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採用曆年制之營利事業11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已於9月30日截止,尚未辦理暫繳申報及繳納稅款的營利事業,請把握於10月31日以前完成補報與補繳,除可避免稽徵機關逕行核定暫繳稅額外,也可以減輕利息負擔。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67條及第68條規定,營利事業於10月31日以前補報及補繳暫繳稅額者,應自10月1日起至其補繳暫繳稅額之日止,按其暫繳稅額,依115年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1.725%),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如逾10月31日仍未辦理暫繳者,稽徵機關將按其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核算暫繳稅額,並加計1個月利息發單通知營利事業於15日內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可於10月31日以前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列印附條碼繳款書,或至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索取紙本繳款書填寫後,就近持至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臨櫃繳納。
該局呼籲,尚未完成11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的營利事業,請儘速於10月31日以前補報及持繳款書完成補繳,愈早辦理,愈能節省利息支出!
(徵收及資訊組張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2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