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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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卡後的重點 |
成為美國稅務居民,全球所得都須向美國申報;台灣端的稅務與戶籍也要一併留意 |
美國的職業移民依優先順序分成數個類別,第一優先類別(EB-1)也稱為「優先工作者」。依美國國務院簽證公告,職業移民每年的全球名額至少為140,000個,EB-1分配其中的28.6%,換算約為40,040個名額,另外還可以承接第四、第五優先類別用不完的名額。
EB-1底下有三個子類別,EB-1A只是其中一個。三者最大的差別,在於是否需要美國雇主出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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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類別 |
適用對象 |
是否需要美國雇主提出 |
重點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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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A傑出能力人士 |
科學、藝術、教育、商業、運動領域的頂尖人才 |
不需要,可自行申請 |
具持續的國內或國際聲譽,並有大量文件證明其成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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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B傑出教授及研究人員 |
在學術領域受國際認可的教授或研究人員 |
需要,由雇主提供工作並提出申請 |
至少三年教學或研究經驗,赴美擔任終身職、終身職軌道或相當的研究職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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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C跨國企業經理或主管 |
在海外關係企業任職的經理或高階主管 |
需要,由美國雇主提出申請 |
申請前三年中至少一年,在美國雇主的海外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或關係企業擔任經理或主管職 |
從表格可以看出,EB-1A是三者中唯一可以「自己申請自己」的類別。這個特色讓它特別適合研究人員、創業者、藝術工作者、運動員這類不一定有固定美國雇主,但在專業領域已經累積一定成就的人。
依USCIS政策手冊,EB-1A申請案必須同時證明下列三件事,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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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件 |
法規的意思 |
白話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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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傑出能力 |
在科學、藝術、教育、商業或運動領域具傑出能力,並以持續的國內或國際聲譽及大量文件證明 |
你在業界的地位要被外界公認,而且不是曇花一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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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繼續在該領域工作 |
申請人必須有意在美國繼續從事其專長領域的工作 |
你的成就在哪個領域,到美國後就要繼續在那個領域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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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美國有實質的未來助益 |
申請人入境美國,未來將對美國帶來實質利益 |
法規沒有固定公式,由移民官依個案事實判斷 |
第三個要件「對美國有實質的未來助益」,法條本身沒有定義,政策手冊也明白表示,這個用語向來採寬鬆解釋,沒有一套固定標準,要看個案事實判斷。政策手冊引用過一個早期案例(Matter of Price),認定一位具相當水準的高爾夫球員,考量這項運動在美國的受歡迎程度,可望對美國帶來助益。
第二個要件看似簡單,卻有不少細節。政策手冊以運動員轉任教練為例:運動技能與教練技能被視為不同的能力,但也承認許多傑出運動員後來成為傑出教練;若申請人已經有時間建立教練方面的成績,移民官可以把這些成就納入較重的考量。
美國聯邦法規8 CFR 204.5(h)(2)對傑出能力的定義是:一種專業程度,顯示申請人屬於已經攀升到該領域最頂端的那一小部分人。這個標準不要求你是全世界第一名,但要能證明你在同行之中屬於最頂尖的那一群,而且這個地位是外界公認的,不是自己說了算。
另一個關鍵字是「持續」。政策手冊特別說明,持續並不代表有年齡限制,也沒有一個明確的時間長度。移民官在意的是:你過去的成就之後,是否還維持相當程度的肯定。換句話說,多年前的一次亮眼表現,若之後在業界幾乎沒有後續成果或聲量,就可能被質疑聲譽沒有延續。
依8 CFR 204.5(h)(3),EB-1A的申請必須附上證明申請人具有持續國內或國際聲譽的證據,而初步證據有兩種走法。第一種是證明你獲得過一次性的重大國際獎項;第二種是在法規列出的十項標準中,至少符合三項。絕大多數申請人走的是第二條路。
政策手冊舉的例子是諾貝爾獎。這類獎項本身就足以滿足初步證據的要求,不需要再湊其他標準。不過政策手冊也明確表示,一次性重大獎項沒有「可比較證據」的空間,也就是不能拿一個自認為等級相當的獎項來替代。
下面兩張表,把十項標準的法規內容、白話意思,以及政策手冊中移民官審查時會注意的重點整理在一起。要提醒的是,政策手冊指出,每一項標準有時只要一份夠份量的證據就能成立,文件上也不需要出現「傑出」兩個字;但同時也提醒,大量堆疊文件本身不一定有說服力。
第一至第五項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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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 |
白話說明 |
USCIS審查時看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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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獲得國家級或國際級的獎項 |
在領域中因卓越表現而得到、等級次於一次性重大獎項的獎 |
確認是申請人本人得獎,而非只有雇主得獎;團隊獎項只要申請人是得獎者之一就可以;以新秀為對象的獎項也可能符合;地方性或學校內部的獎項通常份量不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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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入要求傑出成就的協會 |
協會的入會條件是傑出成就,而且由公認的專家評定 |
一般會員通常不夠,由專家審查選出的院士等級較可能符合;只要繳費或具備一般資格就能加入的協會不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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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專業或主流媒體對申請人的報導 |
媒體報導的主角是你,以及你在領域中的工作 |
須刊登在專業刊物、主要產業刊物或其他主流媒體,並附標題、日期與作者;付費的行銷內容一般不算;報導團隊成果時,須提到申請人的角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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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擔任他人作品的評審 |
評審過別人的作品,例如期刊審稿或比賽評審 |
必須實際完成評審,不能只有邀請函;例如期刊的審稿邀請,加上完成審稿的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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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具有重大意義的原創貢獻 |
你的研究、技術或作品對領域產生明顯影響 |
只有研究經費、專利或發表本身,不足以證明重大意義;可用廣泛討論、高引用率、專利技術大量商業化等證據佐證;申請中的專利通常需要更多佐證;專家信函要說明貢獻內容與寫信人的判斷依據 |
第六至第十項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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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 |
