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EB-2 NIW國家利益豁免完整解析:申請資格、三大審查標準、費用、排期與稅務一次看懂
最後更新版
「EB-2 NIW」這幾個英文字母,近幾年在台灣的工程師、研究人員、醫療與科技從業人員,以及想到美國發展的創業者之間,越來越常被提起。原因很直接:它是美國職業移民當中,少數不需要美國雇主擔保、可以由申請人自己提出的綠卡途徑。
不過,「不需要雇主」並不代表「門檻比較低」。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以下簡稱移民局)審查NIW時有一套明確的判斷標準,而且2025年與2026年都有新的審查指引與程序調整。很多人以為有碩士學位、寫好一份計畫書就能過關,實際上規定寫得清楚:學位本身不足以證明一切,計畫書也需要獨立的佐證。
這篇文章把美國政府公開的規定整理成沒有移民或稅務背景的人也看得懂的版本,內容包括NIW是什麼、誰有資格申請、移民局用哪三個標準審查、要準備哪些文件、政府規費多少、排期怎麼看,以及拿到綠卡之後,美國與台灣兩邊的稅務身分會出現哪些變化。文中引用的規定與數字,全部來自美國國土安全部移民局、美國國務院、美國國稅局、美國聯邦法規,以及我國財政部等政府機關網站,來源統一列在文末。
一、EB-2 NIW是什麼?先用一張表看懂重點
1、三個名詞拆開來看
EB-2是美國職業移民的「第二優先類別」(Employment-Based Second Preference),對象是「具有高等學位的專業人士」或「在科學、藝術或商業領域具有傑出能力的人士」。依照美國國務院簽證公告的說明,EB-2的年度名額是職業移民全球名額的28.6%,再加上第一優先類別(EB-1)沒有用完的名額;而美國每年職業移民的全球名額至少為140,000個。
NIW是National Interest Waiver的縮寫,中文稱為「國家利益豁免」。一般的EB-2申請,需要美國雇主提供工作邀約,並先向美國勞工部取得勞工認證(Labor Certification),證明找不到合適的美國勞工。NIW的意思是:如果申請人能證明豁免這兩項要求「符合美國的國家利益」,移民局就可以免除工作邀約與勞工認證,申請人也因此可以自己提出申請。
綠卡則是美國永久居民卡(Permanent Resident Card,表格編號I-551)的俗稱。要特別說明的是,NIW本身只是「移民申請的第一階段」,也就是向移民局遞交I-140移民申請書並取得核准;核准之後還要等排期、辦理身分調整或移民簽證,才會真正拿到綠卡。
|
項目 |
重點說明 |
|
適用對象 |
具高等學位的專業人士,或在科學、藝術、商業領域具傑出能力的人士 |
|
最大特色 |
可豁免美國雇主的工作邀約與勞工認證,申請人可以自己提出申請 |
|
審查標準 |
先符合EB-2資格,再通過Dhanasar案確立的三大標準 |
|
主要申請表 |
I-140外籍工作者移民申請書,並附勞工認證表ETA-9089的附錄A |
|
政府規費 |
I-140規費715美元,另需繳交庇護計畫費600美元 |
|
加急處理 |
可選擇加付2,965美元,移民局須在45個工作天內做出處理 |
|
排期 |
依出生地與優先日決定,2026年10月一般地區EB-2最終裁定日為2025年1月1日 |
|
家屬 |
配偶及未滿21歲未婚子女可一併申請 |
註:費用以美元計,依美國聯邦法規8 CFR 106.2及106.4(電子版法規資料日期2026年10月16日);排期依美國國務院2026年10月簽證公告。
2、NIW和一般EB-2最大的差別
同樣屬於EB-2,一般申請與NIW在「誰來提出」、「要不要勞工認證」及「審查重點」上差異很大。下表整理移民局與聯邦法規的規定:
|
比較項目 |
一般EB-2(雇主擔保) |
EB-2 NIW(國家利益豁免) |
|
由誰提出申請 |
美國雇主 |
申請人本人即可提出 |
|
是否需要美國工作邀約 |
需要 |
可申請豁免 |
|
是否需要勞工認證 |
一般需取得勞工部核准的ETA-9089勞工認證 |
豁免,但須附ETA-9089附錄A及簽署的最終決定頁(不需勞工部核准) |
|
優先日怎麼算 |
勞工部受理勞工認證申請的日期 |
移民局正式收到完整、已簽名且附正確規費與初步證據的I-140之日 |
|
審查重點 |
雇主職缺要求與申請人資格 |
EB-2資格加上Dhanasar三大標準 |
|
加急處理時限 |
15個工作天 |
45個工作天 |
從表格可以看出,NIW省掉了雇主與勞工認證這兩道關卡,但把舉證責任完全放到申請人身上。移民局政策手冊寫得很明白,證明豁免符合國家利益的責任在申請人,而且每一件申請都會個別判斷。
