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美国雇主,也不需要劳工证明,自己就能申请美国绿卡。」这是EB-1A杰出人才移民最常被拿来介绍的一句话,也是最容易被误解的地方。EB-1A的确可以由申请人自己提出,但它的门坎是美国职业移民中最高的一级,美国联邦法规的描述是「已经攀升到该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人」。简单来说,EB-1A比的不是资料有多厚,而是你的证据能不能让移民官相信,你真的站在业界的最前段。
这篇文章是写给没有移民或税务背景的读者。我们把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的政策手册、美国联邦法规、美国国务院的签证公告,以及美国国税局(IRS)与我国财政部、内政部的公开信息,整理成一份白话指南。内容从EB-1A是什么、十项标准怎么看、移民官怎么审,谈到规费要准备多少、排期要不要等,最后补上很多人会忽略、但会计师最在意的部分:拿到绿卡之后,美国和台湾两边的身分与税务该怎么顾。
本文所列的规费、排期与法规内容,皆以2026年10月20日在政府网站查证的资料为准。移民规费与签证公告会定期调整,正式送件前,请再以官方最新公告确认。
先用一张表,快速掌握EB-1A的整体轮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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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重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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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
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运动领域具有杰出能力,并拥有持续的国内或国际声誉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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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谁提出申请 |
可由申请人本人自行提出,也可由他人代为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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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要工作机会或劳工证明 |
都不需要,但必须提出会在美国继续从事该领域工作的明确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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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门坎 |
获得一次性重大国际奖项,或符合法规十项标准中至少三项,并通过移民官的整体综合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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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表格 |
I-140外籍工作者移民申请书;人在美国境内者,可再搭配I-485申请调整身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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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急处理 |
可付费申请,USCIS须在15个工作天内对案件采取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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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 |
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可一并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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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卡后的重点 |
成为美国税务居民,全球所得都须向美国申报;台湾端的税务与户籍也要一并留意 |
美国的职业移民依优先级分成数个类别,第一优先类别(EB-1)也称为「优先工作者」。依美国国务院签证公告,职业移民每年的全球名额至少为140,000个,EB-1分配其中的28.6%,换算约为40,040个名额,另外还可以承接第四、第五优先类别用不完的名额。
EB-1底下有三个子类别,EB-1A只是其中一个。三者最大的差别,在于是否需要美国雇主出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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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类别 |
适用对象 |
是否需要美国雇主提出 |
重点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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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A杰出能力人士 |
科学、艺术、教育、商业、运动领域的顶尖人才 |
不需要,可自行申请 |
具持续的国内或国际声誉,并有大量文件证明其成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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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B杰出教授及研究人员 |
在学术领域受国际认可的教授或研究人员 |
需要,由雇主提供工作并提出申请 |
至少三年教学或研究经验,赴美担任终身职、终身职轨道或相当的研究职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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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C跨国企业经理或主管 |
在海外关系企业任职的经理或高阶主管 |
需要,由美国雇主提出申请 |
申请前三年中至少一年,在美国雇主的海外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或关系企业担任经理或主管职 |
从表格可以看出,EB-1A是三者中唯一可以「自己申请自己」的类别。这个特色让它特别适合研究人员、创业者、艺术工作者、运动员这类不一定有固定美国雇主,但在专业领域已经累积一定成就的人。
依USCIS政策手册,EB-1A申请案必须同时证明下列三件事,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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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件 |
法规的意思 |
白话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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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杰出能力 |
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运动领域具杰出能力,并以持续的国内或国际声誉及大量文件证明 |
你在业界的地位要被外界公认,而且不是昙花一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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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继续在该领域工作 |
申请人必须有意在美国继续从事其专长领域的工作 |