白話說明 |
USCIS審查時看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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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發表學術文章 |
在專業刊物、主要產業刊物或其他主流媒體發表學術性文章 |
通常指報告原創研究、實驗或哲學論述,經同儕審查並附參考文獻的文章;非學術領域則要看文章是否寫給具深厚專業知識的讀者;刊物的讀者群與發行量也會被考量;部分研討會論文集可能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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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作品在藝術展覽或展演中展出 |
你的作品在藝術性質的展覽或展演中展示 |
必須是申請人本人的作品,場合也必須屬於藝術性質;非藝術場合的展示,只能當作可比較證據來評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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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在知名機構擔任領導或關鍵角色 |
在具傑出聲譽的組織中扮演領導或關鍵性角色 |
領導角色看實際職權,並以職稱與職務內容佐證;關鍵角色看你對成果的實質貢獻,不論職稱;機構聲譽可從客戶群、媒體報導、排名、政府研究補助判斷,新創公司則可參考大額募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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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薪酬顯著高於同業 |
薪水或其他報酬明顯高於同領域的人 |
以薪資調查等資料與同業比較;可信的合約或錄取通知,也能證明你有能力取得高薪;新創創辦人的大額募資,可支持薪酬證據的可信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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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表演藝術領域的商業成功 |
以票房收入或唱片、影音銷售量呈現的商業成績 |
必須呈現相對於同業的商業成功;只是錄製音樂或參與演出,並不足夠 |
有些職業天生就很難套進十項標準,例如業界工程師很少發表學術論文,創業者的收入不一定以薪資形式呈現。8 CFR 204.5(h)(4)因此允許,當標準無法輕易適用於申請人的職業時,申請人可以提出「可比較證據」。
政策手冊把「輕易」解釋為「容易」。申請人不能只是空泛地主張某項標準不適用,而是要提出詳細、具體且可信的說明;替代的證據也必須具有相當的份量。這個機制同樣適用於科學、科技、工程與數學(STEM)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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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境 |
政策手冊提到的例子或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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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界人士沒有學術發表 |
在重要的產業展會中發表成果,可能可以和學術文章發表相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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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者沒有高額薪資 |
持有新創公司的股權,可能可以和高薪相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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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藝術場合的作品展示 |
不符合第七項的要件,但可以當作可比較證據來評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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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重大國際獎項 |
不適用可比較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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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說某項標準不適用 |
空泛、沒有佐證的主張不具證明力,須提出詳細、具體且可信的說明 |
很多人以為十項標準符合三項就等於核准,這是對EB-1A最大的誤解。USCIS目前採用兩階段審查,政策手冊在註腳中引用了美國第九巡迴上訴法院2010年的Kazarian v. USCIS判決作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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階段 |
移民官做什麼 |
申請人要注意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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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階段:逐項檢視 |
以優勢證據標準(也就是證據顯示主張較可能為真),確認每份證據是否客觀符合某一項標準;這個階段還不判斷你是否屬於頂尖 |
每一項主張都要有對應文件,並清楚標示對應哪一項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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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階段:整體綜合判斷 |
把所有證據放在一起,判斷你是否屬於該領域最頂端的一小部分人,並具有持續的國內或國際聲譽 |
證據之間要能串成完整的脈絡,說明你的地位與影響力 |
政策手冊舉了一個很實際的例子:擔任他人作品的評審或發表學術文章,在第一階段不論等級都能算數;但到了第二階段,移民官會進一步看這些評審或發表,是否真的反映出你在領域中的頂尖地位。所以準備文件時,不能只想著湊滿項目,更要思考每一項證據能不能證明你夠頂尖。
政策手冊列出一些在綜合判斷時可以納入考量的證據類型。要注意的是,申請人提出這些證據時,必須說明它們代表什麼意義,不能只是附上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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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標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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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排名期刊發表,特別是擔任第一作者或資深作者 |
可用影響係數等指標,說明期刊在領域中的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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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引用率或h指數 |
申請人須說明計算方式;政策手冊也提到,這類指標對職涯初期的人參考性較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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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頂尖機構任職或從事研究 |
例如R1、R2等級的研究型大學,或排名前段的大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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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邀在國內或國際知名研討會演講 |
指非主動爭取而來的邀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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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美國政府競爭性研究補助計畫的研究人員 |
指經同儕審查、具競爭性的美國政府STEM研究補助 |
政策手冊同時說明,整體證據必須足以證明傑出能力;即使申請人在某一個面向特別突出,仍要看全部證據綜合起來的結果。