3、EB-2在美國職業移民中的位置
美國職業移民共分五個優先類別,名額比例與目前排期各不相同。了解這個架構,比較容易判斷自己適合走哪一條路:
|
類別 |
對象(依美國國務院簽證公告的分類) |
占職業移民名額比例 |
2026年10月一般地區最終裁定日 |
|
EB-1 |
優先工作者 |
28.6% |
無需排期(C) |
|
EB-2 |
具高等學位之專業人士或傑出能力人士 |
28.6%,另加EB-1未用名額 |
2025年1月1日 |
|
EB-3 |
技術勞工、專業人士及其他勞工 |
28.6% |
2024年5月15日(其他勞工為2022年1月1日) |
|
EB-4 |
特定特殊移民 |
7.1% |
2022年12月15日 |
|
EB-5 |
創造就業(投資移民) |
7.1% |
非保留名額無需排期(C) |
註:「C」代表Current,即該類別目前沒有排期。資料來源為美國國務院2026年10月簽證公告。
二、申請NIW的第一道門檻:先符合EB-2資格
這是很多人忽略的地方。移民局在2025年1月更新的政策指引中再次強調:申請NIW之前,必須先符合EB-2的基本資格,也就是「具高等學位的專業人士」或「傑出能力人士」其中一種。如果連這一關都沒有通過,就算計畫再有意義,在法律上也不具備申請NIW的資格。此外,以高等學位專業人士途徑申請的人,計畫所屬的職業必須符合「專業」的定義,也就是至少需要學士學位才能進入的職業。
1、途徑一:具高等學位的專業人士
依美國聯邦法規8 CFR 204.5(k),「高等學位」指高於學士的美國學位或同等的外國學位。如果只有學士學位,但在學士畢業後累積至少五年、在該專業領域「漸進式」的工作經驗,也可以視同碩士學位。如果某個專業通常要求博士學位,申請人就必須具備美國博士或同等的外國博士學位。
|
您的學經歷情況 |
是否可能符合高等學位途徑 |
需要注意的地方 |
|
具美國或外國碩士以上學位 |
可能符合 |
學位須高於學士,並提出正式學歷文件 |
|
學士學位+學士後至少5年漸進式專業經驗 |
可視同碩士學位 |
須提出前任或現任雇主出具的經歷證明信 |
|
博士學位 |
可能符合 |
若該專業通常要求博士,則必須具備博士學位 |
|
只有學士,學士後經驗未滿5年 |
不符合本途徑 |
可評估是否符合傑出能力途徑 |
經歷證明信的格式也有規定。聯邦法規要求,經歷或訓練證明信必須由現任或前任雇主、訓練單位出具,並載明出具人的姓名、地址、職稱,以及申請人實際擔任工作內容的具體描述。台灣常見的「在職證明」如果只寫到職日期和職稱,通常不足以說明工作內容,建議事先請公司依上述要素準備。
2、途徑二:在科學、藝術或商業領域具傑出能力
法規對「傑出能力」的定義,是專業程度「明顯高於該領域一般所見的水準」。申請人必須符合下列六項證據類型中的至少三項;如果這些標準不太適用於申請人的職業,也可以提出其他相當的證據替代。
|
項次 |
法規列出的證據類型 |
白話說明與常見文件 |
|
1 |
與傑出能力領域相關的學位、文憑、證書或類似獎項 |
大學或專業機構核發的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專業訓練證書 |
|
2 |
現任或前任雇主出具的信函,證明至少10年全職經驗 |
多份雇主信函,合計年資須達10年以上 |
|
3 |
從事該專業或職業的執照或證照 |
專業執照、專門職業證書 |
|
4 |
曾獲得足以顯示傑出能力的薪資或其他報酬 |
薪資或報酬證明,用來顯示高於同業水準 |
|
5 |
專業協會的會員資格 |
專業學會、公會的會員證明 |
|
6 |
獲同儕、政府機關或專業、商業組織肯定其成就與重大貢獻 |
獎項、表揚、受邀擔任評審或講者等證明 |
|
其他 |
上述標準不適用時,可提出其他相當證據 |
須說明為何上述標準不適用 |
3、符合三項不等於一定通過
移民局政策手冊對傑出能力採取「兩階段審查」:第一階段確認是否符合至少三項證據類型,第二階段再綜合所有證據做最終判斷,看申請人是否真的「高於同領域的其他人」。手冊也明白寫到,單憑學位、文憑或證書,本身不足以證明具有傑出能力。同樣地,就高等學位途徑而言,手冊指出只是「擁有」高等學位並不足夠。
三、移民局怎麼審?Dhanasar案的三大標準
符合EB-2資格之後,才進入NIW真正的審查重點。目前移民局採用的標準,來自2016年12月27日美國移民局行政上訴辦公室(AAO)作成的先例決定「Matter of Dhanasar」。這個決定取代了1998年的舊標準,並建立三個審查要件,申請人須以「優勢證據」(也就是證據顯示「較有可能為真」)的程度逐一證明。
1、標準一:計畫具有實質價值與國家重要性
