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如未能依限檢附受控外國企業(CFC)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已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10條規定申請延期提供,延長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並以1次為限。以114年曆年制結算申報案件為例,如於辦理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即本年6月1日前)申請延期提供者,可延至本年12月1日前提供。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規定期限檢附或提供文件,其經稽徵機關核定之CFC各期虧損,始得於虧損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10年內,依序自該CFC當年度盈餘中扣除,並得選擇將CFC持有「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之評價損益遞延至實現時計入CFC當年度盈餘。
該局呼籲,為維護自身權益,務必掌握時限提供。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賴意婷
電話:(04)23051111轉7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