推薦信幾乎是每一份EB-1A申請都會附上的文件,但政策手冊的態度很清楚:推薦信不應該是申請案的基礎,必須有其他文件可以互相印證,並具體說明寫信人為什麼認為申請人傑出。只重複法規定義或泛泛稱讚的信,一般不具說服力;來自身邊同事、合作夥伴等關係密切人士的信,份量也會比較低,因為真正的持續聲譽,通常會延伸到個人與工作圈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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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有說服力的推薦信 |
較缺乏說服力的推薦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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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說明申請人做了什麼、影響在哪裡 |
只重複法規定義或泛泛稱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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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有其他文件可以互相印證 |
只有信件,沒有其他證據支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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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寫信人如何得知申請人的貢獻與判斷依據 |
沒有交代寫信人和申請人的關係或判斷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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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與申請人沒有密切關係的獨立專家 |
全部來自同事、合作夥伴等身邊的人 |
政策手冊要求移民官拒件時必須寫出具體理由,不能只用概括性的說法;發出補件通知(RFE)時,也應說明證據哪裡不足,並盡可能提示哪些證據較具說服力,單純重述法規要求或只說證據不足並不夠。另外,若申請人已經提出其他符合資格的證據,移民官不能只因為少了某一種預期中的證據就拒件。
不一定。O-1是以傑出能力為核心的非移民工作簽證。政策手冊指出,先前獲准的O-1與EB-1A的判斷有關,可能顯示申請人具備資格,但不具決定性,每一件申請都會個別審查。兩者的標準也不完全相同,例如在藝術領域,O-1要求的「卓越」程度就低於EB-1A的標準。如果申請人曾獲O-1核准、但EB-1A被拒,移民官應簡要說明為何仍未達到移民標準。
EB-1A涵蓋科學、藝術、教育、商業與運動五大領域,不同背景的人適合主打的標準也不一樣。下表依政策手冊中提到的審查重點,整理常見背景的準備方向,可以作為初步自我評估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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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背景 |
常見可對應的標準 |
政策手冊中特別提到的重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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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家、研究人員 |
原創貢獻、學術文章、擔任評審、在知名機構擔任關鍵角色 |
高排名期刊、引用率與h指數、R1或R2研究型大學、美國政府競爭性研究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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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家、新創創辦人 |
領導或關鍵角色、高薪、媒體報導、原創貢獻 |
大額募資可佐證機構聲譽與薪酬的可信度;股權可作為高薪的可比較證據;專利技術大量商業化可支持原創貢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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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界工程師、專業經理人 |
關鍵角色、高薪、原創貢獻、擔任評審 |
在重要產業展會發表成果,可作為學術文章的可比較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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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家、設計師 |
作品展出、獎項、媒體報導 |
展出場合必須屬於藝術性質;非藝術場合只能作為可比較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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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藝術工作者 |
商業成功、獎項、媒體報導 |
須以票房或銷售數字,證明相對於同業的商業成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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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員、教練 |
獎項、媒體報導、擔任評審 |
新秀獎可能符合;團隊獎項須本人是得獎者之一;轉任教練時,運動與教練被視為不同技能 |
這張表只是起點。實際準備時,仍要回到兩階段審查的邏輯:先確認至少有三項標準站得住腳,再思考這些證據合起來,能不能讓人相信你屬於領域中最頂尖的一群。
EB-1A的核心表格是I-140外籍工作者移民申請書。I-140核准後,申請人依所在地點,走美國境內調整身分,或美國境外領事程序兩條路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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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 |
內容 |
重點提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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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盤點條件 |
對照十項標準與兩階段審查,評估自己是否適合EB-1A |
先確認至少三項標準有扎實證據,再看整體說服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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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蒐集證據 |
整理獎項、媒體報導、評審紀錄、論文與引用、推薦信、薪資資料,以及在美國繼續工作的證據 |
每份證據都要能對應到特定標準,並說明它代表的意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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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遞交I-140 |
可由本人自行提出申請 |
可同時申請加急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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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確認排期 |
查看美國國務院當月簽證公告,確認出生地所屬欄位是否有名額 |
台灣出生者與中國大陸出生者適用不同欄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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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美國境內:遞交I-485 |
向USCIS申請調整身分 |
若送件時名額已可使用,可與I-140同時遞交;也可一併申請工作許可與旅行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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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美國境外:國家簽證中心 |
I-140核准後,案件轉至國家簽證中心(NVC),填寫DS-260並繳費、上傳文件 |
每位申請人不分年齡都須繳費,且費用不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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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體檢與面談 |