你的成就在哪个领域,到美国后就要继续在那个领域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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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美国有实质的未来帮助 |
申请人入境美国,未来将对美国带来实质利益 |
法规没有固定公式,由移民官依个案事实判断 |
第三个要件「对美国有实质的未来帮助」,法条本身没有定义,政策手册也明白表示,这个用语向来采宽松解释,没有一套固定标准,要看个案事实判断。政策手册引用过一个早期案例(Matter of Price),认定一位具相当水平的高尔夫球员,考虑这项运动在美国的受欢迎程度,可望对美国带来帮助。
第二个要件看似简单,却有不少细节。政策手册以运动员转任教练为例:运动技能与教练技能被视为不同的能力,但也承认许多杰出运动员后来成为杰出教练;若申请人已经有时间建立教练方面的成绩,移民官可以把这些成就纳入较重的考虑。
美国联邦法规8 CFR 204.5(h)(2)对杰出能力的定义是:一种专业程度,显示申请人属于已经攀升到该领域最顶端的那一小部分人。这个标准不要求你是全世界第一名,但要能证明你在同行之中属于最顶尖的那一群,而且这个地位是外界公认的,不是自己说了算。
另一个关键词是「持续」。政策手册特别说明,持续并不代表有年龄限制,也没有一个明确的时间长度。移民官在意的是:你过去的成就之后,是否还维持相当程度的肯定。换句话说,多年前的一次亮眼表现,若之后在业界几乎没有后续成果或声量,就可能被质疑声誉没有延续。
依8 CFR 204.5(h)(3),EB-1A的申请必须附上证明申请人具有持续国内或国际声誉的证据,而初步证据有两种走法。第一种是证明你获得过一次性的重大国际奖项;第二种是在法规列出的十项标准中,至少符合三项。绝大多数申请人走的是第二条路。
政策手册举的例子是诺贝尔奖。这类奖项本身就足以满足初步证据的要求,不需要再凑其他标准。不过政策手册也明确表示,一次性重大奖项没有「可比较证据」的空间,也就是不能拿一个自认为等级相当的奖项来替代。
下面两张表,把十项标准的法规内容、白话意思,以及政策手册中移民官审查时会注意的重点整理在一起。要提醒的是,政策手册指出,每一项标准有时只要一份够份量的证据就能成立,文件上也不需要出现「杰出」两个字;但同时也提醒,大量堆栈文件本身不一定有说服力。
第一至第五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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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
白话说明 |
USCIS审查时看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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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获得国家级或国际级的奖项 |
在领域中因卓越表现而得到、等级次于一次性重大奖项的奖 |
确认是申请人本人得奖,而非只有雇主得奖;团队奖项只要申请人是得奖者之一就可以;以新秀为对象的奖项也可能符合;地方性或学校内部的奖项通常份量不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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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入要求杰出成就的协会 |
协会的入会条件是杰出成就,而且由公认的专家评定 |
一般会员通常不够,由专家审查选出的院士等级较可能符合;只要缴费或具备一般资格就能加入的协会不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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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业或主流媒体对申请人的报导 |
媒体报导的主角是你,以及你在领域中的工作 |
须刊登在专业刊物、主要产业刊物或其他主流媒体,并附标题、日期与作者;付费的营销内容一般不算;报导团队成果时,须提到申请人的角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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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担任他人作品的评审 |
评审过别人的作品,例如期刊审稿或比赛评审 |
必须实际完成评审,不能只有邀请函;例如期刊的审稿邀请,加上完成审稿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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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 |
你的研究、技术或作品对领域产生明显影响 |
只有研究经费、专利或发表本身,不足以证明重大意义;可用广泛讨论、高引用率、专利技术大量商业化等证据左证;申请中的专利通常需要更多左证;专家信函要说明贡献内容与写信人的判断依据 |
第六至第十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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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
白话说明 |
USCIS审查时看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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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发表学术文章 |
在专业刊物、主要产业刊物或其他主流媒体发表学术性文章 |
通常指报告原创研究、实验或哲学论述,经同侪审查并附参考文献的文章;非学术领域则要看文章是否写给具深厚专业知识的读者;刊物的读者群与发行量也会被考虑;部分研讨会论文集可能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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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作品在艺术展览或展演中展出 |
你的作品在艺术性质的展览或展演中展示 |
必须是申请人本人的作品,场合也必须属于艺术性质;非艺术场合的展示,只能当作可比较证据来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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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在知名机构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 |
在具杰出声誉的组织中扮演领导或关键性角色 |
领导角色看实际职权,并以职称与职务内容左证;关键角色看你对成果的实质贡献,不论职称;机构声誉可从客户群、媒体报导、排名、政府研究补助判断,新创公司则可参考大额募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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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薪酬显著高于同业 |
薪水或其他报酬明显高于同领域的人 |
以薪资调查等资料与同业比较;可信的合约或录取通知,也能证明你有能力取得高薪;新创创办人的大额募资,可支持薪酬证据的可信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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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表演艺术领域的商业成功 |
以票房收入或唱片、影音销售量呈现的商业成绩 |
必须呈现相对于同业的商业成功;只是录制音乐或参与演出,并不足够 |
有些职业天生就很难套进十项标准,例如业界工程师很少发表学术论文,创业者的收入不一定以薪资形式呈现。8 CFR 204.5(h)(4)因此允许,当标准无法轻易适用于申请人的职业时,申请人可以提出「可比较证据」。
政策手册把「轻易」解释为「容易」。申请人不能只是空泛地主张某项标准不适用,而是要提出详细、具体且可信的说明;替代的证据也必须具有相当的份量。这个机制同样适用于科学、科技、工程与数学(STEM)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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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境 |
