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E-2投資簽證完整指南:台灣人赴美創業、全家長期居留的資格、流程與稅務一次看懂
「想去美國生活,可是綠卡排期太久,投資移民的門檻又太高,有沒有別的路?」這是我在事務所裡很常聽到的一句話。對持有中華民國(台灣)國籍的朋友來說,美國E-2條約投資者簽證(Treaty Investor Visa)是很值得認真了解的一條路。它讓投資人到美國經營自己的事業,配偶可以在美國合法工作,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可以一起赴美,而且只要事業持續符合條件,停留期限可以一再延長,美國移民局並沒有限制延長的次數。
不過,E-2也是很常被誤解的簽證。有人以為它就是綠卡,有人聽說一定要投資某個固定金額,也有人以為把錢匯進美國帳戶就算投資了。這篇文章只依據美國國務院、美國移民局、美國國稅局,以及我國財政部、中央銀行等政府機關公開的資料撰寫,用沒有移民或稅務背景的人也看得懂的說法,把E-2從資格、投資金額、申請流程、家屬權益、續簽與身分維持,一路談到台美兩地的稅務與資金規劃。文中引用的規定,以2026年10月查閱各政府網站時的內容為準。
E-2簽證快速總覽
|
項目 |
重點說明 |
|
簽證性質 |
非移民簽證,不是綠卡。申請人須有在E-2身分結束後離開美國的意圖 |
|
台灣是否適用 |
適用。美國國務院條約國名單列有China(Taiwan),E-1與E-2自1948年11月30日起生效 |
|
最低投資金額 |
官方沒有固定的最低金額,而是拿投資金額和企業總成本比較,判斷是否屬於「實質」投資 |
|
每次入境可停留 |
一般最長2年 |
|
延長次數 |
每次延長最長2年,次數沒有上限 |
|
台灣籍簽證效期 |
依美國國務院互惠表,E-2為多次入境、效期60個月,無互惠費 |
|
配偶 |
可隨行;持有效E-2身分(I-94註記E-2S)即可在美國工作 |
|
子女 |
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可隨行,以E-2Y身分入境,不得工作 |
|
簽證申請費 |
E類簽證申請費每人315美元,不可退費 |
註:資料整理自美國國務院及美國移民局公開資訊,完整來源請見文末。
一、E-2簽證是什麼?先用一句話搞懂
用最白話的方式來說,E-2是讓「條約國」的國民,帶著一筆實質的資金到美國,投資一家真正在營運的事業,並且親自到美國經營、管理這家事業的簽證。
美國移民局對E-2的說明也很直接:這個類別允許條約國國民在投資美國企業「相當數額的資本」時入境美國,符合條件的員工也可以一併申請。這句話裡藏著三個關鍵字,後面的所有規定,幾乎都是圍繞這三個字在展開。
E-2的三個關鍵字
|
關鍵字 |
白話意思 |
官方要求重點 |
|
條約國 |
你的國家要和美國有通商條約或協定 |
申請人須為條約國國民,美國企業也須至少50%由條約國國民持有 |
|
實質投資 |
錢要真的投進去,而且份量夠 |
資金須投入並承擔風險;是否「實質」依企業總成本以比例判斷 |
|
親自經營 |
你是來當老闆、做決策的 |
入境目的在於發展並指揮企業,以持股50%以上或經營控制權證明 |
1、為什麼台灣人可以申請E-2
E-2不是每個國家的人都能申請,前提是你的國籍屬於和美國簽有相關條約的國家。美國國務院公布的條約國名單中,台灣以China(Taiwan)列名,E-1與E-2條約的生效日是1948年11月30日。名單的註解說明,這項協定是在1979年1月1日以前與台灣當局簽訂,依《台灣關係法》由美國在台協會(AIT)以非官方方式持續執行。
換句話說,台灣籍人士申請E-2,有明確的條約依據,不是透過特別專案或短期政策,這也是E-2對台灣投資人來說相對穩定的原因之一。
2、E-2和綠卡差在哪裡
E-2屬於「非移民簽證」。美國國務院明確要求,申請人必須有在E-2身分結束時離開美國的意圖。美國國務院的外交事務手冊(Foreign Affairs Manual,簡稱9 FAM)也寫到,申請人明確表達身分終止後會離開美國的意圖,通常就已足夠。所以E-2本身不會自動變成綠卡,如果未來想取得美國永久居留,需要另外循移民簽證的管道申請。