境外申請人須由指定醫師完成體檢與疫苗接種,再到美國使領館面談 |
面談當天會採集電子指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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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取得綠卡 |
境內申請核准後取得綠卡;境外申請人持移民簽證入境美國 |
持移民簽證入境前,須繳納USCIS移民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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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美國境內調整身分 |
美國境外領事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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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情況 |
申請人已在美國境內 |
申請人在美國境外,例如住在台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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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表格 |
I-485 |
DS-2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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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機關 |
USCIS |
國家簽證中心與美國駐外使領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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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與I-140同時送件 |
若送件當下名額已可使用,可以同時遞交 |
須等I-140核准、案件轉至國家簽證中心後才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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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間的工作與旅行 |
可另外申請工作許可(I-765)與旅行文件(I-131) |
取得移民簽證並入境美國後,即成為永久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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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政府規費 |
I-485為1,440美元,另依需求申請I-765、I-131 |
移民簽證申請費345美元,入境前另繳USCIS移民費235美元 |
I-140核准,不代表馬上就能拿到綠卡,還要看有沒有名額。美國國務院每個月發布簽證公告(Visa Bulletin),依申請人的出生地分欄公布各類別的排期。2026年10月簽證公告列出的單一國家名額上限為25,620個,相當於家庭與職業類別合計名額的7%,因此申請人數多的國家容易出現排隊。
簽證公告裡有兩張表。「最終核定日期」(Final Action Dates)代表名額已經可以核發;「送件日期」(Dates for Filing)則代表可以先遞交申請。表中的「C」是Current的縮寫,代表目前不需要排隊。以下是2026年10月簽證公告中EB-1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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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地欄位 |
最終核定日期 |
送件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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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所有地區(All Chargeability Areas Except Those Listed) |
C(不需排隊) |
C(不需排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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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出生 |
2023年7月1日 |
2024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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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 |
2023年2月1日 |
2024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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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西哥 |
C(不需排隊) |
C(不需排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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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賓 |
C(不需排隊) |
C(不需排隊) |
簽證公告單獨列出的地區,只有中國大陸出生、印度、墨西哥與菲律賓。台灣出生的申請人適用「其他所有地區」欄位,以2026年10月的公告來看,EB-1為C,不需要排隊。中國大陸出生的申請人則適用獨立欄位,最終核定日期為2023年7月1日,代表優先日期早於這一天的案件,才輪得到名額。
在美國境內調整身分的申請人,原則上要看最終核定日期;若USCIS公告當月可以使用送件日期表,才能依送件日期提早遞交I-485。USCIS會在官網公布每個月適用哪一張表,簽證公告也會每月更新,送件前務必再次確認。
依美國國務院說明,主申請人的移民申請核准後,配偶與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可以一同申請移民簽證。每位家庭成員都需要各自填寫表格、準備出生證明與結婚證明等身分文件、繳納規費,並完成體檢。如果子女的年齡接近21歲,更要提早掌握時程。
EB-1A不需要工作機會,但8 CFR 204.5(h)(5)要求申請書必須附上明確證據,證明申請人來美國是為了繼續在專業領域工作。法規列舉的證據類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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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類型 |
可以呈現的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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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潛在雇主的信函 |
由美國的潛在雇主說明聘用或合作意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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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先安排的承諾 |
例如已經簽訂的合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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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本人的聲明 |
詳細說明自己在美國繼續從事該領域工作的計畫 |
以下整理EB-1A過程中常見的政府規費,金額來自美國聯邦法規第8篇第106部分(USCIS費用規定)、2026年1月聯邦公報公告的加急費用調整,以及美國國務院的簽證費用頁面。這些都是政府規費,不包含律師或顧問服務費、翻譯費、體檢費等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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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表格或階段 |
金額(美元)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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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工作者移民申請 |
I-140 |
715 |
