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接獲國外客戶訂單後,以自己名義向第三國供應商購貨,未經海關通關程序,由第三國供應商將貨物逕運國外客戶,且由營利事業負擔貨物瑕疵擔保責任,應以進銷貨方式列帳,不論銷售之貨物起運地是否在中華民國境內,倘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說明,甲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經國稅局運用AI稅務應用系統,查得公司漏報三角貿易外銷收入計新臺幣(下同)40,847,555元,減除相關成本後,核定短漏報課稅所得額3,682,464元,除補徵稅額736,492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鍰441,895元。
該局特別提醒,為維護租稅公平,國稅局積極蒐集課稅資料,並建置AI系統精準選案,查核營利事業是否依規定申報。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切勿認為在境外交易,稽徵機關不易掌握課稅資料,而發生短漏報情事,以免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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