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稽徵實務常見父母以自己為要保人、子女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購買保單,嗣後將要保人變更為子女,該行為等同移轉保險契約之財產權益給子女,核屬贈與行為,須依規定申報及繳納贈與稅外,若父母於變更要保人後2年內死亡,該保單價值屬死亡前2年內贈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被繼承人甲君生前以本人為要保人、子女為被保險人投保2筆保險,於112年間將該2筆保單要保人變更為子女,未依規定申報贈與稅,嗣甲君113年死亡,繼承人辦理甲君遺產稅申報時漏未將該等保單價值併入遺產總額,致漏報遺產稅,經該局查獲補徵所漏稅額及裁處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辦理親人遺產稅申報時,請先檢視被繼承人死亡前投保保單,如有以被繼承人為要保人,死亡前2年內變更該保單要保人為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各順序繼承人的配偶時,應按被繼承人死亡日該保單價值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申報,以免因漏報遭到補稅及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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