那為什麼很多人會把E-2當作「長期居留」的方案?關鍵在於停留期限的設計。依美國移民局說明,E-2首次入境最長可停留2年,之後的延長或身分轉換,每次最長也是2年,而且延長的次數沒有上限。只要事業持續真實營運、各項條件都還符合,投資人就可以一次又一次地延長,全家人也能跟著穩定地在美國生活。
3、簽證效期和停留期限是兩回事
很多人第一次拿到E-2簽證,看到簽證上的到期日,就以為可以在美國待到那一天,這是非常普遍的誤會。實際上,「簽證」、「入境停留期限」和「E-2身分」是三個不同的概念,下面這張表可以一次看清楚。
簽證、入境紀錄與身分的差別
|
名稱 |
是什麼 |
台灣籍E-2的情況 |
|
簽證(Visa) |
貼在護照上的文件,讓你可以到美國入境口岸申請入境 |
依美國國務院互惠表,台灣籍E-2簽證為多次入境、效期60個月、無互惠費 |
|
入境停留期限(I-94或入境章) |
每次入境時,由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局核給的可停留期限 |
依美國移民局說明,E-2入境一般核給最長2年 |
|
E-2身分 |
在美國境內合法停留、依規定工作的依據 |
可向美國移民局申請延長,每次最長2年,次數不限 |
美國國務院也提醒,必須在入境章或I-94記載的日期以前離開美國,除非移民局已經核准延長。如果逾期停留,就會被視為「身分失效」,依美國《移民及國籍法》第222條(g)項,原本的簽證會自動作廢,就算是多次入境簽證,也不能再用於日後入境,甚至可能影響未來申請簽證的資格。
另外有一個好消息:簽證只要沒有被註銷或撤銷,即使護照過期,簽證仍然有效。換發新護照後,把仍有效簽證的舊護照和新護照一起帶著,就可以繼續使用。
二、哪些人適合考慮E-2?用常見情境對照
在進入細節之前,先用幾個我們常遇到的諮詢情境,對照官方規定,讓你快速判斷E-2和自己的需求方向是否一致。
常見情境與E-2規定對照
|
你的情況 |
對照E-2相關規定 |
初步判讀 |
|
想到美國開店或創業,並且親自經營 |
E-2的核心就是投資人入境發展並指揮企業 |
方向相符 |
|
想在美國買房出租,自己不參與經營 |
9 FAM明定,被動持有的投資,例如未開發土地,或投資人無意經營而持有的股票,不屬於真實營運的企業 |
方向不符 |
|
資金還放在帳戶裡,想先拿簽證再決定要不要投資 |
單純有投資意圖,或銀行帳戶裡尚未投入的資金,不構成投資 |
需先完成投入 |
|
希望配偶到美國也能上班 |
配偶持有效E-2身分,工作權隨身分而來 |
方向相符 |
|
孩子即將年滿21歲 |
依附身分以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為限 |
需另行規劃子女身分 |
|
最終目標是取得綠卡 |
E-2為非移民身分,須有離境意圖,本身不會轉為綠卡 |
需另循移民管道 |
|
本人台灣籍,合夥人是非條約國國籍 |
企業須至少50%由條約國國民持有 |
需檢視持股結構 |
三、E-2申請資格逐項拆解
美國移民局和美國國務院列出的E-2條件,看起來只有短短幾行,但每一個用詞背後都有明確的定義。以下我把它拆成七個部分,一項一項說明。
1、國籍:本人和企業都要具備條約國國籍
申請人本人必須是條約國的國民。除此之外,美國國務院也要求「企業」本身具有條約國國籍,也就是這家美國企業至少50%由該條約國國民持有。對台灣人來說,代表這家美國公司至少一半的所有權,要由具有中華民國(台灣)國籍的人持有。
如果是兩個人合資,9 FAM說明,兩位各持股50%的投資人,一般可以認定各自具有控制權;但如果合資人超過兩位,平均持股就不適用這個認定方式。所以在設計股權結構時,持股比例和實際經營權的安排,都要一併考慮。
2、投資:錢要真的「放進去」並承擔風險
9 FAM指出,投資的概念是把資金或其他資本資產置於風險之中,而且這個投入必須是真實、不可撤回的。白話來說,就是錢要真的投入事業,萬一經營失敗,這筆錢是會有損失的。下面這張表整理了哪些資金型態可以計入E-2投資。
哪些資金可以計入E-2投資
|
資金型態 |
能否計入 |
官方說明重點 |
|
已實際投入企業、承擔經營風險的資金 |
可以 |
投資的概念是將資金或資本資產置於風險之中 |
|
存在銀行帳戶、尚未動用的資金 |
一般不行 |
單純的投資意圖,或帳戶中尚未投入的資金,不足以構成投資 |
|
以企業本身資產擔保的貸款 |
不行 |
由企業資產擔保的貸款,缺乏必要的風險要素 |
|
以申請人個人資產擔保的貸款 |
可以 |
以申請人自有個人資產作為擔保的債務,可以計入 |