每件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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庇護計畫費 |
隨I-140繳納 |
600 |
員工25人以下的小型雇主為300美元,非營利機構免繳;不適用線上送件折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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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急處理 |
I-907 |
2,965 |
2026年3月1日起適用,調整前為2,805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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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身分 |
I-485 |
1,440 |
未滿14歲且與父母一同申請的子女為950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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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許可 |
I-765 |
260 |
適用於2024年4月1日後繳費遞交、仍在審理中的I-485;一般I-765為520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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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文件(含回美證) |
I-131 |
630 |
回美證適用於已取得綠卡、需長期離開美國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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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簽證申請費 |
國家簽證中心階段 |
345 |
職業類移民簽證,每人繳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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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CIS移民費 |
持移民簽證入境前 |
235 |
用於國務院核發移民簽證後的國內處理與綠卡製發 |
依上表,可以試算三種常見情境。以下皆以單一申請人、不含家屬,並以一般申請人須繳600美元庇護計畫費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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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境 |
費用組成 |
合計(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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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境內,申請加急,並申請工作許可與旅行文件 |
I-140 715+庇護計畫費600+加急2,965+I-485 1,440+I-765 260+I-131 630 |
6,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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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境外領事程序,不申請加急 |
I-140 715+庇護計畫費600+移民簽證申請費345+USCIS移民費235 |
1,8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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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境外領事程序,申請加急 |
上一列費用+加急2,965 |
4,860 |
USCIS的費用表(G-1055)會不定期更新,送件前,請以當時的官方費用表為準。
另外補充一點。美國在2025年通過的H.R.1法案新增了移民假釋費,依國土安全部2025年10月在聯邦公報的公告,合法申請調整身分、並在短暫出國後返回美國的人,屬於例外情形之一,但須向國土安全部證明符合例外資格。如果你在I-485審理期間有出國計畫,建議事先確認相關規定。
依8 CFR 106.4,EB-1A的I-140可以申請加急處理,USCIS須在15個工作天內對案件採取行動。這裡的工作天,是指聯邦政府的上班日,不含週末、聯邦假日,以及因天候等原因停止辦公的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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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加急費用(美元) |
加急處理期限 |
計時起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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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A |
2,965 |
15個工作天 |
USCIS收到表格與費用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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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B |
2,965 |
15個工作天 |
USCIS收到表格與費用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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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C |
2,965 |
45個工作天 |
USCIS收到審理所需的全部前提文件、表格與費用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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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2 NIW |
2,965 |
45個工作天 |
USCIS收到審理所需的全部前提文件、表格與費用時 |
採取行動不一定等於核准,也可能是發出補件通知或擬拒通知。一旦發出補件或擬拒通知,計時就會暫停,等USCIS收到回覆後重新起算。也就是說,加急買到的是審理速度,不是核准結果,證據品質依然是成敗關鍵。
想以專業背景取得美國身分,EB-1A不是唯一選項。下表把EB-1A和常被拿來比較的EB-2國家利益豁免(NIW)、O-1A工作簽證,以及2025年行政命令推出的川普金卡並列,方便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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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EB-1A |
EB-2 NIW |
O-1A |
川普金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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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性質 |
綠卡(永久居民) |
綠卡(永久居民) |
非移民工作身分 |
綠卡(以EB-1或EB-2核發,視名額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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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表格 |
I-140 |
I-140 |
I-129 |
I-140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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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門檻 |
一次性重大國際獎項,或十項標準符合三項 |
具備高等學位或特殊能力 |
一項重大國際獎項,或八項標準符合三項 |
須符合永久居民資格、可入境美國,且有可用名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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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審查 |
是否屬於領域最頂端的一小部分人,並具持續聲譽 |
計畫具實質價值與國家重要性、申請人有能力推動、整體而言豁免對美國有利 |
是否屬於領域最頂端的一小部分人 |
