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關表示,商民如對海關所作成之處分書不服,依法得提起行政救濟,以維護自身權益。惟救濟程序因處分法律依據不同而有所差異,例如不服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作成之處分,應先向海關申請復查,經海關重新審議作成復查決定後,如仍對復查決定不服者,得再提起訴願,臺北關提醒商民注意救濟程序上的區分,避免誤用程序。
臺北關進一步指出,復查與訴願兩類救濟途徑所使用之申請表格並不相同。該關於寄送處分書時,均會檢附相應之復查申請書或訴願書,商民可據以填寫;或至該關網站(網址:https://web.customs.gov.tw/taipei/,路徑:便民服務/書表下載/行政救濟)下載表格運用。另提醒,無論係提起復查或訴願,均須於收到處分之翌日起30日內提出,請商民一併留意救濟期限。
臺北關最後提醒,該關設有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下稱納保官),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商民如對救濟程序、法規適用有疑問,可洽詢納保官提供協助,以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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