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E-2投资签证完整指南:台湾人赴美创业、全家长期居留的资格、流程与税务一次看懂
「想去美国生活,可是绿卡排期太久,投资移民的门坎又太高,有没有别的路?」这是我在事务所里很常听到的一句话。对持有中华民国(台湾)国籍的朋友来说,美国E-2条约投资者签证(Treaty Investor Visa)是很值得认真了解的一条路。它让投资人到美国经营自己的事业,配偶可以在美国合法工作,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可以一起赴美,而且只要事业持续符合条件,停留期限可以一再延长,美国移民局并没有限制延长的次数。
不过,E-2也是很常被误解的签证。有人以为它就是绿卡,有人听说一定要投资某个固定金额,也有人以为把钱汇进美国账户就算投资了。这篇文章只依据美国国务院、美国移民局、美国国税局,以及我国财政部、中央银行等政府机关公开的资料撰写,用没有移民或税务背景的人也看得懂的说法,把E-2从资格、投资金额、申请流程、家属权益、续签与身分维持,一路谈到台美两地的税务与资金规划。文中引用的规定,以2026年10月查阅各政府网站时的内容为准。
E-2签证快速总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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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重点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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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性质 |
非移民签证,不是绿卡。申请人须有在E-2身分结束后离开美国的意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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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是否适用 |
适用。美国国务院条约国名单列有China(Taiwan),E-1与E-2自1948年11月30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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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投资金额 |
官方没有固定的最低金额,而是拿投资金额和企业总成本比较,判断是否属于「实质」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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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入境可停留 |
一般最长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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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次数 |
每次延长最长2年,次数没有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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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籍签证效期 |
依美国国务院互惠表,E-2为多次入境、效期60个月,无互惠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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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 |
可随行;持有效E-2身分(I-94注记E-2S)即可在美国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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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 |
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可随行,以E-2Y身分入境,不得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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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申请费 |
E类签证申请费每人315美元,不可退费 |
注:资料整理自美国国务院及美国移民局公开信息,完整来源请见文末。
一、E-2签证是什么?先用一句话搞懂
用最白话的方式来说,E-2是让「条约国」的国民,带着一笔实质的资金到美国,投资一家真正在营运的事业,并且亲自到美国经营、管理这家事业的签证。
美国移民局对E-2的说明也很直接:这个类别允许条约国国民在投资美国企业「相当数额的资本」时入境美国,符合条件的员工也可以一并申请。这句话里藏着三个关键词,后面的所有规定,几乎都是围绕这三个字在展开。
E-2的三个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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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白话意思 |
官方要求重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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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国 |
你的国家要和美国有通商条约或协议 |
申请人须为条约国国民,美国企业也须至少50%由条约国国民持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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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投资 |
钱要真的投进去,而且份量够 |
资金须投入并承担风险;是否「实质」依企业总成本以比例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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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自经营 |
你是来当老板、做决策的 |
入境目的在于发展并指挥企业,以持股50%以上或经营控制权证明 |
1、为什么台湾人可以申请E-2
E-2不是每个国家的人都能申请,前提是你的国籍属于和美国签有相关条约的国家。美国国务院公布的条约国名单中,台湾以China(Taiwan)列名,E-1与E-2条约的生效日是1948年11月30日。名单的批注说明,这项协议是在1979年1月1日以前与台湾当局签订,依《台湾关系法》由美国在台协会(AIT)以非官方方式持续执行。
换句话说,台湾籍人士申请E-2,有明确的条约依据,不是透过特别项目或短期政策,这也是E-2对台湾投资人来说相对稳定的原因之一。
2、E-2和绿卡差在哪里
E-2属于「非移民签证」。美国国务院明确要求,申请人必须有在E-2身分结束时离开美国的意图。美国国务院的外交事务手册(Foreign Affairs Manual,简称9 FAM)也写到,申请人明确表达身分终止后会离开美国的意图,通常就已足够。所以E-2本身不会自动变成绿卡,如果未来想取得美国永久居留,需要另外循移民签证的管道申请。
那为什么很多人会把E-2当作「长期居留」的方案?关键在于停留期限的设计。依美国移民局说明,E-2首次入境最长可停留2年,之后的延长或身分转换,每次最长也是2年,而且延长的次数没有上限。只要事业持续真实营运、各项条件都还符合,投资人就可以一次又一次地延长,全家人也能跟着稳定地在美国生活。
3、签证效期和停留期限是两回事
很多人第一次拿到E-2签证,看到签证上的到期日,就以为可以在美国待到那一天,这是非常普遍的误会。实际上,「签证」、「入境停留期限」和「E-2身分」是三个不同的概念,下面这张表可以一次看清楚。
签证、入境纪录与身分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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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是什么 |
