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國家安全,履行國際合作及協定義務,並加強自由貿易港區貨物輸出管理,臺中關提醒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貨物輸往國外前,應先確認是否屬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或其他受輸出管制之貨品,並依規定先取得輸出許可,以免因不諳規定而違規受罰。
臺中關說明,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輸往國外之物(貨)品如屬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須經主管機關經濟部國際貿易署核准,始得輸往國外。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除包括列入輸出管制清單內之貨品外,如貨品雖未列入輸出管制清單,但其最終用途或最終使用者可能用於生產、發展核子、生化、飛彈等軍事武器用途,也可能屬管制範圍,業者應特別留意。
此外,貨品經由自由貿易港區輸往管制地區者,如伊朗、伊拉克、北韓、大陸地區(十二類半導體晶圓製造設備)、蘇丹、敘利亞等國家或地區,應依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相關規定,確認貨品輸出地區、最終用途及最終使用者是否涉及管制;如屬應申請許可之情形,應事先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申請輸出許可,並憑相關許可文件辦理出倉。
臺中關呼籲,自由貿易港區事業應落實「先確認、再出貨」原則,貨物輸出前做好自主審查,確認貨物是否涉及輸出管制,並加強查核交易對象、最終用途及最終使用者,防範藉由異常交易或異常轉運規避管制,另應妥善保存貨品型錄、規格書、用途說明及相關交易文件,以備查核。臺中關強調,該關將持續加強自由貿易港區貨物輸出查核及法令宣導,並與業界共同維護我國出口秩序及國際信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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