政策手册提到的例子或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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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界人士没有学术发表 |
在重要的产业展会中发表成果,可能可以和学术文章发表相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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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者没有高额薪资 |
持有新创公司的股权,可能可以和高薪相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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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艺术场合的作品展示 |
不符合第七项的要件,但可以当作可比较证据来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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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重大国际奖项 |
不适用可比较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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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说某项标准不适用 |
空泛、没有左证的主张不具证明力,须提出详细、具体且可信的说明 |
很多人以为十项标准符合三项就等于核准,这是对EB-1A最大的误解。USCIS目前采用两阶段审查,政策手册在脚注中引用了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2010年的Kazarian v. USCIS判决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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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 |
移民官做什么 |
申请人要注意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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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段:逐项检视 |
以优势证据标准(也就是证据显示主张较可能为真),确认每份证据是否客观符合某一项标准;这个阶段还不判断你是否属于顶尖 |
每一项主张都要有对应文件,并清楚标示对应哪一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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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阶段:整体综合判断 |
把所有证据放在一起,判断你是否属于该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人,并具有持续的国内或国际声誉 |
证据之间要能串成完整的脉络,说明你的地位与影响力 |
政策手册举了一个很实际的例子:担任他人作品的评审或发表学术文章,在第一阶段不论等级都能算数;但到了第二阶段,移民官会进一步看这些评审或发表,是否真的反映出你在领域中的顶尖地位。所以准备文件时,不能只想着凑满项目,更要思考每一项证据能不能证明你够顶尖。
政策手册列出一些在综合判断时可以纳入考虑的证据类型。要注意的是,申请人提出这些证据时,必须说明它们代表什么意义,不能只是附上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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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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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排名期刊发表,特别是担任第一作者或资深作者 |
可用影响系数等指标,说明期刊在领域中的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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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引用率或h指数 |
申请人须说明计算方式;政策手册也提到,这类指标对职涯初期的人参考性较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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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顶尖机构任职或从事研究 |
例如R1、R2等级的研究型大学,或排名前段的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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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邀在国内或国际知名研讨会演讲 |
指非主动争取而来的邀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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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美国政府竞争性研究补助计划的研究人员 |
指经同侪审查、具竞争性的美国政府STEM研究补助 |
政策手册同时说明,整体证据必须足以证明杰出能力;即使申请人在某一个面向特别突出,仍要看全部证据综合起来的结果。
推荐信几乎是每一份EB-1A申请都会附上的文件,但政策手册的态度很清楚:推荐信不应该是申请案的基础,必须有其他文件可以互相印证,并具体说明写信人为什么认为申请人杰出。只重复法规定义或泛泛称赞的信,一般不具说服力;来自身边同事、合作伙伴等关系密切人士的信,份量也会比较低,因为真正的持续声誉,通常会延伸到个人与工作圈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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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有说服力的推荐信 |
较缺乏说服力的推荐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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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说明申请人做了什么、影响在哪里 |
只重复法规定义或泛泛称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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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有其他文件可以互相印证 |
只有信件,没有其他证据支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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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写信人如何得知申请人的贡献与判断依据 |
没有交代写信人和申请人的关系或判断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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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与申请人没有密切关系的独立专家 |