台湾籍E-2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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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Visa) |
贴在护照上的文件,让你可以到美国入境口岸申请入境 |
依美国国务院互惠表,台湾籍E-2签证为多次入境、效期60个月、无互惠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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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停留期限(I-94或入境章) |
每次入境时,由美国海关及边境保护局核给的可停留期限 |
依美国移民局说明,E-2入境一般核给最长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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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2身分 |
在美国境内合法停留、依规定工作的依据 |
可向美国移民局申请延长,每次最长2年,次数不限 |
美国国务院也提醒,必须在入境章或I-94记载的日期以前离开美国,除非移民局已经核准延长。如果逾期停留,就会被视为「身分失效」,依美国《移民及国籍法》第222条(g)项,原本的签证会自动作废,就算是多次入境签证,也不能再用于日后入境,甚至可能影响未来申请签证的资格。
另外有一个好消息:签证只要没有被注销或撤销,即使护照过期,签证仍然有效。换发新护照后,把仍有效签证的旧护照和新护照一起带着,就可以继续使用。
二、哪些人适合考虑E-2?用常见情境对照
在进入细节之前,先用几个我们常遇到的咨询情境,对照官方规定,让你快速判断E-2和自己的需求方向是否一致。
常见情境与E-2规定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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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情况 |
对照E-2相关规定 |
初步判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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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到美国开店或创业,并且亲自经营 |
E-2的核心就是投资人入境发展并指挥企业 |
方向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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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在美国买房出租,自己不参与经营 |
9 FAM明定,被动持有的投资,例如未开发土地,或投资人无意经营而持有的股票,不属于真实营运的企业 |
方向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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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还放在账户里,想先拿签证再决定要不要投资 |
单纯有投资意图,或银行账户里尚未投入的资金,不构成投资 |
需先完成投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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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配偶到美国也能上班 |
配偶持有效E-2身分,工作权随身分而来 |
方向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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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即将年满21岁 |
依附身分以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为限 |
需另行规划子女身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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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目标是取得绿卡 |
E-2为非移民身分,须有离境意图,本身不会转为绿卡 |
需另循移民管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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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台湾籍,合伙人是非条约国国籍 |
企业须至少50%由条约国国民持有 |
需检视持股结构 |
三、E-2申请资格逐项拆解
美国移民局和美国国务院列出的E-2条件,看起来只有短短几行,但每一个用词背后都有明确的定义。以下我把它拆成七个部分,一项一项说明。
1、国籍:本人和企业都要具备条约国国籍
申请人本人必须是条约国的国民。除此之外,美国国务院也要求「企业」本身具有条约国国籍,也就是这家美国企业至少50%由该条约国国民持有。对台湾人来说,代表这家美国公司至少一半的所有权,要由具有中华民国(台湾)国籍的人持有。
如果是两个人合资,9 FAM说明,两位各持股50%的投资人,一般可以认定各自具有控制权;但如果合资人超过两位,平均持股就不适用这个认定方式。所以在设计股权结构时,持股比例和实际经营权的安排,都要一并考虑。
2、投资:钱要真的「放进去」并承担风险
9 FAM指出,投资的概念是把资金或其他资本资产置于风险之中,而且这个投入必须是真实、不可撤回的。白话来说,就是钱要真的投入事业,万一经营失败,这笔钱是会有损失的。下面这张表整理了哪些资金型态可以计入E-2投资。
哪些资金可以计入E-2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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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型态 |
能否计入 |
官方说明重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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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实际投入企业、承担经营风险的资金 |
可以 |
投资的概念是将资金或资本资产置于风险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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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银行账户、尚未动用的资金 |
一般不行 |
单纯的投资意图,或账户中尚未投入的资金,不足以构成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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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企业本身资产担保的贷款 |
不行 |
由企业资产担保的贷款,缺乏必要的风险要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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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申请人个人资产担保的贷款 |
可以 |
以申请人自有个人资产作为担保的债务,可以计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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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而来的整家企业 |
继承本身不算 |