這裡的「計畫」(Proposed Endeavor)指的是申請人打算在美國從事的具體工作內容,而不是籠統的職業名稱。舉例來說,寫「我是軟體工程師」是職業,寫「我要開發某種用途的技術並應用在某個產業」才是計畫。
依Dhanasar決定與移民局政策指引,計畫的價值可以展現在商業、創業、科學、技術、文化、健康或教育等領域,而且不一定要有立即或可量化的經濟效益,研究或基礎科學也可能符合。至於「國家重要性」,看的是計畫的性質與潛在影響,不是單純用地理範圍判斷;只服務特定地區的計畫,只要具有更廣泛的影響,也可能符合。
不過,政策指引也列出幾種通常不足的情形:只讓單一雇主受益的工作、單純的課堂教學,以及在全國缺工職業中提供顧問服務,一般而言都不足以證明國家重要性。
2、標準二:申請人有能力推動這項計畫
第二個標準的焦點從「計畫」轉到「人」。移民局會看申請人是否「處於有利位置」,能夠實際推動這項計畫。政策指引列出的判斷因素包括:
|
判斷因素 |
移民局關注的問題 |
可以提出的佐證 |
|
學歷、技能與知識 |
申請人的專業背景是否足以執行此計畫 |
學歷文件、專業證照、訓練紀錄 |
|
相關工作的成功紀錄 |
過去是否已有類似成果 |
專利、論文與被引用紀錄、專案成果、合約 |
|
具體的模式或計畫 |
是否有申請人自己擬定或主導的具體計畫 |
研究計畫、營運計畫,並須有獨立證據支持 |
|
已經取得的進展 |
計畫是否已經開始推進 |
研究經費、已簽訂的合約、產品開發進度 |
|
相關各方的興趣或支持 |
潛在客戶、使用者、投資人是否有興趣 |
投資人或客戶的意向文件、專家或政府機關的信函 |
政策指引特別提醒,營運計畫書有幫助,但需要獨立的證據支持;沒有佐證的陳述,無法滿足舉證責任。
3、標準三:綜合衡量後,豁免工作邀約對美國有利
第三個標準是一道「利弊權衡」。勞工認證制度的目的是保護美國勞工,申請人必須說明,豁免工作邀約與勞工認證所帶來的好處,大於勞工認證所保護的利益。政策指引列出可以考量的因素:
|
可考量的因素 |
白話說明 |
|
取得勞工認證是否不切實際 |
例如申請人是自行創業或從事獨立研究,很難由雇主走勞工認證程序 |
|
即使美國有其他合格勞工,申請人的貢獻仍對美國有益 |
說明申請人的專長並非一般人力可以取代 |
|
國家利益是否具有急迫性 |
例如與公共衛生、國家安全或關鍵技術相關 |
|
申請人具備超出職缺最低要求的獨特技能 |
說明申請人的能力高於一般門檻 |
|
潛在的經濟影響或創造就業 |
須以具體數據與文件佐證,而非概括描述 |
需要特別記住的一點:政策指引明文表示,某個職業在全國有人力短缺,這件事本身並不足以滿足第三個標準。
4、三大標準總整理
|
審查標準 |
核心問題 |
容易被質疑的寫法 |
|
標準一:實質價值與國家重要性 |
這個具體計畫對美國有沒有更廣泛的影響? |
只描述職業或產業很重要,沒有說明自己的計畫 |
|
標準二:有能力推動計畫 |
申請人憑什麼做得到? |
只有學位與計畫書,缺乏成果、進展或第三方支持 |
|
標準三:豁免對美國有利 |
為什麼不該讓申請人走一般勞工認證程序? |
只引用全國缺工數據 |
移民局政策指引也強調,審查時會把所有證據放在一起綜合評估,沒有任何單一文件能夠決定結果。換句話說,準備NIW的重點不在於某一份「關鍵文件」,而在於整份申請是否前後一致、彼此印證。
四、2025年與2026年的重要更新
1、2025年1月15日:NIW審查指引更新
移民局在2025年1月15日發布政策公告(PA-2025-03),更新政策手冊中關於NIW的章節。新指引自公告日起生效,適用於當天仍在審理中,以及當天以後遞交的申請。主要內容包括:先確認EB-2基本資格、計畫必須具體描述、地方性計畫只要有更廣泛影響仍可能符合、單純的課堂教學或缺工職業顧問服務通常不足、全國缺工本身不足以滿足第三標準,以及對STEM高等學位與創業者申請人的說明(本文第五部分會詳細介紹)。
2、2026年3月1日:加急處理費調整
依美國聯邦公報2026年1月12日公布的規定,I-140的加急處理費(Premium Processing)自2026年3月1日起,由2,805美元調整為2,965美元;郵戳日期在2026年3月1日以後的加急申請,都必須繳交新費用。
很多人誤以為付了加急費就比較容易核准,這是誤解。依聯邦法規8 CFR 106.4,NIW類別的加急處理時限是45個「工作天」(扣除週末、聯邦假日及政府關閉日),移民局在期限內須做出的「處理」可以是核准、拒絕、補件通知(RFE)或擬拒通知(NOID)其中之一。如果移民局發出補件通知,時限會暫停,等收到回覆後重新起算。逾期未處理時,移民局須退還加急費,但案件仍會繼續審理。
|
加急處理項目 |
規定內容 |
|
費用 |
2,965美元(2026年3月1日起) |
