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若借款與親友,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應將該借款截至其死亡日未獲清償的債權,一併列入遺產申報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被繼承人丙君於114年間死亡,繼承人甲君雖依法於申報期限內申報遺產稅,惟經查獲被繼承人丙君於死亡前借款與友人乙君,截至死亡日止其對乙君尚有債權餘額新臺幣1,100萬元,繼承人甲君漏未申報,除補徵遺產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被繼承人生前若借款與親友或與公司間有資金往來,於被繼承人死亡日尚未受清償返還者,其性質屬被繼承人對他人或對公司的債權,係被繼承人所遺留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的權利,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規定,屬被繼承人所遺留的財產,應列入遺產申報遺產稅,如有約定利息者,因已產生至被繼承人死亡時尚未收取,該應收未收利息亦屬被繼承人遺留的債權,應加計至被繼承人死亡日止的利息一併申報遺產稅,以免漏報遭到補稅及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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