以捐款作為對美國有實質助益的證據,並通過背景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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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機會與勞工證明 |
不需要 |
豁免 |
屬非移民工作申請 |
依行政命令以捐款作為資格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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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費用 |
依第六節規費表 |
I-140規費與EB-1A相同 |
依I-129規費表 |
個人捐款100萬美元,另繳國土安全部處理費15,000美元 |
EB-2 NIW的三項要件出自Matter of Dhanasar案,分別是:計畫具有實質價值與國家重要性、申請人有能力推動該計畫,以及整體衡量後,豁免工作機會與勞工證明對美國有利。和EB-1A相比,NIW的門檻不要求申請人屬於領域頂端,但必須先具備高等學位或特殊能力;加急處理期限也較長,為45個工作天。
川普金卡依2025年9月19日簽署的第14351號行政命令設立。依官方網站說明,個人須在通過背景審查後捐款100萬美元,企業為員工申請則為每人200萬美元;另須繳納不退還的國土安全部處理費15,000美元,配偶與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也各自需要繳納處理費與捐款。申請人完成線上申請與付款後,再依USCIS指示填寫I-140G,之後仍須參加簽證面談並支付國務院相關費用。官方網站也提醒,金卡持有人須就其美國以外的所得繳納美國稅。
以下整理政策手冊中明確提到、容易讓證據不被採計或份量不足的情況,以及對應的準備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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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狀況 |
政策手冊的立場 |
準備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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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項只是公司內部或學校獎項 |
地方性或學校內部的獎項通常份量不高 |
優先呈現國家級或國際級獎項,並說明評選標準與競爭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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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會員只靠繳費取得 |
依繳費或一般資格入會的協會不算 |
提出入會章程,證明入會須經專家審查傑出成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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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報導其實是付費廣告 |
付費的行銷內容一般不算 |
使用獨立媒體的報導,並附上標題、日期與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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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審稿或評審邀請 |
必須證明實際完成評審 |
同時附上邀請與完成評審的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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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專利或研究經費 |
本身不足以證明具重大意義 |
補充引用、商業化、業界採用等實際影響的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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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信空泛,或全部來自身邊的人 |
一般不具說服力;關係密切人士的信份量較低 |
增加獨立專家的信函,並附上可互相印證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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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的成就之後沒有後續 |
必須證明聲譽持續 |
呈現近年仍持續的成果與外界肯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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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說明在美國的工作計畫 |
須有明確證據證明將繼續在該領域工作 |
準備合約、潛在雇主信函或詳細的個人計畫 |
很多人把所有心力放在拿到綠卡,卻忽略以永久居民身分入境或取得綠卡之後,美國稅務身分也會跟著改變。這一節從會計師的角度,整理綠卡持有人最需要知道的幾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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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 |
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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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開美國未滿1年 |
可持有效的綠卡申請重新入境美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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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計離開美國較長時間 |
可申請回美證,效期為核發日起2年;須在美國境內時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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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在境外時間較長 |
自成為永久居民起或過去5年內(取較短者)在境外合計超過4年,回美證效期原則上限縮為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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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想申請入籍 |
一般須以永久居民身分在美國連續居住滿5年 |
簡單說,綠卡是永久居民身分,不是可以長期住在海外的通行證。如果拿到綠卡後仍需要長時間待在台灣,出發前就應該先規劃回美證。
依美國國稅局說明,只要在一個日曆年度中的任何時間是合法永久居民,就符合綠卡測試,在聯邦稅法上視為美國稅務居民。稅務居民的全球所得都要向美國申報,並以Form 1040提出申報。如果當年度只符合綠卡測試、不符合實際居留測試,稅務居民身分從你以永久居民身分首次入境美國的那一天開始計算。
除了所得稅之外,海外資產的申報也是常見的疏漏點,台灣的存款、證券帳戶等都可能需要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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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項目 |
申報門檻 |
申報方式與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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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BAR(FinCEN Form 114) |
海外金融帳戶合計餘額,在年度中任一時點超過10,000美元 |
透過美國財政部金融犯罪執法網(FinCEN)的BSA電子申報系統提出,不隨稅表申報;4月15日到期,未及申報者自動延至10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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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m 8938(住在美國) |
單身或夫妻分開申報:年底超過50,000美元,或年度中任一時點超過75,000美元;夫妻合併申報:年底超過100,000美元,或任一時點超過150,000美元 |