|
NIW處理時限 |
45個工作天 |
|
時限起算 |
移民局收到申請表、所有前提要件與規費之時 |
|
期限內可能的處理結果 |
核准、拒絕、補件通知、擬拒通知 |
|
發出補件通知後 |
時限暫停,收到回覆後重新起算 |
|
逾期未處理 |
退還加急費,案件繼續審理 |
3、2026年8月5日:移民局可不經補件直接拒絕
2026年8月5日,移民局發布新聞稿並更新政策手冊中關於證據、補件通知及擬拒通知的指引。重點是:當申請案缺少必要的初步證據,或無法證明符合資格時,審查官可以依裁量直接拒絕,不必先發出補件通知或擬拒通知;同時,移民局可以依個案情況訂定補件回覆期限,最長仍為12週(84天)。這項指引立即生效,適用於當時審理中及之後遞交的申請。
這個變化對NIW申請人的實際意義是:第一次遞件就要把證據準備完整,不能期待「先送件,缺什麼等移民局通知再補」。
4、常見誤解對照
|
常見說法 |
政府規定的實際內容 |
|
有碩士或博士學位就一定會過 |
學位本身不足以證明申請人處於有利位置,仍須其他證據 |
|
我的職業在美國缺工,所以符合國家利益 |
全國缺工本身不足以滿足第三標準 |
|
只要寫一份漂亮的營運計畫書就好 |
計畫書須有獨立證據支持,沒有佐證的陳述不符舉證責任 |
|
計畫只在某個州推動,一定不算國家重要性 |
地方性計畫只要具有更廣泛影響,仍可能符合 |
|
付了加急費比較容易核准 |
加急只影響處理時間,結果仍可能是補件或拒絕 |
|
文件不足,移民局一定會先發補件通知 |
2026年8月起,審查官可依裁量直接拒絕 |
五、STEM背景與創業者的特別說明
1、STEM高等學位申請人
2025年的政策指引特別提到,若申請人同時具備以下條件,會被視為「強有力的正面因素」:擁有STEM(科學、技術、工程、數學)領域的高等學位,特別是博士學位;從事推進關鍵與新興技術,或其他對美國競爭力重要的STEM領域工作;並且處於有利位置能推動這項工作。如果這項工作有助於美國的國家安全或經濟競爭力,或有相關美國政府機關出具支持信函,份量會更重。
但指引也明確寫到,學位本身並不足以證明申請人處於有利位置。也就是說,STEM博士仍然需要研究成果、進展與第三方支持等證據。
關於推薦信,指引表示政府機關或準政府機構的信函,可以用來支持第二與第三標準;推薦信若由對申請人成就有第一手了解的專家撰寫、內容提出具體事例,並有其他獨立證據相互印證,說服力最高。
2、創業者申請人
指引同樣說明,並不是所有創業者都符合NIW。概括性地主張會帶來經濟效益或創造就業,或只是強調某個產業很重要,都不足夠。指引也舉例:一家為國家重要職業提供服務的顧問公司,本身不足以證明國家重要性;一般性的工作經驗,也不一定能證明申請人有能力創立專業性高的事業。指引列出對創業者有幫助的證據如下:
|
有幫助的證據 |
說明 |
|
持有美國公司股權並擔任核心角色 |
單純持股很少足以證明,須說明申請人實際主導營運 |
|
獲得外部投資 |
例如創投或天使投資人的投資,金額須與事業規模相當 |
|
營收成長與在美國創造就業 |
並說明申請人對成長的貢獻 |
|
市場規模、市占率與就業的預測 |
預測須有合理依據 |
對於在台灣已有事業、打算到美國拓點的申請人來說,這部分要特別留意:移民局看的是「申請人在美國要推動的事業」以及申請人在其中的實際角色,而不只是台灣公司的規模。
六、申請流程:從遞件到拿到綠卡
1、整體流程一覽
|
步驟 |
內容 |
主辦機關 |
|
1 |
確認EB-2資格,並具體規劃要在美國推動的計畫 |
申請人 |
|
2 |
準備證據並遞交I-140(勾選國家利益豁免),附ETA-9089附錄A與簽署的最終決定頁 |
美國移民局 |
|
3 |
移民局審查,結果可能為核准、補件通知、擬拒通知或拒絕 |
美國移民局 |
|
4 |
等待優先日排到(參考每月簽證公告) |
美國國務院 |
|
5A |
人在美國且符合條件者:遞交I-485身分調整申請 |
美國移民局 |
|
5B |
人在美國境外者:由國家簽證中心(NVC)通知繳費、填寫DS-260、提交文件,再到美國駐外使領館面談 |
美國國務院 |
|
6 |
取得綠卡(境外申請者入境美國後,綠卡以郵寄方式寄送) |
美國移民局 |
2、第一階段:遞交I-140
NIW申請人可以自己遞交I-140。依移民局EB-2說明頁,NIW申請須附上填寫完成的勞工認證表ETA-9089附錄A,以及簽署的最終決定頁(Final Determination),但不需要經過勞工部核准。I-140的規費為715美元,另須繳交600美元的庇護計畫費(Asylum Program Fee)。聯邦法規規定,庇護計畫費由提出I-140的申請人繳納,非營利組織免繳、小型雇主減為300美元;以個人身分自行申請NIW,則適用600美元的一般費額。