全部来自同事、合作伙伴等身边的人 |
政策手册要求移民官拒件时必须写出具体理由,不能只用概括性的说法;发出补件通知(RFE)时,也应说明证据哪里不足,并尽可能提示哪些证据较具说服力,单纯重述法规要求或只说证据不足并不够。另外,若申请人已经提出其他符合资格的证据,移民官不能只因为少了某一种预期中的证据就拒件。
不一定。O-1是以杰出能力为核心的非移民工作签证。政策手册指出,先前获准的O-1与EB-1A的判断有关,可能显示申请人具备资格,但不具决定性,每一件申请都会个别审查。两者的标准也不完全相同,例如在艺术领域,O-1要求的「卓越」程度就低于EB-1A的标准。如果申请人曾获O-1核准、但EB-1A被拒,移民官应简要说明为何仍未达到移民标准。
EB-1A涵盖科学、艺术、教育、商业与运动五大领域,不同背景的人适合主打的标准也不一样。下表依政策手册中提到的审查重点,整理常见背景的准备方向,可以作为初步自我评估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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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背景 |
常见可对应的标准 |
政策手册中特别提到的重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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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家、研究人员 |
原创贡献、学术文章、担任评审、在知名机构担任关键角色 |
高排名期刊、引用率与h指数、R1或R2研究型大学、美国政府竞争性研究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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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新创创办人 |
领导或关键角色、高薪、媒体报导、原创贡献 |
大额募资可左证机构声誉与薪酬的可信度;股权可作为高薪的可比较证据;专利技术大量商业化可支持原创贡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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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界工程师、专业经理人 |
关键角色、高薪、原创贡献、担任评审 |
在重要产业展会发表成果,可作为学术文章的可比较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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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家、设计师 |
作品展出、奖项、媒体报导 |
展出场合必须属于艺术性质;非艺术场合只能作为可比较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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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艺术工作者 |
商业成功、奖项、媒体报导 |
须以票房或销售数字,证明相对于同业的商业成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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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员、教练 |
奖项、媒体报导、担任评审 |
新秀奖可能符合;团队奖项须本人是得奖者之一;转任教练时,运动与教练被视为不同技能 |
这张表只是起点。实际准备时,仍要回到两阶段审查的逻辑:先确认至少有三项标准站得住脚,再思考这些证据合起来,能不能让人相信你属于领域中最顶尖的一群。
EB-1A的核心表格是I-140外籍工作者移民申请书。I-140核准后,申请人依所在地点,走美国境内调整身分,或美国境外领事程序两条路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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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骤 |
内容 |
重点提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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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盘点条件 |
对照十项标准与两阶段审查,评估自己是否适合EB-1A |
先确认至少三项标准有扎实证据,再看整体说服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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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搜集证据 |
整理奖项、媒体报导、评审纪录、论文与引用、推荐信、薪资数据,以及在美国继续工作的证据 |
每份证据都要能对应到特定标准,并说明它代表的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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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递交I-140 |
可由本人自行提出申请 |
可同时申请加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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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确认排期 |
查看美国国务院当月签证公告,确认出生地所属字段是否有名额 |
台湾出生者与中国大陆出生者适用不同字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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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美国境内:递交I-485 |
向USCIS申请调整身分 |
若送件时名额已可使用,可与I-140同时递交;也可一并申请工作许可与旅行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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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美国境外:国家签证中心 |
I-140核准后,案件转至国家签证中心(NVC),填写DS-260并缴费、上传文件 |
每位申请人不分年龄都须缴费,且费用不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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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体检与面谈 |
境外申请人须由指定医师完成体检与疫苗接种,再到美国使领馆面谈 |
面谈当天会采集电子指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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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取得绿卡 |
境内申请核准后取得绿卡;境外申请人持移民签证入境美国 |
持移民签证入境前,须缴纳USCIS移民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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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美国境内调整身分 |
美国境外领事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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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况 |
申请人已在美国境内 |