继承一家企业本身,不构成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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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面或办公室租金 |
原则上只计一个月 |
租金一般只计入一个月的金额,已预付的部分另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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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不合法的资金 |
不行 |
投资的资金来源不得是不法活动所得 |
有一点常被忽略:9 FAM也说明,投资资金不一定要来自美国境外。只要来源合法、真正投入并承担风险,资金在哪里取得并不是重点,重点在于能不能清楚交代资金的来龙去脉。
3、金额:没有最低门坎,但要「相对实质」
这是最多人问的问题:「E-2到底要投资多少钱?」答案可能出乎很多人意料,官方并没有规定最低金额。9 FAM直接写明,没有任何固定的美元数字构成最低投资额。
那要怎么判断?美国国务院采用的是「比例测试」,把投资金额和企业的总成本做比较。所谓企业总成本,如果是买下既有企业,一般是指买价;如果是新创企业,则是让企业开始营运所需的实际成本。手册把这个方法形容为「反向的滑动比例」:企业总成本越低,投资人需要投入的比例就越高;企业总成本越高,可以接受的比例相对就越低。
9 FAM对实质投资的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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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总成本 |
投资情况 |
9 FAM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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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10万美元的企业 |
投资人投入全部成本(100%) |
通常会被认为符合实质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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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1亿美元的企业 |
投资1,000万美元(约10%) |
可能被认为属于实质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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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规模的企业 |
以某个固定百分比一刀切 |
手册说明没有明确的百分比界线 |
美国移民局的说法也一致:实质资本要足以展现投资人对企业成功营运的财务承诺。另外,9 FAM也提醒,只根据申请人自己提供的资料、未经查证也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通常不足以作为证明。这也是E-2申请中,财务与会计文件特别重要的原因。
4、企业:要真实营运,不能是纸上公司
9 FAM指出,E-2企业不能是只存在于文件上的公司,也不能是闲置、等待增值的投机性投资。它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真正产出商品或服务的商业企业;美国移民局也要求这家企业符合当地的法律规定。前面提到的未开发土地,或是投资人无意经营而持有的股票,都属于被动投资,不符合E-2的要求。
5、规模:不能只是「养活自己」的边际企业
美国国务院要求,E-2企业产生的收入必须超过让投资人及其家庭维持生活所需的程度,或者对美国经济有显著的影响。美国移民局把不符合这个要求的企业称为「边际企业」,也就是没有能力产生超过让投资人及家人维持最低生活所需收入的企业。
新设立的企业不需要一开始就做到。依美国移民局与9 FAM的说明,预期的获利能力一般应在企业开始正常营运后的5年内实现。所以一份有根据的营运计划与财务预测,对新创型的E-2申请来说相当关键。
6、角色:投资人要亲自「发展并指挥」企业
美国移民局要求,投资人入境美国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发展并指挥这家企业,证明方式是持有企业至少50%的股权,或透过管理职位或其他公司架构,拥有实际的经营控制权。9 FAM也特别提醒,单纯挂一个管理职称、实际上却没有控制权,是不够的。
7、意图与资金来源:身分结束会离开,钱要说得清楚
最后两项条件比较单纯。第一是前面提过的离境意图,申请人须表明E-2身分结束后会离开美国。第二是资金来源必须合法,9 FAM明定投资资金不得来自不法活动。实务上,资金从哪里来、怎么累积、怎么移到美国,都需要一份清楚的纪录。
E-2申请资格总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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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
官方要求 |
可准备的证明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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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 |
本人为条约国国民;企业至少50%由条约国国民持有 |
护照、公司股东名册或持股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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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 |
资金已投入、承担风险、不可撤回 |
汇款纪录、付款凭证、采购或租赁合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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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金额 |
相对企业总成本具实质比例 |
企业总成本说明、资金投入明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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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企业 |
以营利为目的、实际运作、符合当地法律 |
公司登记文件、营业许可、营业场所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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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边际企业 |
收入能力超过基本生活所需,或对美国经济有显著影响;新设企业一般5年内实现 |
营运计划、财务预测、聘雇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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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与指挥 |
持股50%以上,或具实际经营控制权 |
公司章程、股权结构、职务与权限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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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 |
不得来自不法活动 |
资金累积与移转过程的完整纪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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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境意图 |
E-2身分结束后离开美国 |
申请表与面谈中的陈述 |
注:「可准备的证明方向」是依各项官方要求整理的一般性方向,实际应备文件以受理机关及承办官员的要求为准。
四、E-2员工、配偶与子女的权益
E-2的一大优点,是它照顾到整个家庭,也让企业可以带入关键人才。这部分的规定,很多人只知道一半,下面分开说明。
1、E-2员工:同国籍、担任主管或具备关键技能