|
繼承而來的整家企業 |
繼承本身不算 |
繼承一家企業本身,不構成投資 |
|
店面或辦公室租金 |
原則上只計一個月 |
租金一般只計入一個月的金額,已預付的部分另論 |
|
來源不合法的資金 |
不行 |
投資的資金來源不得是不法活動所得 |
有一點常被忽略:9 FAM也說明,投資資金不一定要來自美國境外。只要來源合法、真正投入並承擔風險,資金在哪裡取得並不是重點,重點在於能不能清楚交代資金的來龍去脈。
3、金額:沒有最低門檻,但要「相對實質」
這是最多人問的問題:「E-2到底要投資多少錢?」答案可能出乎很多人意料,官方並沒有規定最低金額。9 FAM直接寫明,沒有任何固定的美元數字構成最低投資額。
那要怎麼判斷?美國國務院採用的是「比例測試」,把投資金額和企業的總成本做比較。所謂企業總成本,如果是買下既有企業,一般是指買價;如果是新創企業,則是讓企業開始營運所需的實際成本。手冊把這個方法形容為「反向的滑動比例」:企業總成本越低,投資人需要投入的比例就越高;企業總成本越高,可以接受的比例相對就越低。
9 FAM對實質投資的舉例
|
企業總成本 |
投資情況 |
9 FAM的說明 |
|
約10萬美元的企業 |
投資人投入全部成本(100%) |
通常會被認為符合實質投資 |
|
約1億美元的企業 |
投資1,000萬美元(約10%) |
可能被認為屬於實質投資 |
|
任何規模的企業 |
以某個固定百分比一刀切 |
手冊說明沒有明確的百分比界線 |
美國移民局的說法也一致:實質資本要足以展現投資人對企業成功營運的財務承諾。另外,9 FAM也提醒,只根據申請人自己提供的資料、未經查證也未經審計的財務報表,通常不足以作為證明。這也是E-2申請中,財務與會計文件特別重要的原因。
4、企業:要真實營運,不能是紙上公司
9 FAM指出,E-2企業不能是只存在於文件上的公司,也不能是閒置、等待增值的投機性投資。它必須是以營利為目的、真正產出商品或服務的商業企業;美國移民局也要求這家企業符合當地的法律規定。前面提到的未開發土地,或是投資人無意經營而持有的股票,都屬於被動投資,不符合E-2的要求。
5、規模:不能只是「養活自己」的邊際企業
美國國務院要求,E-2企業產生的收入必須超過讓投資人及其家庭維持生活所需的程度,或者對美國經濟有顯著的影響。美國移民局把不符合這個要求的企業稱為「邊際企業」,也就是沒有能力產生超過讓投資人及家人維持最低生活所需收入的企業。
新設立的企業不需要一開始就做到。依美國移民局與9 FAM的說明,預期的獲利能力一般應在企業開始正常營運後的5年內實現。所以一份有根據的營運計畫與財務預測,對新創型的E-2申請來說相當關鍵。
6、角色:投資人要親自「發展並指揮」企業
美國移民局要求,投資人入境美國的目的,必須是為了發展並指揮這家企業,證明方式是持有企業至少50%的股權,或透過管理職位或其他公司架構,擁有實際的經營控制權。9 FAM也特別提醒,單純掛一個管理職稱、實際上卻沒有控制權,是不夠的。
7、意圖與資金來源:身分結束會離開,錢要說得清楚
最後兩項條件比較單純。第一是前面提過的離境意圖,申請人須表明E-2身分結束後會離開美國。第二是資金來源必須合法,9 FAM明定投資資金不得來自不法活動。實務上,資金從哪裡來、怎麼累積、怎麼移到美國,都需要一份清楚的紀錄。
E-2申請資格總整理
|
條件 |
官方要求 |
可準備的證明方向 |
|
國籍 |
本人為條約國國民;企業至少50%由條約國國民持有 |
護照、公司股東名冊或持股證明 |
|
投資 |
資金已投入、承擔風險、不可撤回 |
匯款紀錄、付款憑證、採購或租賃合約 |
|
實質金額 |
相對企業總成本具實質比例 |
企業總成本說明、資金投入明細 |
|
真實企業 |
以營利為目的、實際運作、符合當地法律 |
公司登記文件、營業許可、營業場所證明 |
|
非邊際企業 |
收入能力超過基本生活所需,或對美國經濟有顯著影響;新設企業一般5年內實現 |
營運計畫、財務預測、聘僱規劃 |
|
發展與指揮 |
持股50%以上,或具實際經營控制權 |
公司章程、股權結構、職務與權限說明 |
|
資金來源 |
不得來自不法活動 |
資金累積與移轉過程的完整紀錄 |
|
離境意圖 |
E-2身分結束後離開美國 |
申請表與面談中的陳述 |
註:「可準備的證明方向」是依各項官方要求整理的一般性方向,實際應備文件以受理機關及承辦官員的要求為準。
四、E-2員工、配偶與子女的權益