附在所得稅申報書中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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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m 8938(住在海外) |
單身或夫妻分開申報:年底超過200,000美元,或任一時點超過300,000美元;夫妻合併申報:年底超過400,000美元,或任一時點超過600,000美元 |
附在所得稅申報書中提出 |
綠卡持有人如果未來不打算保留身分,必須留意長期居民的規定。依美國國內稅法(Internal Revenue Code)第877條,非美國公民在截至身分終止當年度為止的15個稅務年度中,有至少8個年度是合法永久居民,就屬於長期居民;但依租稅協定被視為他國居民、且未放棄協定待遇的年度,不計入合法永久居民年度。依美國國稅局說明,長期居民終止居民身分時,若符合下列任一條件,就會被列為適用棄籍稅規定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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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件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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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年所得稅 |
終止身分前5年,平均每年聯邦所得稅淨額超過門檻;2025年的門檻為206,000美元,每年隨物價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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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資產 |
淨資產達200萬美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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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遵循 |
未在Form 8854上證明過去5年已遵守聯邦稅務義務 |
終止居民身分的人須提出Form 8854,應申報而未申報者,可能面臨10,000美元罰款。若你評估日後有放棄綠卡的可能,建議在取得綠卡初期就把這件事納入整體規劃。
取得美國綠卡,不代表台灣的稅務身分會自動改變。依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所得稅法上的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判定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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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 |
判定為台灣稅務居住者的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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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設有戶籍 |
一課稅年度內在台灣居住合計滿31天;或居住合計1天以上未滿31天,但生活及經濟重心在台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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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沒有住所 |
一課稅年度內在台灣居留合計滿183天 |
判斷生活及經濟重心時,國稅局會綜合考量家庭與社會關係、職業、營業所在地、財產管理地等因素,例如是否享有全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是否住在台灣、是否在台灣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僱,或擔任董事、監察人、經理人。
若仍屬於台灣稅務居住者,還要留意最低稅負制。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的海外所得,同一申報戶全年合計達新台幣100萬元者,須計入基本所得額;基本所得額扣除法定扣除額(國稅局稱為免稅額)後,按20%計算基本稅額。法條訂定的扣除額為新台幣600萬元,並依物價指數調整,依財政部南區國稅局2026年10月19日發布的申報提醒,114年度的免稅額為新台幣750萬元。已在所得來源地繳納的所得稅,可以在規定範圍內扣抵,但須提出來源地稅務機關發給的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經我國駐外機構或經認許的機構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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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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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所得計入門檻 |
同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合計達新台幣10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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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所得額扣除額(免稅額) |
法定新台幣600萬元,依物價指數調整;114年度為新台幣75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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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率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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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已納稅額扣抵 |
可在規定範圍內扣抵,須附來源地納稅憑證並經驗證 |
依戶政規定,國人出境2年以上應辦理遷出登記;戶政事務所接獲出境滿2年未入境的通報後,會通知限期辦理,未依限辦理者,戶政機關可以逕行代辦遷出。內政部也澄清,戶籍遷出不是除籍,不影響中華民國國民身分,日後持中華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後,可以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
戶籍是否遷出,會連帶影響前面提到的台灣稅務居住者判定,也可能影響健保等權益。移居美國前,建議把美國綠卡、台灣戶籍與兩地稅務放在同一張規劃表上一起檢視。
不一定。法規列出的十項標準中,沒有任何一項是學歷門檻,審查重點在於成就與聲譽的證據。不過,學術文章、引用率、研究型大學任職等證據類型,和研究背景的關聯較高。
可以考慮。政策手冊明確表示,持續聲譽並不代表有年齡限制,也沒有明確的時間長度。但政策手冊也提到,引用率、h指數等指標對職涯初期的人參考性較低,因此證據的組合要更有策略。
不需要。EB-1A不需要工作機會,也不需要勞工證明,但必須提出明確證據,證明你到美國後會繼續在專業領域工作,例如潛在雇主信函、合約或詳細的個人計畫。
不是。政策手冊指出,先前的O-1核准與EB-1A有關,但不具決定性,兩者標準也不完全相同,每一件申請都會個別審查。
在美國境內遞交I-485後,可以另外申請工作許可(I-765)。依現行規費,若I-485是在2024年4月1日後繳費遞交且仍在審理中,I-765的規費為260美元。
簽證公告依出生地分欄,中國大陸出生者適用「中國大陸出生」欄位。以2026年10月的公告為例,EB-1的最終核定日期為2023年7月1日,和台灣出生者適用的「其他所有地區」欄位不同,規劃時程時要特別留意。
要看你是否仍屬於台灣稅務居住者,以及是否有台灣來源所得。若在台灣設有戶籍且一年內在台灣居住滿31天,或在台灣沒有住所但居留滿183天,就可能仍是台灣稅務居住者,海外所得也可能需要依最低稅負制申報。美國與台灣兩邊的申報義務可能同時存在,建議由熟悉兩地稅制的會計師協助評估。
EB-1A是一條門檻高、但自主性也最高的綠卡途徑。它不需要雇主,也不需要勞工證明,對真正有實力的人來說,可以省去許多受制於人的環節;但也正因為沒有雇主替你背書,整份申請能不能成功,取決於你能不能把多年累積的成就,轉化成移民官看得懂、也願意相信的證據。
我們建議的順序是:先用十項標準盤點手上的證據,再用第二階段「是否屬於頂尖」的角度檢視整體說服力,最後別忘了把綠卡之後的美國與台灣稅務一起納入規劃。移民與稅務本來就是一體兩面,提早把兩邊想清楚,拿到身分之後才能走得安心。如果你想評估自己是否適合EB-1A,或想了解取得綠卡前後的稅務安排,歡迎與我們聯繫。
本文內容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資料查證日期為2026年10月20日,各項規費、排期與法規可能隨時調整,實際申請請以政府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政策手冊第6卷F部分第2章:傑出能力: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6-part-f-chapter-2