不只投资人本人,E-2企业的员工如果符合条件,也可以申请E-2。依美国移民局说明,员工必须和投资人(或投资企业)具有相同的条约国国籍,并且担任主管、监督职务,或具备企业有效营运所不可或缺的特殊技能。移民局特别说明,仅仅懂得某种外语或某种文化,并不构成特殊技能。
如果雇主是一家公司,这家公司必须至少50%由在美国的条约国国民持有,而这些持有人本身持有E-2身分,或符合E-2资格。在文件方面,E-2员工申请签证时,需要另外填写DS-156E表格;投资人本人申请时则不需要。
2、配偶:工作权随身分而来
这是很多家庭最在意的一点。依美国移民局说明,E-2持有人的配偶,只要持有有效的E-2或E-2S身分,就被视为随身分取得工作许可,不需要另外申请工作证。可接受的证明,包括注记E-2S且尚未过期的I-94纪录,或尚未过期的工作许可卡等。
美国国务院也提醒,美国在移民事务上不承认事实婚,配偶必须提出结婚证明才能以配偶身分申请;同性婚姻的配偶,则和异性婚姻的配偶以相同方式办理。
3、子女:未满21岁未婚,可随行但不能工作
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可以随同投资人或员工赴美,或之后再前往依亲,而且子女的国籍不需要和主申请人相同。依9 FAM说明,子女以E-2Y身分入境,不得在美国工作。家属的停留期间,一般和主申请人相同。
要特别留意的是年龄。依附身分的条件是「未满21岁」,孩子年满21岁后就不再符合E-2依附资格,如果要继续留在美国,需要另外取得自己的身分。家中有接近这个年龄的孩子,建议提早规划。
E-2家庭成员身分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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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 |
资格条件 |
能否在美工作 |
停留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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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 |
条约国国民,入境发展并指挥企业 |
以经营该E-2企业为限 |
每次入境一般最长2年,可延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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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2员工 |
与投资人同国籍;主管、监督职务或具关键技能 |
限于核准的职务 |
每次入境一般最长2年,可延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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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E-2S) |
合法婚姻,国籍不限 |
可以,工作权随身分而来 |
一般与主申请人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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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E-2Y) |
未满21岁、未婚,国籍不限 |
不可以 |
一般与主申请人相同 |
五、E-2申请流程:人在台湾与人在美国的两条路
申请E-2有两种途径。人在美国境外的人,是向美国国务院申请E-2签证,在台湾由美国在台协会受理;已经以其他合法非移民身分在美国境内的人,则可以向美国移民局申请转换为E-2身分。
1、人在台湾:申请E-2签证的步骤
在台湾申请E-2签证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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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骤 |
要做什么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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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步 |
填写DS-160在线申请表 |
打印确认页供面谈使用;每位需要签证的家庭成员都须各自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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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步 |
上传照片 |
依美国国务院照片规格上传,上传失败时携带一张纸本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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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步 |
缴交签证申请费 |
E类签证申请费315美元,不可退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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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步 |
预约面谈 |
向居住地的美国使领馆预约,台湾为美国在台协会;等候时间依地点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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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步 |
准备文件 |
护照效期一般须超过预计停留期间6个月以上、DS-160确认页、缴费收据;员工另附DS-156E;并须证明企业符合E-2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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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步 |
参加面谈 |
由签证官判断是否符合资格,通常会采集数字指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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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步 |
可能的行政审查 |
部分案件在面谈后需要额外的行政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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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步 |
核发与领回护照 |
依国籍适用的互惠表缴交签发费;台湾籍E-2无互惠费 |
美国国务院也提醒,签证核发并没有保证,在拿到签证之前,不要先确定行程或购买机票;而且就算拿到签证,能不能入境,最终仍由入境口岸的海关及边境保护局人员决定。另外,故意对重要事实做不实陈述或诈欺,可能导致永久无法取得签证或被拒绝入境,申请文件一定要诚实、一致。
2、2025年10月起,面谈豁免大幅限缩
这是近年很重要的变化。美国国务院在2025年9月18日公布、10月1日生效的面谈豁免新规定中,原则上几乎所有非移民签证申请人都需要亲自面谈,连未满14岁和超过79岁的申请人也包含在内。可以免面谈的类别被限缩在外交、公务等特定签证,以及符合条件的B类观光商务签证与H-2A签证续签,E-2并不在免面谈名单之中。
换句话说,不论是第一次申请,还是签证到期后续签,E-2申请人一般都要亲自面谈,而且签证官仍可依个案要求任何申请人面谈。规划赴美时程时,面谈预约的等候时间要一并算进去。
3、人在美国:向移民局申请转换身分
已经以其他合法非移民身分在美国的投资人或员工,可以向美国移民局递交I-129表格,申请转换为E-2身分,员工的部分也可以由雇主代为提出;已在美国的家属,可以合并用一份I-539表格申请。要注意的是,I-129不能用于人在美国境外的申请人,人在境外就必须走签证途径。
如果时间比较急,E-1与E-2的I-129可以申请加急处理(premium processing),美国移民局承诺在收件后15个日历天内做出处理,如果移民局要求补件,计时会暂停。
境外申请签证与境内转换身分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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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项目 |