E-2的一大優點,是它照顧到整個家庭,也讓企業可以帶入關鍵人才。這部分的規定,很多人只知道一半,下面分開說明。
1、E-2員工:同國籍、擔任主管或具備關鍵技能
不只投資人本人,E-2企業的員工如果符合條件,也可以申請E-2。依美國移民局說明,員工必須和投資人(或投資企業)具有相同的條約國國籍,並且擔任主管、監督職務,或具備企業有效營運所不可或缺的特殊技能。移民局特別說明,僅僅懂得某種外語或某種文化,並不構成特殊技能。
如果雇主是一家公司,這家公司必須至少50%由在美國的條約國國民持有,而這些持有人本身持有E-2身分,或符合E-2資格。在文件方面,E-2員工申請簽證時,需要另外填寫DS-156E表格;投資人本人申請時則不需要。
2、配偶:工作權隨身分而來
這是很多家庭最在意的一點。依美國移民局說明,E-2持有人的配偶,只要持有有效的E-2或E-2S身分,就被視為隨身分取得工作許可,不需要另外申請工作證。可接受的證明,包括註記E-2S且尚未過期的I-94紀錄,或尚未過期的工作許可卡等。
美國國務院也提醒,美國在移民事務上不承認事實婚,配偶必須提出結婚證明才能以配偶身分申請;同性婚姻的配偶,則和異性婚姻的配偶以相同方式辦理。
3、子女:未滿21歲未婚,可隨行但不能工作
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可以隨同投資人或員工赴美,或之後再前往依親,而且子女的國籍不需要和主申請人相同。依9 FAM說明,子女以E-2Y身分入境,不得在美國工作。家屬的停留期間,一般和主申請人相同。
要特別留意的是年齡。依附身分的條件是「未滿21歲」,孩子年滿21歲後就不再符合E-2依附資格,如果要繼續留在美國,需要另外取得自己的身分。家中有接近這個年齡的孩子,建議提早規劃。
E-2家庭成員身分一覽
|
身分 |
資格條件 |
能否在美工作 |
停留期間 |
|
投資人 |
條約國國民,入境發展並指揮企業 |
以經營該E-2企業為限 |
每次入境一般最長2年,可延長 |
|
E-2員工 |
與投資人同國籍;主管、監督職務或具關鍵技能 |
限於核准的職務 |
每次入境一般最長2年,可延長 |
|
配偶(E-2S) |
合法婚姻,國籍不限 |
可以,工作權隨身分而來 |
一般與主申請人相同 |
|
子女(E-2Y) |
未滿21歲、未婚,國籍不限 |
不可以 |
一般與主申請人相同 |
五、E-2申請流程:人在台灣與人在美國的兩條路
申請E-2有兩種途徑。人在美國境外的人,是向美國國務院申請E-2簽證,在台灣由美國在台協會受理;已經以其他合法非移民身分在美國境內的人,則可以向美國移民局申請轉換為E-2身分。
1、人在台灣:申請E-2簽證的步驟
在台灣申請E-2簽證的流程
|
步驟 |
要做什麼 |
說明 |
|
第1步 |
填寫DS-160線上申請表 |
列印確認頁供面談使用;每位需要簽證的家庭成員都須各自申請 |
|
第2步 |
上傳照片 |
依美國國務院照片規格上傳,上傳失敗時攜帶一張紙本照片 |
|
第3步 |
繳交簽證申請費 |
E類簽證申請費315美元,不可退費 |
|
第4步 |
預約面談 |
向居住地的美國使領館預約,台灣為美國在台協會;等候時間依地點不同 |
|
第5步 |
準備文件 |
護照效期一般須超過預計停留期間6個月以上、DS-160確認頁、繳費收據;員工另附DS-156E;並須證明企業符合E-2規定 |
|
第6步 |
參加面談 |
由簽證官判斷是否符合資格,通常會採集數位指紋 |
|
第7步 |
可能的行政審查 |
部分案件在面談後需要額外的行政處理 |
|
第8步 |
核發與領回護照 |
依國籍適用的互惠表繳交簽發費;台灣籍E-2無互惠費 |
美國國務院也提醒,簽證核發並沒有保證,在拿到簽證之前,不要先確定行程或購買機票;而且就算拿到簽證,能不能入境,最終仍由入境口岸的海關及邊境保護局人員決定。另外,故意對重要事實做不實陳述或詐欺,可能導致永久無法取得簽證或被拒絕入境,申請文件一定要誠實、一致。
2、2025年10月起,面談豁免大幅限縮
這是近年很重要的變化。美國國務院在2025年9月18日公布、10月1日生效的面談豁免新規定中,原則上幾乎所有非移民簽證申請人都需要親自面談,連未滿14歲和超過79歲的申請人也包含在內。可以免面談的類別被限縮在外交、公務等特定簽證,以及符合條件的B類觀光商務簽證與H-2A簽證續簽,E-2並不在免面談名單之中。