申请人在美国境外,例如住在台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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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表格 |
I-485 |
DS-2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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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关 |
USCIS |
国家签证中心与美国驻外使领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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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与I-140同时送件 |
若送件当下名额已可使用,可以同时递交 |
须等I-140核准、案件转至国家签证中心后才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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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间的工作与旅行 |
可另外申请工作许可(I-765)与旅行文件(I-131) |
取得移民签证并入境美国后,即成为永久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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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政府规费 |
I-485为1,440美元,另依需求申请I-765、I-131 |
移民签证申请费345美元,入境前另缴USCIS移民费235美元 |
I-140核准,不代表马上就能拿到绿卡,还要看有没有名额。美国国务院每个月发布签证公告(Visa Bulletin),依申请人的出生地分栏公布各类别的排期。2026年10月签证公告列出的单一国家名额上限为25,620个,相当于家庭与职业类别合计名额的7%,因此申请人数多的国家容易出现排队。
签证公告里有两张表。「最终核定日期」(Final Action Dates)代表名额已经可以核发;「送件日期」(Dates for Filing)则代表可以先递交申请。表中的「C」是Current的缩写,代表目前不需要排队。以下是2026年10月签证公告中EB-1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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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地字段 |
最终核定日期 |
送件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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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所有地区(All Chargeability Areas Except Those Listed) |
C(不需排队) |
C(不需排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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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出生 |
2023年7月1日 |
2024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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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 |
2023年2月1日 |
2024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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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西哥 |
C(不需排队) |
C(不需排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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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 |
C(不需排队) |
C(不需排队) |
签证公告单独列出的地区,只有中国大陆出生、印度、墨西哥与菲律宾。台湾出生的申请人适用「其他所有地区」字段,以2026年10月的公告来看,EB-1为C,不需要排队。中国大陆出生的申请人则适用独立字段,最终核定日期为2023年7月1日,代表优先日期早于这一天的案件,才轮得到名额。
在美国境内调整身分的申请人,原则上要看最终核定日期;若USCIS公告当月可以使用送件日期表,才能依送件日期提早递交I-485。USCIS会在官网公布每个月适用哪一张表,签证公告也会每月更新,送件前务必再次确认。
依美国国务院说明,主申请人的移民申请核准后,配偶与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可以一同申请移民签证。每位家庭成员都需要各自填写表格、准备出生证明与结婚证明等身分文件、缴纳规费,并完成体检。如果子女的年龄接近21岁,更要提早掌握时程。
EB-1A不需要工作机会,但8 CFR 204.5(h)(5)要求申请书必须附上明确证据,证明申请人来美国是为了继续在专业领域工作。法规列举的证据类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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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类型 |
可以呈现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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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潜在雇主的信函 |
由美国的潜在雇主说明聘用或合作意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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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先安排的承诺 |
例如已经签订的合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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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本人的声明 |
详细说明自己在美国继续从事该领域工作的计划 |
以下整理EB-1A过程中常见的政府规费,金额来自美国联邦法规第8篇第106部分(USCIS费用规定)、2026年1月联邦公报公告的加急费用调整,以及美国国务院的签证费用页面。这些都是政府规费,不包含律师或顾问服务费、翻译费、体检费等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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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表格或阶段 |
金额(美元)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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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工作者移民申请 |
I-140 |
715 |
每件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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庇护计划费 |
随I-140缴纳 |
600 |