在台湾申请E-2签证 |
在美国境内转换E-2身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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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关 |
美国国务院(在台由美国在台协会受理) |
美国移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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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表格 |
DS-160;员工另附DS-156E |
I-129;家属可合并使用I-5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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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
人在美国境外 |
已以合法非移民身分在美国境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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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谈 |
原则上须亲自面谈 |
依移民局审查程序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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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急处理 |
不适用 |
可申请,移民局承诺15个日历天内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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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结果 |
E-2签证,持签证到美国入境 |
在美国境内的E-2身分 |
身分和签证是两件事。签证由美国国务院核发,用来入境;身分的转换与延长由美国移民局审理,用来在美国境内合法停留。即使在美国境内取得了E-2身分,之后出国再回美国时,仍需要有效的签证才能入境,这一点要事先规划。
六、E-2申请要花多少钱?费用一览
E-2的费用可以分成两大块,一块是政府规费,另一块是在美国设立与经营企业的投资本身。政府规费的部分,整理如下。
E-2相关政府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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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金额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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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类签证申请费 |
每人315美元 |
美国国务院公告,不可退费;每位需要签证的家庭成员分别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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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籍E-2签发费(互惠费) |
无 |
依美国国务院对台湾的互惠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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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局申请费(I-129、I-539、加急处理) |
依美国移民局最新费用表 |
移民局费用会调整,送件前应查询最新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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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企业的投资金额 |
依个案而定 |
官方没有最低投资金额,以比例判断是否属实质投资 |
举例来说,一家四口都要申请E-2签证,签证申请费就是315美元乘以4人,合计1,260美元。这只是签证申请费,不包含在美国设立公司、租用营业场所、投入营运的资金,以及专业服务的费用。
七、拿到E-2之后:入出境、延长与身分维持
拿到E-2只是开始,后续的身分维持一样重要。以下是几个实务上最需要注意的规定。
1、主申请人每次出境再入境,一般可重新取得2年
依美国移民局说明,E-2持有人出国后再入境美国,一般会自动取得一段新的2年停留期限,但仍须通过海关及边境保护局的入境审查。
2、家属要特别留意自己的停留期限
这是很容易出错的地方。美国移民局说明,家属并不会因为主申请人重新入境就自动取得新的停留期限,除非家属和主申请人一起出入境,或是在主申请人新的停留期间内再入境。家属必须自行掌握自己的停留期限,并在到期前申请延长。
3、延长没有次数上限,但企业要持续符合条件
E-2的延长或身分转换,每次最长2年,次数不限。不过每一次延长,都建立在企业仍然真实营运、投资人仍然发展并指挥企业、各项条件持续符合的前提上。
4、企业发生重大变更,要重新申请
美国移民局说明,如果企业发生实质性的变更,例如合并、收购,或出售相关的部门,需要重新递交I-129并缴费;非实质性的变更则不需要。另外,E-2员工只能从事核准的职务,雇主停止聘用E-2员工时,移民局也鼓励雇主主动通知。
E-2身分维持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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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 |
官方规定 |
要注意的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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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申请人出国后再入境 |
一般自动取得新的2年停留期限 |
仍须通过入境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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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单独出入境 |
不会自动跟着取得新期限 |
自行确认I-94到期日,到期前申请延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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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94即将到期 |
须在到期前离境或申请延长 |
逾期停留将使签证自动作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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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收购或出售相关部门 |
属实质变更,须重新递交I-129并缴费 |
变更前先评估对身分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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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照到期换新 |
未被注销的签证在旧护照中仍有效 |
新旧护照一起携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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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年满21岁 |
不再符合依附身分 |
提早规划子女自己的身分 |
八、E-2和EB-5投资移民怎么选?