換句話說,不論是第一次申請,還是簽證到期後續簽,E-2申請人一般都要親自面談,而且簽證官仍可依個案要求任何申請人面談。規劃赴美時程時,面談預約的等候時間要一併算進去。
3、人在美國:向移民局申請轉換身分
已經以其他合法非移民身分在美國的投資人或員工,可以向美國移民局遞交I-129表格,申請轉換為E-2身分,員工的部分也可以由雇主代為提出;已在美國的家屬,可以合併用一份I-539表格申請。要注意的是,I-129不能用於人在美國境外的申請人,人在境外就必須走簽證途徑。
如果時間比較急,E-1與E-2的I-129可以申請加急處理(premium processing),美國移民局承諾在收件後15個日曆天內做出處理,如果移民局要求補件,計時會暫停。
境外申請簽證與境內轉換身分的差別
|
比較項目 |
在台灣申請E-2簽證 |
在美國境內轉換E-2身分 |
|
受理機關 |
美國國務院(在台由美國在台協會受理) |
美國移民局 |
|
主要表格 |
DS-160;員工另附DS-156E |
I-129;家屬可合併使用I-539 |
|
適用對象 |
人在美國境外 |
已以合法非移民身分在美國境內 |
|
面談 |
原則上須親自面談 |
依移民局審查程序辦理 |
|
加急處理 |
不適用 |
可申請,移民局承諾15個日曆天內處理 |
|
取得結果 |
E-2簽證,持簽證到美國入境 |
在美國境內的E-2身分 |
身分和簽證是兩件事。簽證由美國國務院核發,用來入境;身分的轉換與延長由美國移民局審理,用來在美國境內合法停留。即使在美國境內取得了E-2身分,之後出國再回美國時,仍需要有效的簽證才能入境,這一點要事先規劃。
六、E-2申請要花多少錢?費用一覽
E-2的費用可以分成兩大塊,一塊是政府規費,另一塊是在美國設立與經營企業的投資本身。政府規費的部分,整理如下。
E-2相關政府規費
|
項目 |
金額 |
說明 |
|
E類簽證申請費 |
每人315美元 |
美國國務院公告,不可退費;每位需要簽證的家庭成員分別計算 |
|
台灣籍E-2簽發費(互惠費) |
無 |
依美國國務院對台灣的互惠表 |
|
移民局申請費(I-129、I-539、加急處理) |
依美國移民局最新費用表 |
移民局費用會調整,送件前應查詢最新公告 |
|
美國企業的投資金額 |
依個案而定 |
官方沒有最低投資金額,以比例判斷是否屬實質投資 |
舉例來說,一家四口都要申請E-2簽證,簽證申請費就是315美元乘以4人,合計1,260美元。這只是簽證申請費,不包含在美國設立公司、租用營業場所、投入營運的資金,以及專業服務的費用。
七、拿到E-2之後:入出境、延長與身分維持
拿到E-2只是開始,後續的身分維持一樣重要。以下是幾個實務上最需要注意的規定。
1、主申請人每次出境再入境,一般可重新取得2年
依美國移民局說明,E-2持有人出國後再入境美國,一般會自動取得一段新的2年停留期限,但仍須通過海關及邊境保護局的入境審查。
2、家屬要特別留意自己的停留期限
這是很容易出錯的地方。美國移民局說明,家屬並不會因為主申請人重新入境就自動取得新的停留期限,除非家屬和主申請人一起出入境,或是在主申請人新的停留期間內再入境。家屬必須自行掌握自己的停留期限,並在到期前申請延長。
3、延長沒有次數上限,但企業要持續符合條件
E-2的延長或身分轉換,每次最長2年,次數不限。不過每一次延長,都建立在企業仍然真實營運、投資人仍然發展並指揮企業、各項條件持續符合的前提上。
4、企業發生重大變更,要重新申請
美國移民局說明,如果企業發生實質性的變更,例如合併、收購,或出售相關的部門,需要重新遞交I-129並繳費;非實質性的變更則不需要。另外,E-2員工只能從事核准的職務,雇主停止聘用E-2員工時,移民局也鼓勵雇主主動通知。
E-2身分維持檢查表
|
情況 |
官方規定 |
要注意的事 |
|
主申請人出國後再入境 |
一般自動取得新的2年停留期限 |
仍須通過入境審查 |
|
家屬單獨出入境 |
不會自動跟著取得新期限 |
自行確認I-94到期日,到期前申請延長 |
|
I-94即將到期 |
須在到期前離境或申請延長 |
逾期停留將使簽證自動作廢 |
|
企業合併、收購或出售相關部門 |
屬實質變更,須重新遞交I-129並繳費 |
變更前先評估對身分的影響 |
|
護照到期換新 |
未被註銷的簽證在舊護照中仍有效 |
新舊護照一起攜帶 |
|
子女年滿21歲 |
不再符合依附身分 |
提早規劃子女自己的身分 |
八、E-2和EB-5投資移民怎麼選?