3、第二階段:等待排期
I-140核准後,並不代表馬上可以拿綠卡。因為EB-2每年名額有限,申請人必須等到自己的優先日「排到」,才能進入下一階段。排期怎麼看,本文第八部分會詳細說明。
4、第三階段:身分調整或移民簽證
這一階段依申請人所在地點分成兩種程序。人在美國境內、身分符合條件的人,可以向移民局申請「身分調整」(Adjustment of Status,表格I-485);人在台灣或其他國家的人,則由美國國務院的國家簽證中心處理「移民簽證」程序。
移民局說明,如果遞件當時已經有可用的簽證名額,大多數職業移民申請人及其家屬,可以將I-485與I-140同時遞交,稱為「同時遞件」(Concurrent Filing)。
|
比較項目 |
身分調整(在美國境內) |
移民簽證(在美國境外) |
|
主辦機關 |
美國移民局 |
美國國務院國家簽證中心及駐外使領館 |
|
主要表格 |
I-485 |
DS-260 |
|
主要政府規費 |
I-485:14歲以上1,440美元;未滿14歲且與父母同時申請950美元 |
職業移民申請處理費每人345美元;入境前另繳移民局移民費每人235美元 |
|
審理期間的工作與旅行 |
可另申請工作許可(I-765,260美元)與旅行文件(I-131,630美元) |
面談、核發簽證後入境美國 |
|
體檢 |
填寫I-693體檢表(移民局不收規費,醫師費用另計) |
由指定醫師進行體檢,不分年齡都需要 |
|
綠卡核發 |
核准後寄發 |
入境並繳交移民費後寄發 |
註:I-765的260美元,適用於2024年4月1日以後繳費遞交I-485且仍在審理中的申請人。國務院說明,未繳交移民局移民費前,移民局不會核發綠卡。
走移民簽證程序的人,國務院說明的步驟是:優先日排到後,國家簽證中心會通知繳費並要求提交文件,申請人填寫DS-260移民簽證申請表,準備護照、照片與身分文件,並須證明不會成為公共負擔;接著由領事官員面談,當天以電子方式採集指紋。核發簽證前,每位申請人不論年齡都必須由授權醫師完成體檢與規定的疫苗接種。
七、費用一覽:美國政府規費整理
以下為申請NIW到取得綠卡,常見的美國政府規費。律師費、翻譯費、文件認證費及醫師體檢費用,因各家收費不同,不列入表內。
|
費用項目 |
金額(美元) |
說明 |
|
I-140移民申請書 |
715 |
每件 |
|
庇護計畫費 |
600 |
個人自行申請適用一般費額 |
|
加急處理費(選擇性) |
2,965 |
2026年3月1日起適用 |
|
I-485身分調整(14歲以上) |
1,440 |
在美國境內申請者 |
|
I-485身分調整(未滿14歲,與父母同時申請) |
950 |
在美國境內申請者 |
|
I-765工作許可(I-485審理中) |
260 |
選擇性 |
|
I-131旅行文件(I-485審理中) |
630 |
選擇性 |
|
I-693體檢表 |
移民局不收費 |
醫師費用另計 |
|
職業移民簽證申請處理費 |
345 |
每人,境外申請者 |
|
移民局移民費 |
235 |
每人,取得移民簽證後、入境前繳交 |
註:美國政府規費會不定期調整,遞件前應以移民局及國務院網站公告的最新金額為準。
以一位在台灣申請、配偶與一名子女同行的家庭為例,若不使用加急,政府規費大致為:I-140的715美元加上庇護計畫費600美元,再加上三人的簽證申請處理費(345美元乘以3)與三人的移民局移民費(235美元乘以3),合計約3,055美元。若選擇加急處理,再加2,965美元。
八、排期怎麼看?2026年10月簽證公告解讀
1、什麼是優先日
優先日(Priority Date)可以想成排隊的號碼牌。依聯邦法規,NIW因為不需要勞工認證,優先日就是移民局正式收到完整、已簽名、附有初步證據及正確規費的I-140之日。I-140如果被拒,不會取得優先日;I-140核准後,除非因詐欺、不實陳述等原因被撤銷,申請人日後提出其他第一、第二、第三優先類別申請時,可以沿用這個優先日。
2、兩張表:最終裁定日與遞件日
美國國務院每個月公布一次簽證公告(Visa Bulletin),職業移民部分有兩張表:
|
表格名稱 |
意義 |
誰會用到 |
|
最終裁定日(Final Action Dates) |
優先日早於此日期的申請人,名額才會被核發 |
移民簽證核發與身分調整核准 |
|
遞件日(Dates for Filing) |
優先日早於此日期,可以開始準備或遞交申請文件 |
國家簽證中心的文件程序;在美國境內者須看移民局當月公告是否可使用 |