同样是投资,很多人会把E-2和EB-5投资移民放在一起比较。两者的本质不同:E-2是非移民签证,EB-5则是可以申请绿卡的移民类别。下表依美国移民局公布的资料整理两者的主要差异。
E-2与EB-5主要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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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项目 |
E-2条约投资者签证 |
EB-5投资移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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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性质 |
非移民签证,须有离境意图 |
移民类别,可申请绿卡,初期为附条件的永久居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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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金额 |
无固定最低金额,依企业总成本以比例判断 |
105万美元;位于目标就业区或基础建设项目为80万美元(2022年3月15日以后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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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调整 |
不适用 |
2027年1月1日起自动调整,之后每5年调整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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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就业 |
无固定人数,但不得为边际企业 |
须为美国合格劳工创造或保留10个全职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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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留期限 |
每次最长2年,可无限次延长 |
取得永久居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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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 |
配偶及未满21岁未婚子女 |
配偶及未满21岁未婚子女 |
简单来说,如果你的目标是取得美国永久居留,E-2本身没办法直接达成;如果你的目标是到美国实际经营事业,而且希望投资金额依照事业规模来决定,E-2的弹性就比较大。两者并不互斥,但各自的条件、时程与文件要求都不相同,需要依照家庭目标和资金状况分别评估。
注:EB-5投资金额依美国移民局政策手册第6册G部第2章,2027年1月1日起将依法自动调整,申请时请以美国移民局最新公告为准。
九、税务与资金规划:会计师最想提醒你的事
E-2的讨论,大多集中在签证本身,但站在会计师的角度,我最想提醒的是:到美国生活、经营事业之后,台美两地的税务身分和资金移动,往往才是真正影响荷包的地方。
1、你会不会变成美国的税务居民
依美国国税局说明,非美国公民原则上被视为非居民,除非符合「绿卡测试」或「实质居住测试」其中一项,才会成为美国税务上的居民。E-2持有人没有绿卡,所以重点在实质居住测试,也就是看你实际在美国待了多少天。
美国实质居住测试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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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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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度天数 |
当年在美国实际停留至少31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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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加权天数 |
当年天数全数计入,加上前一年天数的三分之一,再加上前两年天数的六分之一,合计达183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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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官方范例 |
连续三年每年各待120天,加权合计为120加40加20,等于180天,未达183天,不构成税务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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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计入天数的豁免个人 |
例如持A或G签证的特定外交人员、持J或Q签证的教师与受训人员、持F、J、M或Q签证的学生等;E-2不在豁免名单中 |
用一个简单的例子来算:如果E-2投资人某一年在美国待了200天,光是当年天数就已经超过183天,该年度就符合实质居住测试。国税局也提醒,即使符合实质居住测试,在特定条件下仍可能被视为非居民;到美国的第一年或离开美国的那一年,也可能出现同一年度内一部分是非居民、一部分是居民的「双重身分年度」,需要用特别的方式申报。
2、成为美国税务居民后,全球所得都要申报
依美国国税局说明,美国税务居民的课税方式和美国公民相同,全球所得都要在美国税表上申报。利息、股利、薪资、租金或权利金等所得,不论是在美国境内或境外赚的,都要申报。对台湾投资人来说,代表留在台湾的存款利息、股票股利、房屋租金,都可能进入美国的申报范围。
3、台湾的银行账户,也有美国的申报义务
除了所得税申报,美国国税局也说明,美国人(包含公民与居民)如果在海外金融账户拥有财务权益或签署权,而且这些帐户合计的价值在一年中任何时点超过1万美元,就要申报海外金融账户报告(FBAR)。这份报告不是跟所得税表一起寄,而是透过金融犯罪执法网的电子申报系统另外申报。
美国税务居民的基本申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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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项目 |
谁需要申报 |
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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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申报(Form 1040) |
美国税务居民,申报全球所得 |
一般为次年4月中旬;4月15日时主要营业与住所在美国及波多黎各以外者自动延至6月15日;以Form 4868申请可延至10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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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金融账户报告(FBAR,FinCEN Form 114) |
海外金融帐户合计价值在一年中任一时点超过1万美元的美国人 |
次年4月15日,可自动延至10月15日 |
4、台湾这一端:你还是不是台湾的税务居住者