同樣是投資,很多人會把E-2和EB-5投資移民放在一起比較。兩者的本質不同:E-2是非移民簽證,EB-5則是可以申請綠卡的移民類別。下表依美國移民局公布的資料整理兩者的主要差異。
E-2與EB-5主要差異
|
比較項目 |
E-2條約投資者簽證 |
EB-5投資移民 |
|
身分性質 |
非移民簽證,須有離境意圖 |
移民類別,可申請綠卡,初期為附條件的永久居留 |
|
投資金額 |
無固定最低金額,依企業總成本以比例判斷 |
105萬美元;位於目標就業區或基礎建設項目為80萬美元(2022年3月15日以後送件) |
|
金額調整 |
不適用 |
2027年1月1日起自動調整,之後每5年調整一次 |
|
創造就業 |
無固定人數,但不得為邊際企業 |
須為美國合格勞工創造或保留10個全職工作 |
|
停留期限 |
每次最長2年,可無限次延長 |
取得永久居留 |
|
家屬 |
配偶及未滿21歲未婚子女 |
配偶及未滿21歲未婚子女 |
簡單來說,如果你的目標是取得美國永久居留,E-2本身沒辦法直接達成;如果你的目標是到美國實際經營事業,而且希望投資金額依照事業規模來決定,E-2的彈性就比較大。兩者並不互斥,但各自的條件、時程與文件要求都不相同,需要依照家庭目標和資金狀況分別評估。
註:EB-5投資金額依美國移民局政策手冊第6冊G部第2章,2027年1月1日起將依法自動調整,申請時請以美國移民局最新公告為準。
九、稅務與資金規劃:會計師最想提醒你的事
E-2的討論,大多集中在簽證本身,但站在會計師的角度,我最想提醒的是:到美國生活、經營事業之後,台美兩地的稅務身分和資金移動,往往才是真正影響荷包的地方。
1、你會不會變成美國的稅務居民
依美國國稅局說明,非美國公民原則上被視為非居民,除非符合「綠卡測試」或「實質居住測試」其中一項,才會成為美國稅務上的居民。E-2持有人沒有綠卡,所以重點在實質居住測試,也就是看你實際在美國待了多少天。
美國實質居住測試怎麼算
|
條件 |
內容 |
|
當年度天數 |
當年在美國實際停留至少31天 |
|
三年加權天數 |
當年天數全數計入,加上前一年天數的三分之一,再加上前兩年天數的六分之一,合計達183天 |
|
國稅局官方範例 |
連續三年每年各待120天,加權合計為120加40加20,等於180天,未達183天,不構成稅務居民 |
|
不計入天數的豁免個人 |
例如持A或G簽證的特定外交人員、持J或Q簽證的教師與受訓人員、持F、J、M或Q簽證的學生等;E-2不在豁免名單中 |
用一個簡單的例子來算:如果E-2投資人某一年在美國待了200天,光是當年天數就已經超過183天,該年度就符合實質居住測試。國稅局也提醒,即使符合實質居住測試,在特定條件下仍可能被視為非居民;到美國的第一年或離開美國的那一年,也可能出現同一年度內一部分是非居民、一部分是居民的「雙重身分年度」,需要用特別的方式申報。
2、成為美國稅務居民後,全球所得都要申報
依美國國稅局說明,美國稅務居民的課稅方式和美國公民相同,全球所得都要在美國稅表上申報。利息、股利、薪資、租金或權利金等所得,不論是在美國境內或境外賺的,都要申報。對台灣投資人來說,代表留在台灣的存款利息、股票股利、房屋租金,都可能進入美國的申報範圍。
3、台灣的銀行帳戶,也有美國的申報義務
除了所得稅申報,美國國稅局也說明,美國人(包含公民與居民)如果在海外金融帳戶擁有財務權益或簽署權,而且這些帳戶合計的價值在一年中任何時點超過1萬美元,就要申報海外金融帳戶報告(FBAR)。這份報告不是跟所得稅表一起寄,而是透過金融犯罪執法網的電子申報系統另外申報。
美國稅務居民的基本申報義務
|
申報項目 |
誰需要申報 |
期限 |
|
個人所得稅申報(Form 1040) |
美國稅務居民,申報全球所得 |
一般為次年4月中旬;4月15日時主要營業與住所在美國及波多黎各以外者自動延至6月15日;以Form 4868申請可延至10月15日 |
|
海外金融帳戶報告(FBAR,FinCEN Form 114) |
海外金融帳戶合計價值在一年中任一時點超過1萬美元的美國人 |
次年4月15日,可自動延至10月15日 |
4、台灣這一端:你還是不是台灣的稅務居住者
很多人以為搬到美國,台灣的稅務就跟自己沒關係了,其實不一定。依我國所得稅法第7條及財政部的認定原則,「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的判斷方式如下。
我國所得稅法對境內居住之個人的判定
|
情況 |
判定結果 |
|
在境內設有戶籍,且一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 |
屬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
|