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政策手冊第6卷F部分第5章:高等學位或特殊能力: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6-part-f-chapter-5
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政策手冊第2卷M部分第4章:O-1申請人: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2-part-m-chapter-4
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政策手冊第7卷A部分第3章:調整身分送件規定: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7-part-a-chapter-3
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政策手冊第12卷D部分第3章:入籍連續居住規定: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12-part-d-chapter-3
美國聯邦法規8 CFR 204.5:移民申請書(含傑出能力定義與十項標準):https://www.ecfr.gov/current/title-8/chapter-I/subchapter-B/part-204/subpart-A/section-204.5
美國聯邦法規8 CFR 106.2:USCIS規費:https://www.ecfr.gov/current/title-8/chapter-I/subchapter-B/part-106/section-106.2
美國聯邦法規8 CFR 106.4:加急處理:https://www.ecfr.gov/current/title-8/chapter-I/subchapter-B/part-106/section-106.4
美國聯邦法規8 CFR Part 223:回美證:https://www.ecfr.gov/current/title-8/chapter-I/subchapter-B/part-223
美國聯邦法規8 CFR 211.1:永久居民重新入境文件:https://www.ecfr.gov/current/title-8/chapter-I/subchapter-B/part-211/section-211.1
美國聯邦公報:加急處理費用調整(2026年1月12日):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26/01/12/2026-00321/adjustment-to-premium-processing-fees
美國聯邦公報:USCIS規費表最終規則(2024年1月31日):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24/01/31/2024-01427/us-citizenship-and-immigration-services-fee-schedule-and-changes-to-certain-other-immigration
美國聯邦公報:H.R.1法案移民假釋費(2025年10月16日):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25/10/16/2025-19564/immigration-parole-fee-required-by-hr-1-reconciliation-bill
美國國務院:2026年10月簽證公告:https://travel.state.gov/content/travel/en/legal/visa-law0/visa-bulletin/2027/visa-bulletin-for-october-2026.html
美國國務院:職業類移民簽證:https://travel.state.gov/content/travel/en/us-visas/immigrate/employment-based-immigrant-visas.html
美國國務院:簽證服務費用:https://travel.state.gov/content/travel/en/us-visas/visa-information-resources/fees/fees-visa-services.html
美國白宮:第14351號行政命令《金卡》:https://www.whitehouse.gov/presidential-actions/2025/09/the-gold-card/
川普金卡官方網站:https://trumpcard.gov/
美國國稅局:外籍人士居民身分(綠卡測試):https://www.irs.gov/individuals/international-taxpayers/alien-residency-green-card-test
美國國稅局:美國居民的課稅:https://www.irs.gov/individuals/international-taxpayers/taxation-of-us-residents
美國國稅局:海外銀行及金融帳戶申報(FBAR):https://www.irs.gov/businesses/small-businesses-self-employed/report-of-foreign-bank-and-financial-accounts-fbar
美國國稅局:Form 8938與FBAR申報規定比較:https://www.irs.gov/businesses/comparison-of-form-8938-and-fbar-requirements
美國國稅局:棄籍稅(Expatriation Tax):https://www.irs.gov/individuals/international-taxpayers/expatriation-tax
美國政府出版局:美國法典第26篇第877條:https://www.govinfo.gov/content/pkg/USCODE-2023-title26/html/USCODE-2023-title26-subtitleA-chap1-subchapN-partII-subpartA-sec877.htm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與非境內居住之個人如何區分: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0868f69a0e16490f90558979b32c8e83?cntId=90a7c41306ce4354982af8b0a08666be
全國法規資料庫:所得基本稅額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115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財政部全球資訊網):海外所得達100萬元應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8b7e63852ecb4bb98cd206f84b71e0c6
內政部戶政司:出境遷出登記:https://www.ris.gov.tw/documents/html/2/3/4/703.html
內政部:戶籍遷出不是除籍,入境即可辦理遷入登記:https://www.moi.gov.tw/News_Content.aspx?n=4&s=276569
內政部戶政司:出境2年被遷出戶籍免擔心,一張圖看懂各項權益:https://www.ris.gov.tw/info-liferay/app/channel/pressReleaseDetail/21278285?p=3
本所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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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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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考試合格團隊 |
本所成員有高考會計師、高考律師、高考估價師、普考記帳士、普考地政士、特許移民專業人員、證券分析師及多位專業人士,提供您專業且全面的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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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所交通便利 |
本事務所據點皆位於交通便利之處,鄰近火車站、高鐵站、捷運站、停車場,節省您交通上之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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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公司代理人 |
依公司法第387條,公司登記之申請,代理人以會計師、律師為限。本所依法以代理人身分提供您完整服務,省去您自行面對主管機關及轉寄郵件之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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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代辦僑外資投資台灣、居留證、移民業務 |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5、75條,經營移民業務者以公司組織為限,應先向移民署申請經營許可始得營業。 違反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選擇合法代辦,您我都安心。(本公司移民署註冊登記證第C031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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