很多人以为搬到美国,台湾的税务就跟自己没关系了,其实不一定。依我国所得税法第7条及财政部的认定原则,「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的判断方式如下。
我国所得税法对境内居住之个人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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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 |
判定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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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境内设有户籍,且一课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合计满31天 |
属于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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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境内设有户籍,居住合计在1天以上未满31天,但生活及经济重心在境内 |
属于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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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境内没有住所,但一课税年度内在境内居留合计满183天 |
属于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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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以上任何一种情况 |
属于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 |
所谓「生活及经济重心在境内」,财政部会综合考虑家庭与社会关系、职业、营业所在地、财产管理地等因素,参考情形包括:享有全民健康保险、劳工保险、国民年金保险或农民健康保险等社会福利;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境内;在境内经营事业、执行业务、管理财产、受雇,或担任董事、监察人、经理人等。
另外,依户籍法第16条第3项,出境2年以上应为迁出登记,因公派驻境外等法定情形才有例外。户籍是否迁出,又会回头影响上面所说的税务居住者判定。全家搬到美国之后,台湾的户籍、公司职务、财产管理方式要怎么安排,最好在出发前就一起规划。
5、资金从台湾汇到美国:先了解央行规定
E-2的投资资金,通常需要从台湾汇到美国。依中央银行说明,没有涉及新台币兑换的外币资金进出,原则上是自由的;如果涉及新台币结汇,每笔结汇金额达等值新台币50万元以上,就要依「外汇收支或交易申报办法」等规定办理。个人(团体)每年累积结汇金额在1千万美元以内,可以直接向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超过的部分,需要检附相关文件,经由外汇指定银行向中央银行申请核准后才能结汇。
对E-2申请来说,资金从台湾导出的每一笔纪录,同时也是向美国证明「资金来源合法」与「资金已实际投入」的重要文件。汇款的时间点、用途、金额,最好和整体投资规划互相对得上。
十、关于E-2最常见的八个误解
E-2常见误解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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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误解 |
正确观念 |
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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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2一定要投资某个固定金额以上 |
官方没有最低投资金额,以企业总成本做比例判断 |
9 FAM 4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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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汇到美国账户就算投资了 |
尚未投入的资金不构成投资,资金须承担风险且不可撤回 |
9 FAM 4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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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2就是绿卡 |
E-2是非移民签证,须有身分结束后离开美国的意图 |
美国国务院、9 F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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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效期5年,就可以一次待5年 |
签证效期和停留期限不同,每次入境一般最长2年 |
美国国务院互惠表、美国移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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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2的配偶不能工作 |
配偶持有效E-2身分,工作权随身分而来 |
美国移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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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可以一直依附父母的E-2 |
依附身分以未满21岁未婚子女为限 |
美国移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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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买房出租也可以申请E-2 |
被动持有的投资不属于真实营运的企业 |
9 FAM 4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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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2续签可以免面谈 |
2025年10月起的面谈豁免名单不含E-2,一般仍须面谈 |
美国国务院 |
十一、E-2签证常见问题
1、E-2签证可以在美国待多久?
依美国移民局说明,E-2首次入境一般最长可停留2年,之后每次延长最长2年,延长次数没有上限。台湾籍E-2签证本身的效期,依美国国务院互惠表为60个月、多次入境,但签证效期不等于停留期限。
2、E-2需要投资多少钱?
官方没有规定最低金额。9 FAM以比例测试判断,企业总成本越低,需要投入的比例越高。例如总成本约10万美元的企业,投资人投入全部成本,通常会被认为符合实质投资。
3、E-2可以转成绿卡吗?
E-2本身是非移民签证,不会自动转为绿卡。如果想取得永久居留,需要另外循移民签证的管道申请,例如前面提到的EB-5投资移民,各自有不同的条件。
4、E-2的配偶和子女可以做什么?
配偶持有效E-2身分即可在美国工作,不需要另外申请工作证;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可以随行,但依9 FAM说明,子女以E-2Y身分入境,不得工作。
5、E-2续签一定要面谈吗?