员工25人以下的小型雇主为300美元,非营利机构免缴;不适用在线送件折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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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急处理 |
I-907 |
2,965 |
2026年3月1日起适用,调整前为2,805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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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身分 |
I-485 |
1,440 |
未满14岁且与父母一同申请的子女为950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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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许可 |
I-765 |
260 |
适用于2024年4月1日后缴费递交、仍在审理中的I-485;一般I-765为520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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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文件(含回美证) |
I-131 |
630 |
回美证适用于已取得绿卡、需长期离开美国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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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签证申请费 |
国家签证中心阶段 |
345 |
职业类移民签证,每人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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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CIS移民费 |
持移民签证入境前 |
235 |
用于国务院核发移民签证后的国内处理与绿卡制发 |
依上表,可以试算三种常见情境。以下皆以单一申请人、不含家属,并以一般申请人须缴600美元庇护计划费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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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境 |
费用组成 |
合计(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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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境内,申请加急,并申请工作许可与旅行文件 |
I-140 715+庇护计划费600+加急2,965+I-485 1,440+I-765 260+I-131 630 |
6,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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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境外领事程序,不申请加急 |
I-140 715+庇护计划费600+移民签证申请费345+USCIS移民费235 |
1,8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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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境外领事程序,申请加急 |
上一列费用+加急2,965 |
4,860 |
USCIS的费用表(G-1055)会不定期更新,送件前,请以当时的官方费用表为准。
另外补充一点。美国在2025年通过的H.R.1法案新增了移民假释费,依国土安全部2025年10月在联邦公报的公告,合法申请调整身分、并在短暂出国后返回美国的人,属于例外情形之一,但须向国土安全部证明符合例外资格。如果你在I-485审理期间有出国计划,建议事先确认相关规定。
依8 CFR 106.4,EB-1A的I-140可以申请加急处理,USCIS须在15个工作天内对案件采取行动。这里的工作天,是指联邦政府的上班日,不含周末、联邦假日,以及因天候等原因停止办公的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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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加急费用(美元) |
加急处理期限 |
计时起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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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A |
2,965 |
15个工作天 |
USCIS收到表格与费用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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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B |
2,965 |
15个工作天 |
USCIS收到表格与费用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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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C |
2,965 |
45个工作天 |
USCIS收到审理所需的全部前提文件、表格与费用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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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2 NIW |
2,965 |
45个工作天 |
USCIS收到审理所需的全部前提文件、表格与费用时 |
采取行动不一定等于核准,也可能是发出补件通知或拟拒通知。一旦发出补件或拟拒通知,计时就会暂停,等USCIS收到回复后重新起算。也就是说,加急买到的是审理速度,不是核准结果,证据质量依然是成败关键。
想以专业背景取得美国身分,EB-1A不是唯一选项。下表把EB-1A和常被拿来比较的EB-2国家利益豁免(NIW)、O-1A工作签证,以及2025年行政命令推出的川普金卡并列,方便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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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EB-1A |
EB-2 NIW |
O-1A |
川普金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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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性质 |
绿卡(永久居民) |
绿卡(永久居民) |
非移民工作身分 |
绿卡(以EB-1或EB-2核发,视名额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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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格 |
I-140 |
I-140 |
I-129 |
I-140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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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门坎 |
一次性重大国际奖项,或十项标准符合三项 |
具备高等学位或特殊能力 |