在境內設有戶籍,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但生活及經濟重心在境內 |
屬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
|
在境內沒有住所,但一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 |
屬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
|
不屬於以上任何一種情況 |
屬於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
所謂「生活及經濟重心在境內」,財政部會綜合考量家庭與社會關係、職業、營業所在地、財產管理地等因素,參考情形包括: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境內;在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僱,或擔任董事、監察人、經理人等。
另外,依戶籍法第16條第3項,出境2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因公派駐境外等法定情形才有例外。戶籍是否遷出,又會回頭影響上面所說的稅務居住者判定。全家搬到美國之後,台灣的戶籍、公司職務、財產管理方式要怎麼安排,最好在出發前就一起規劃。
5、資金從台灣匯到美國:先了解央行規定
E-2的投資資金,通常需要從台灣匯到美國。依中央銀行說明,沒有涉及新臺幣兌換的外幣資金進出,原則上是自由的;如果涉及新臺幣結匯,每筆結匯金額達等值新臺幣50萬元以上,就要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等規定辦理。個人(團體)每年累積結匯金額在1千萬美元以內,可以直接向外匯指定銀行辦理;超過的部分,需要檢附相關文件,經由外匯指定銀行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後才能結匯。
對E-2申請來說,資金從台灣匯出的每一筆紀錄,同時也是向美國證明「資金來源合法」與「資金已實際投入」的重要文件。匯款的時間點、用途、金額,最好和整體投資規劃互相對得上。
十、關於E-2最常見的八個誤解
E-2常見誤解對照
|
常見誤解 |
正確觀念 |
依據 |
|
E-2一定要投資某個固定金額以上 |
官方沒有最低投資金額,以企業總成本做比例判斷 |
9 FAM 402.9 |
|
錢匯到美國帳戶就算投資了 |
尚未投入的資金不構成投資,資金須承擔風險且不可撤回 |
9 FAM 402.9 |
|
E-2就是綠卡 |
E-2是非移民簽證,須有身分結束後離開美國的意圖 |
美國國務院、9 FAM |
|
簽證效期5年,就可以一次待5年 |
簽證效期和停留期限不同,每次入境一般最長2年 |
美國國務院互惠表、美國移民局 |
|
E-2的配偶不能工作 |
配偶持有效E-2身分,工作權隨身分而來 |
美國移民局 |
|
孩子可以一直依附父母的E-2 |
依附身分以未滿21歲未婚子女為限 |
美國移民局 |
|
在美國買房出租也可以申請E-2 |
被動持有的投資不屬於真實營運的企業 |
9 FAM 402.9 |
|
E-2續簽可以免面談 |
2025年10月起的面談豁免名單不含E-2,一般仍須面談 |
美國國務院 |
十一、E-2簽證常見問題
1、E-2簽證可以在美國待多久?
依美國移民局說明,E-2首次入境一般最長可停留2年,之後每次延長最長2年,延長次數沒有上限。台灣籍E-2簽證本身的效期,依美國國務院互惠表為60個月、多次入境,但簽證效期不等於停留期限。
2、E-2需要投資多少錢?
官方沒有規定最低金額。9 FAM以比例測試判斷,企業總成本越低,需要投入的比例越高。例如總成本約10萬美元的企業,投資人投入全部成本,通常會被認為符合實質投資。
3、E-2可以轉成綠卡嗎?
E-2本身是非移民簽證,不會自動轉為綠卡。如果想取得永久居留,需要另外循移民簽證的管道申請,例如前面提到的EB-5投資移民,各自有不同的條件。
4、E-2的配偶和子女可以做什麼?
配偶持有效E-2身分即可在美國工作,不需要另外申請工作證;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可以隨行,但依9 FAM說明,子女以E-2Y身分入境,不得工作。
5、E-2續簽一定要面談嗎?
依美國國務院自2025年10月1日起生效的規定,E-2不在面談豁免名單中,一般需要親自面談,簽證官也可依個案要求任何申請人面談。
6、一家四口申請E-2,簽證申請費要多少?