依美国国务院自2025年10月1日起生效的规定,E-2不在面谈豁免名单中,一般需要亲自面谈,签证官也可依个案要求任何申请人面谈。
6、一家四口申请E-2,签证申请费要多少?
E类签证申请费每人315美元,每位需要签证的家庭成员都要分别申请,一家四口合计1,260美元;台湾籍E-2没有互惠费。美国移民局的相关申请费则以移民局最新费用表为准。
十二、写在最后:E-2是「经营事业」的签证
看完整篇,你应该会发现,E-2的本质是「投资并经营一家真正的美国事业」,签证只是这件事的结果。也因为如此,E-2的成败,往往不只取决于移民文件,而是取决于整个投资架构是否站得住脚:持股比例是否符合国籍与控制权要求、投资金额相对于企业成本是否够实质、资金来源能不能交代清楚、营运计划是否能说明企业不是边际企业,以及到了美国之后,台美两地的税务身分要怎么安排。
这些问题横跨移民、会计、税务与资金规划,正好是会计师事务所与移民业务可以一起处理的范围。如果你正在考虑以E-2赴美创业,或想先评估自己的情况是否适合,欢迎带着你的想法和我们聊聊,我们会依照最新的官方规定,陪你把每一个环节确认清楚。
参考数据源
1. 美国国务院|Treaty Trader and Treaty Investor Visas(E):https://travel.state.gov/content/travel/en/us-visas/employment/treaty-trader-investor-visa-e.html
2. 美国国务院|Treaty Countries(条约国名单):https://travel.state.gov/content/travel/en/us-visas/visa-information-resources/fees/treaty.html
3. 美国国务院|Visa Reciprocity:Taiwan(台湾互惠表):https://travel.state.gov/content/travel/en/us-visas/Visa-Reciprocity-and-Civil-Documents-by-Country/Taiwan.html
4. 美国国务院|Fees for Visa Services(签证费用):https://travel.state.gov/content/travel/en/us-visas/visa-information-resources/fees/fees-visa-services.html
5. 美国国务院|Interview Waiver Update September 18, 2025(面谈豁免规定):https://travel.state.gov/content/travel/en/News/visas-news/interview-waiver-update-sept-18-2025.html
6. 美国国务院外交事务手册|9 FAM 402.9 Treaty Traders, Investors, and Treaty Country Specialty Occupations:https://fam.state.gov/FAM/09FAM/09FAM040209.html
7. 美国移民局|E-2 Treaty Investors:https://www.uscis.gov/working-in-the-united-states/temporary-workers/e-2-treaty-investors
8. 美国移民局|How Do I Request Premium Processing?(加急处理):https://www.uscis.gov/forms/all-forms/how-do-i-request-premium-processing
9. 美国移民局|Policy Manual Volume 6, Part G, Chapter 2(EB-5投资金额):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6-part-g-chapter-2
10. 美国移民局|EB-5 Immigrant Investor Program:https://www.uscis.gov/working-in-the-united-states/permanent-workers/eb-5-immigrant-investor-program
11. 美国国税局|Determining an Individual's Tax Residency Status:https://www.irs.gov/individuals/international-taxpayers/determining-an-individuals-tax-residency-status
12. 美国国税局|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实质居住测试):https://www.irs.gov/individuals/international-taxpayers/substantial-presence-test
13. 美国国税局|Taxation of Resident Aliens(居民课税):https://www.irs.gov/individuals/international-taxpayers/taxation-of-resident-aliens
14. 美国国税局|Report of Foreign Bank and Financial Accounts(FBAR):https://www.irs.gov/businesses/small-businesses-self-employed/report-of-foreign-bank-and-financial-accounts-fbar
15. 财政部电子申报缴税服务网|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的认定: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tax-info/understanding/tax-q-and-a/national/individual-income-tax/alien-tax-question/taxation-scope/Qr67g2B
16. 中央银行|有关央行对资金汇出、入之相关规定为何?:https://www.cbc.gov.tw/tw/cp-2139-101135-49647-1.html
17. 台北市法规查询系统|内政部110年11月18日台内户字第1100244789号函(户籍法第16条第3项):https://laws.gov.taipei/law/Interpretation/Content/FE354081
撰文者:黄则翰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执业登记文号:全联会ㄧ字第1060420号|台北市记账士公会会籍编号:01615|移民署注册登记证第C0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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