一项重大国际奖项,或八项标准符合三项 |
须符合永久居民资格、可入境美国,且有可用名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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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审查 |
是否属于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人,并具持续声誉 |
计划具实质价值与国家重要性、申请人有能力推动、整体而言豁免对美国有利 |
是否属于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人 |
以捐款作为对美国有实质帮助的证据,并通过背景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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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机会与劳工证明 |
不需要 |
豁免 |
属非移民工作申请 |
依行政命令以捐款作为资格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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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费用 |
依第六节规费表 |
I-140规费与EB-1A相同 |
依I-129规费表 |
个人捐款100万美元,另缴国土安全部处理费15,000美元 |
EB-2 NIW的三项要件出自Matter of Dhanasar案,分别是:计划具有实质价值与国家重要性、申请人有能力推动该计划,以及整体衡量后,豁免工作机会与劳工证明对美国有利。和EB-1A相比,NIW的门坎不要求申请人属于领域顶端,但必须先具备高等学位或特殊能力;加急处理期限也较长,为45个工作天。
川普金卡依2025年9月19日签署的第14351号行政命令设立。依官方网站说明,个人须在通过背景审查后捐款100万美元,企业为员工申请则为每人200万美元;另须缴纳不退还的国土安全部处理费15,000美元,配偶与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也各自需要缴纳处理费与捐款。申请人完成在线申请与付款后,再依USCIS指示填写I-140G,之后仍须参加签证面谈并支付国务院相关费用。官方网站也提醒,金卡持有人须就其美国以外的所得缴纳美国税。
以下整理政策手册中明确提到、容易让证据不被采计或份量不足的情况,以及对应的准备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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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状况 |
政策手册的立场 |
准备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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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项只是公司内部或学校奖项 |
地方性或学校内部的奖项通常份量不高 |
优先呈现国家级或国际级奖项,并说明评选标准与竞争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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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会员只靠缴费取得 |
依缴费或一般资格入会的协会不算 |
提出入会章程,证明入会须经专家审查杰出成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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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导其实是付费广告 |
付费的营销内容一般不算 |
使用独立媒体的报导,并附上标题、日期与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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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审稿或评审邀请 |
必须证明实际完成评审 |
同时附上邀请与完成评审的纪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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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专利或研究经费 |
本身不足以证明具重大意义 |
补充引用、商业化、业界采用等实际影响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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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信空泛,或全部来自身边的人 |
一般不具说服力;关系密切人士的信份量较低 |
增加独立专家的信函,并附上可互相印证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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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的成就之后没有后续 |
必须证明声誉持续 |
呈现近年仍持续的成果与外界肯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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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说明在美国的工作计划 |
须有明确证据证明将继续在该领域工作 |
准备合约、潜在雇主信函或详细的个人计划 |
很多人把所有心力放在拿到绿卡,却忽略以永久居民身分入境或取得绿卡之后,美国税务身分也会跟着改变。这一节从会计师的角度,整理绿卡持有人最需要知道的几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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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 |
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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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开美国未满1年 |
可持有效的绿卡申请重新入境美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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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离开美国较长时间 |
可申请回美证,效期为核发日起2年;须在美国境内时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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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在境外时间较长 |
自成为永久居民起或过去5年内(取较短者)在境外合计超过4年,回美证效期原则上限缩为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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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想申请入籍 |
一般须以永久居民身分在美国连续居住满5年 |
简单说,绿卡是永久居民身分,不是可以长期住在海外的通行证。如果拿到绿卡后仍需要长时间待在台湾,出发前就应该先规划回美证。