簽證公告說明,除非移民局網站另有公告,在美國境內申請身分調整的人須依「最終裁定日」判斷何時可以遞交I-485;當移民局判斷當年度名額足夠時,會在網站上公告可以改用「遞件日」表格。因此在美國境內的申請人,每個月都要同時確認簽證公告與移民局的公告。
3、2026年10月EB-2排期
|
出生地區 |
最終裁定日 |
遞件日 |
|
一般地區(含台灣出生) |
2025年1月1日 |
2026年3月15日 |
|
中國大陸出生 |
2021年10月1日 |
2023年1月1日 |
|
印度 |
2013年11月1日 |
2015年1月15日 |
|
墨西哥 |
2025年1月1日 |
2026年3月15日 |
|
菲律賓 |
2025年1月1日 |
2026年3月15日 |
註:資料來源為美國國務院2026年10月簽證公告。2026年10月是美國2027會計年度的第一個月。
舉例來說,如果您的I-140優先日是2024年12月,早於2025年1月1日,以2026年10月的公告來看,最終裁定日已經排到;如果優先日是2025年6月,則還要繼續等待。要提醒的是,排期不一定只會往前走。2026年10月的公告就說明,部分「一般地區」的職業移民類別出現倒退,以控制2027會計年度的季度與年度名額,國務院會持續監控並調整。
4、在台灣出生與在中國大陸出生,排期不同
排期依「出生地」計算,而不是依國籍或護照。美國國務院外交事務手冊(9 FAM 503.2)規定,申請人原則上依出生地國家計算名額;台灣在手冊中是單獨列出的地區(統計代碼TWAN)。由於簽證公告沒有為台灣另列欄位,台灣出生者適用「一般地區」欄位。
每個國家或地區每年使用的移民名額,原則上不得超過家庭與職業移民年度總名額的7%,這也是中國大陸、印度排期特別長的原因。
|
情況 |
適用的排期欄位 |
說明 |
|
在台灣出生 |
一般地區 |
即使持有其他國家護照,仍依出生地計算 |
|
在中國大陸出生,持中華民國護照 |
中國大陸出生 |
依出生地計算,與護照無關 |
|
配偶在其他地區出生 |
可能適用「交叉計算」 |
為避免家庭分離,配偶或子女可依主申請人的出生地計算;主申請人也可依同行配偶的出生地計算 |
|
子女與父母 |
子女可依父母計算 |
父母不能依子女的出生地計算 |
九、配偶與子女可以一起申請嗎?
可以。依移民局與國務院的說明,I-140核准後,申請人的配偶及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可以隨同主申請人申請,或在之後前往團聚。需要注意的是,每一位家屬都要各自填寫表格、準備文件、繳交規費並完成體檢;國務院也說明,規費不論年齡都要按人計算,而且不予退還。
如果家屬在美國境內申請身分調整,14歲以上的I-485規費為1,440美元;未滿14歲且與父母同時遞件的子女,規費為950美元。
十、拿到綠卡之後:維持身分與稅務提醒
很多人把心力都放在「拿到綠卡」,卻忽略了拿到之後的身分維持與稅務問題。對會計師事務所來說,這一段正是需要提早規劃的部分。
1、長時間離開美國,可能影響綠卡效力
依國務院說明,永久居民離開美國超過一年,或超過回美證(Re-entry Permit)的有效期間,一般需要重新申請移民簽證才能返美並恢復永久居民身分,也就是「回鄉居民簽證」(SB-1)。依聯邦法規8 CFR 223.3,回美證的效期為自核發日起2年。
|
離開美國的情況 |
一般處理方式 |
|
未超過一年 |
可持綠卡返美 |
|
預計超過一年 |
事先申請回美證,效期為核發日起2年 |
|
已超過一年或超過回美證效期 |
一般須申請回鄉居民簽證(SB-1) |
申請回鄉居民簽證並不容易。申請人必須證明離開美國時具有永久居民身分、離開時有返美的意願且未放棄、這次出國屬於暫時性質,如果停留期間延長,必須是出於本人無法控制且不可歸責於本人的原因。
2、美國稅務:綠卡持有人就是美國稅務居民
美國國稅局採用「綠卡測試」(Green Card Test):只要在某一個日曆年度中的任何時間是美國合法永久居民,就是美國稅法上的居民。美國稅務居民須就全球所得向美國申報,報稅表為Form 1040,適用的稅率與規則和美國公民相同。
稅務居民身分從哪一天開始,國稅局規定是「以永久居民身分實際入境美國的第一天」;如果是在美國境外拿到移民簽證,就是取得身分後第一次實際入境美國的那一天。而這個居民身分會一直持續,直到以書面方式向移民局放棄、或由移民局、聯邦法院終止身分為止。換句話說,人雖然回到台灣居住,只要綠卡還在,美國的申報義務並不會自動消失。
除了所得申報,美國稅務居民還要注意兩種海外金融資產的申報:
|
申報項目 |
誰要申報 |
申報門檻 |
如何申報 |
|
FBAR(FinCEN Form 114) |
在海外有金融帳戶權益或簽名權的美國人,含稅務居民 |
所有海外帳戶合計餘額在年度中任何時點超過10,000美元 |