E類簽證申請費每人315美元,每位需要簽證的家庭成員都要分別申請,一家四口合計1,260美元;台灣籍E-2沒有互惠費。美國移民局的相關申請費則以移民局最新費用表為準。
十二、寫在最後:E-2是「經營事業」的簽證
看完整篇,你應該會發現,E-2的本質是「投資並經營一家真正的美國事業」,簽證只是這件事的結果。也因為如此,E-2的成敗,往往不只取決於移民文件,而是取決於整個投資架構是否站得住腳:持股比例是否符合國籍與控制權要求、投資金額相對於企業成本是否夠實質、資金來源能不能交代清楚、營運計畫是否能說明企業不是邊際企業,以及到了美國之後,台美兩地的稅務身分要怎麼安排。
這些問題橫跨移民、會計、稅務與資金規劃,正好是會計師事務所與移民業務可以一起處理的範圍。如果你正在考慮以E-2赴美創業,或想先評估自己的情況是否適合,歡迎帶著你的想法和我們聊聊,我們會依照最新的官方規定,陪你把每一個環節確認清楚。
參考資料來源
1. 美國國務院|Treaty Trader and Treaty Investor Visas(E):https://travel.state.gov/content/travel/en/us-visas/employment/treaty-trader-investor-visa-e.html
2. 美國國務院|Treaty Countries(條約國名單):https://travel.state.gov/content/travel/en/us-visas/visa-information-resources/fees/treaty.html
3. 美國國務院|Visa Reciprocity:Taiwan(台灣互惠表):https://travel.state.gov/content/travel/en/us-visas/Visa-Reciprocity-and-Civil-Documents-by-Country/Taiwan.html
4. 美國國務院|Fees for Visa Services(簽證費用):https://travel.state.gov/content/travel/en/us-visas/visa-information-resources/fees/fees-visa-services.html
5. 美國國務院|Interview Waiver Update September 18, 2025(面談豁免規定):https://travel.state.gov/content/travel/en/News/visas-news/interview-waiver-update-sept-18-2025.html
6. 美國國務院外交事務手冊|9 FAM 402.9 Treaty Traders, Investors, and Treaty Country Specialty Occupations:https://fam.state.gov/FAM/09FAM/09FAM040209.html
7. 美國移民局|E-2 Treaty Investors:https://www.uscis.gov/working-in-the-united-states/temporary-workers/e-2-treaty-investors
8. 美國移民局|How Do I Request Premium Processing?(加急處理):https://www.uscis.gov/forms/all-forms/how-do-i-request-premium-processing
9. 美國移民局|Policy Manual Volume 6, Part G, Chapter 2(EB-5投資金額):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6-part-g-chapter-2
10. 美國移民局|EB-5 Immigrant Investor Program:https://www.uscis.gov/working-in-the-united-states/permanent-workers/eb-5-immigrant-investor-program
11. 美國國稅局|Determining an Individual's Tax Residency Status:https://www.irs.gov/individuals/international-taxpayers/determining-an-individuals-tax-residency-status
12. 美國國稅局|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實質居住測試):https://www.irs.gov/individuals/international-taxpayers/substantial-presence-test
13. 美國國稅局|Taxation of Resident Aliens(居民課稅):https://www.irs.gov/individuals/international-taxpayers/taxation-of-resident-aliens
14. 美國國稅局|Report of Foreign Bank and Financial Accounts(FBAR):https://www.irs.gov/businesses/small-businesses-self-employed/report-of-foreign-bank-and-financial-accounts-fbar
15. 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的認定: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tax-info/understanding/tax-q-and-a/national/individual-income-tax/alien-tax-question/taxation-scope/Qr67g2B
16. 中央銀行|有關央行對資金匯出、入之相關規定為何?:https://www.cbc.gov.tw/tw/cp-2139-101135-49647-1.html
17.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內政部110年11月18日台內戶字第1100244789號函(戶籍法第16條第3項):https://laws.gov.taipei/law/Interpretation/Content/FE354081
撰文者:黃則翰會計師|註冊會計師執業登記文號:全聯會ㄧ字第1060420號|臺北市記帳士公會會籍編號:01615|移民署註冊登記證第C0313號
資料來源:相關法令、公開資訊及個人整理
本所特色
|
特色 |
說明 |
|
國家考試合格團隊 |
本所成員有高考會計師、高考律師、高考估價師、普考記帳士、普考地政士、特許移民專業人員、證券分析師及多位專業人士,提供您專業且全面的服務。 |
|
事務所交通便利 |
本事務所據點皆位於交通便利之處,鄰近火車站、高鐵站、捷運站、停車場,節省您交通上之成本。 |
|
合法公司代理人 |
依公司法第387條,公司登記之申請,代理人以會計師、律師為限。本所依法以代理人身分提供您完整服務,省去您自行面對主管機關及轉寄郵件之成本。 |
|
合法代辦僑外資投資台灣、居留證、移民業務 |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5、75條,經營移民業務者以公司組織為限,應先向移民署申請經營許可始得營業。 違反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選擇合法代辦,您我都安心。(本公司移民署註冊登記證第C0313號) |
歡迎聯繫我們詢問細節,會計師事務所請點聯絡我們
全國皆有服務,精訊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創業 公司設立 記帳報稅 會計 稅務 節稅 資本簽證收費,台北、新北、桃園、台中、雲林、台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