透過美國財政部金融犯罪執法網的電子申報系統,不隨所得稅申報書寄送;4月15日到期,自動延長至10月15日 |
|
Form 8938(海外金融資產) |
美國公民、稅務居民等特定個人 |
依婚姻狀況與居住地而定,見下表 |
附在所得稅申報書內一併申報 |
|
申報身分 |
年度最後一天價值超過 |
年度中任何時點價值超過 |
|
住在美國,單身或夫妻分開申報 |
50,000美元 |
75,000美元 |
|
住在美國,夫妻合併申報 |
100,000美元 |
150,000美元 |
|
住在美國境外,單身或夫妻分開申報 |
200,000美元 |
300,000美元 |
|
住在美國境外,夫妻合併申報 |
400,000美元 |
600,000美元 |
註:國稅局說明,申報Form 8938並不免除FBAR的申報義務,同一個帳戶可能兩邊都要申報。
3、台灣稅務:您可能仍是我國的境內居住者
拿到美國綠卡,不代表在台灣的稅務身分就跟著改變。依所得稅法第7條及財政部的認定原則,「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分為兩種:在台灣有住所並經常居住的人,以及在台灣沒有住所、但一個課稅年度內居留合計滿183天的人。
|
情況 |
是否為我國境內居住者 |
|
在台灣設有戶籍,且一年內在台灣居住合計滿31天 |
是 |
|
在台灣設有戶籍,一年內居住合計1天以上未滿31天,且生活及經濟重心在台灣 |
是 |
|
在台灣沒有住所,一年內居留合計滿183天 |
是 |
|
不符合以上情形 |
否,為非境內居住者 |
所謂「生活及經濟重心」,財政部會綜合考量個人的家庭與社會關係、職業、營業所在地、管理財產所在地等因素,並參考以下情形: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住在台灣;在台灣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僱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監察人、經理人。
如果仍是我國境內居住者,除了一般綜合所得稅之外,還要注意最低稅負制。依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說明,個人的海外所得(含香港、澳門來源),一個申報戶全年合計未達新台幣100萬元者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達100萬元以上者,須全數計入。
依上述規定,一位持有美國綠卡、但仍保留台灣戶籍且經常回台的人,就可能同時符合美國與台灣兩邊的居民定義,兩邊都有申報義務。什麼時候取得綠卡、什麼時候實際入境美國、台灣的戶籍與事業如何安排,最好在送件前就和會計師一起規劃。
十一、EB-2 NIW常見問題
1、我人在台灣,也可以申請NIW嗎?
可以。NIW的I-140由申請人自行遞交,不以人在美國為前提。I-140核准且優先日排到後,境外申請人由國家簽證中心辦理移民簽證程序,並到美國駐外使領館面談。
2、一定要有美國公司的工作邀約嗎?
不需要。NIW的核心就是豁免工作邀約與勞工認證,但申請人必須證明自己符合Dhanasar三大標準。
3、我有碩士學位,是不是就一定會核准?
不一定。碩士學位可能讓您符合EB-2的「高等學位」資格,但這只是第一道門檻。移民局政策指引明確表示,學位本身不足以證明申請人處於有利位置,仍須提出成果、進展與第三方支持等證據。
4、加急處理能提高核准機率嗎?
不能。加急處理只保證移民局在45個工作天內做出處理,處理結果可能是核准,也可能是補件通知、擬拒通知或拒絕。
5、申請被拒,原本的優先日還算數嗎?
不算。聯邦法規規定,被拒的申請不會取得優先日。
6、I-140核准後,優先日可以保留嗎?
原則上可以。依聯邦法規8 CFR 204.5(e),已核准的第一、第二或第三優先類別申請,可以讓申請人在之後提出的同類型申請中沿用其優先日;若有多件核准,採用最早的日期。但如果核准因詐欺、故意不實陳述,或因重大錯誤等原因被撤銷,就會失去優先日。
7、移民局發出補件通知,回覆期限多長?
依2026年8月更新的指引,移民局可以依個案情況訂定回覆期限,最長為12週(84天);而且在初步證據明顯不足時,審查官也可以不發補件通知而直接拒絕。
8、配偶不是在台灣出生,排期會受影響嗎?
排期依出生地計算。不過,依國務院外交事務手冊,為避免家庭分離,隨行的配偶與子女可以依主申請人的出生地計算名額;主申請人也可以依同行配偶的出生地計算。實際上適用哪一種計算方式較有利,應依當月簽證公告個別判斷。
9、拿到綠卡後,可以繼續住在台灣嗎?
長期住在美國境外,可能影響永久居民身分的維持;預計離開超過一年,應事先申請回美證。同時,綠卡持有人在美國是稅務居民,若又保留台灣戶籍並經常在台灣居住,可能同時是我國的境內居住者,兩邊都要申報。建議在拿到綠卡之前就先做好規劃。
十二、結語:NIW不只是移民申請,也是一份完整的專業履歷
整理完這些規定,可以發現EB-2 NIW的設計邏輯其實很一致:移民局要看的,是一位具備高等學位或傑出能力的人,在美國要做一件什麼樣的具體事情、這件事為什麼對美國重要、這個人為什麼做得到,以及為什麼不必走一般雇主擔保的程序。這四個問題回答得越具體、證據越充分,申請就越站得住腳。
2025年的審查指引讓標準更明確,2026年的程序調整則讓「一次就把文件準備完整」變得更重要。另一方面,取得綠卡之後的身分維持、美國全球所得申報、海外帳戶申報,以及台灣這一端的居住者認定與最低稅負,都會直接影響您的家庭財務安排。
如果您正在評估EB-2 NIW,建議先從三件事開始:確認自己符合高等學位或傑出能力的哪一條途徑、把要在美國推動的計畫寫具體,並檢視手上有哪些可以證明成果與進展的獨立文件。至於跨境稅務與資產規劃,越早開始,可以選擇的方式就越多。
資料來源(政府機關網站)
本文規定與數字均引用自以下政府機關官方網站,資料查閱日期為2026年10月20日。
1、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Employment-Based Immigration: Second Preference EB-2(EB-2資格、國家利益豁免與ETA-9089附錄A)
2、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Policy Alert PA-2025-03:Employment-Based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s(2025年1月15日)
3、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Policy Manual, Volume 6, Part F, Chapter 5(高等學位專業人士與傑出能力人士)
網址: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6-part-f-chapter-5
4、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Policy Manual, Volume 1, Part E, Chapter 6(證據、補件通知與擬拒通知)
網址: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1-part-e-chapter-6
5、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USCIS to Reduce Frivolous Immigration Benefits Requests by Reinforcing Evidence Standards(2026年8月5日)
6、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Concurrent Filing of Form I-485(同時遞件規定)
網址:https://www.uscis.gov/green-card/green-card-processes-and-procedures/concurrent-filing-of-form-i-485
7、美國司法部移民審查執行辦公室(EOIR):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
網址:https://www.justice.gov/eoir/page/file/920996/download
8、美國聯邦法規電子版(eCFR):8 CFR 204.5(職業移民申請、高等學位與傑出能力定義、優先日)
網址:https://www.ecfr.gov/current/title-8/chapter-I/subchapter-B/part-204/subpart-A/section-204.5
9、美國聯邦法規電子版(eCFR):8 CFR 106.2(移民局規費)
網址:https://www.ecfr.gov/current/title-8/chapter-I/subchapter-B/part-106/section-106.2
10、美國聯邦法規電子版(eCFR):8 CFR 106.4(加急處理費用與處理時限)
網址:https://www.ecfr.gov/current/title-8/chapter-I/subchapter-B/part-106/section-106.4
11、美國聯邦法規電子版(eCFR):8 CFR 223.3(回美證效期)
網址:https://www.ecfr.gov/current/title-8/chapter-I/subchapter-B/part-223/section-223.3
12、美國聯邦公報(Federal Register):Adjustment to Premium Processing Fees(2026年1月12日公布)
13、美國國務院(U.S. Department of State):Visa Bulletin for October 2026
14、美國國務院(U.S. Department of State):The Visa Bulletin(簽證公告首頁)
網址:https://travel.state.gov/content/travel/en/legal/visa-law0/visa-bulletin.html
15、美國國務院(U.S. Department of State):Employment-Based Immigrant Visas(職業移民簽證程序)
網址:https://travel.state.gov/content/travel/en/us-visas/immigrate/employment-based-immigrant-visas.html
16、美國國務院(U.S. Department of State):Fees for Visa Services(簽證規費)
17、美國國務院(U.S. Department of State):Returning Resident Visas(回鄉居民簽證)
網址:https://travel.state.gov/content/travel/en/us-visas/immigrate/returning-resident.html
18、美國國務院(U.S. Department of State):Foreign Affairs Manual 9 FAM 503.2(名額計算地區)
網址:https://fam.state.gov/fam/09FAM/09FAM050302.html
19、美國國稅局(IRS):Alien Residency - Green Card Test
網址:https://www.irs.gov/individuals/international-taxpayers/alien-residency-green-card-test
20、美國國稅局(IRS):Taxation of U.S. Residents
網址:https://www.irs.gov/individuals/international-taxpayers/taxation-of-resident-aliens
21、美國國稅局(IRS):Residency Starting and Ending Dates
網址:https://www.irs.gov/individuals/international-taxpayers/residency-starting-and-ending-dates
22、美國國稅局(IRS):Report of Foreign Bank and Financial Accounts (FBAR)
23、美國國稅局(IRS):Comparison of Form 8938 and FBAR Requirements
網址:https://www.irs.gov/businesses/comparison-of-form-8938-and-fbar-requirements
24、美國國稅局(IRS):Basic Questions and Answers on Form 8938
網址:https://www.irs.gov/businesses/corporations/basic-questions-and-answers-on-form-8938
25、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所得稅法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與「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何區分
26、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範圍(海外所得)
撰文者:黃則翰會計師|註冊會計師執業登記文號:全聯會ㄧ字第1060420號|臺北市記帳士公會會籍編號:01615|移民署註冊登記證第C0313號
資料來源:相關法令、公開資訊及個人整理
本所特色
|
特色 |
說明 |
|
國家考試合格團隊 |
本所成員有高考會計師、高考律師、高考估價師、普考記帳士、普考地政士、特許移民專業人員、證券分析師及多位專業人士,提供您專業且全面的服務。 |
|
事務所交通便利 |
本事務所據點皆位於交通便利之處,鄰近火車站、高鐵站、捷運站、停車場,節省您交通上之成本。 |
|
合法公司代理人 |
依公司法第387條,公司登記之申請,代理人以會計師、律師為限。本所依法以代理人身分提供您完整服務,省去您自行面對主管機關及轉寄郵件之成本。 |
|
合法代辦僑外資投資台灣、居留證、移民業務 |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5、75條,經營移民業務者以公司組織為限,應先向移民署申請經營許可始得營業。 違反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選擇合法代辦,您我都安心。(本公司移民署註冊登記證第C0313號) |
歡迎聯繫我們詢問細節,會計師事務所請點聯絡我們
全國皆有服務,精訊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創業 公司設立 記帳報稅 會計 稅務 節稅 資本簽證收費,台北、新北、桃園、台中、雲林、台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