依美国国税局说明,只要在一个日历年度中的任何时间是合法永久居民,就符合绿卡测试,在联邦税法上视为美国税务居民。税务居民的全球所得都要向美国申报,并以Form 1040提出申报。如果当年度只符合绿卡测试、不符合实际居留测试,税务居民身分从你以永久居民身分首次入境美国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除了所得税之外,海外资产的申报也是常见的疏漏点,台湾的存款、证券帐户等都可能需要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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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项目 |
申报门坎 |
申报方式与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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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BAR(FinCEN Form 114) |
海外金融账户合计余额,在年度中任一时点超过10,000美元 |
透过美国财政部金融犯罪执法网(FinCEN)的BSA电子申报系统提出,不随税表申报;4月15日到期,未及申报者自动延至10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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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m 8938(住在美国) |
单身或夫妻分开申报:年底超过50,000美元,或年度中任一时点超过75,000美元;夫妻合并申报:年底超过100,000美元,或任一时点超过150,000美元 |
附在所得税申报书中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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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m 8938(住在海外) |
单身或夫妻分开申报:年底超过200,000美元,或任一时点超过300,000美元;夫妻合并申报:年底超过400,000美元,或任一时点超过600,000美元 |
附在所得税申报书中提出 |
绿卡持有人如果未来不打算保留身分,必须留意长期居民的规定。依美国国内税法(Internal Revenue Code)第877条,非美国公民在截至身分终止当年度为止的15个税务年度中,有至少8个年度是合法永久居民,就属于长期居民;但依租税协议被视为他国居民、且未放弃协议待遇的年度,不计入合法永久居民年度。依美国国税局说明,长期居民终止居民身分时,若符合下列任一条件,就会被列为适用弃籍税规定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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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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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年所得税 |
终止身分前5年,平均每年联邦所得税净额超过门坎;2025年的门坎为206,000美元,每年随物价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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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
净资产达200万美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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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遵循 |
未在Form 8854上证明过去5年已遵守联邦税务义务 |
终止居民身分的人须提出Form 8854,应申报而未申报者,可能面临10,000美元罚款。若你评估日后有放弃绿卡的可能,建议在取得绿卡初期就把这件事纳入整体规划。
取得美国绿卡,不代表台湾的税务身分会自动改变。依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说明,所得税法上的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判定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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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 |
判定为台湾税务居住者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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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湾设有户籍 |
一课税年度内在台湾居住合计满31天;或居住合计1天以上未满31天,但生活及经济重心在台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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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湾没有住所 |
一课税年度内在台湾居留合计满183天 |
判断生活及经济重心时,国税局会综合考虑家庭与社会关系、职业、营业所在地、财产管理地等因素,例如是否享有全民健康保险等社会福利、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是否住在台湾、是否在台湾经营事业、执行业务、管理财产、受雇,或担任董事、监察人、经理人。
若仍属于台湾税务居住者,还要留意最低税负制。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未计入综合所得总额的海外所得,同一申报户全年合计达新台币100万元者,须计入基本所得额;基本所得额扣除法定扣除额(国税局称为免税额)后,按20%计算基本税额。法条订定的扣除额为新台币600万元,并依物价指数调整,依财政部南区国税局2026年10月19日发布的申报提醒,114年度的免税额为新台币750万元。已在所得来源地缴纳的所得税,可以在规定范围内扣抵,但须提出来源地税务机关发给的同一年度纳税凭证,并经我国驻外机构或经认许的机构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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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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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所得计入门坎 |
同一申报户全年海外所得合计达新台币1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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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所得额扣除额(免税额) |
法定新台币600万元,依物价指数调整;114年度为新台币75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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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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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已纳税额扣抵 |
可在规定范围内扣抵,须附来源地纳税凭证并经验证 |
依户政规定,国人出境2年以上应办理迁出登记;户政事务所接获出境满2年未入境的通报后,会通知限期办理,未依限办理者,户政机关可以径行代办迁出。内政部也澄清,户籍迁出不是除籍,不影响中华民国国民身分,日后持中华民国护照或入国证明文件入境后,可以到户政事务所办理迁入登记。
户籍是否迁出,会连带影响前面提到的台湾税务居住者判定,也可能影响健保等权益。移居美国前,建议把美国绿卡、台湾户籍与两地税务放在同一张规划表上一起检视。
不一定。法规列出的十项标准中,没有任何一项是学历门坎,审查重点在于成就与声誉的证据。不过,学术文章、引用率、研究型大学任职等证据类型,和研究背景的关联较高。
可以考虑。政策手册明确表示,持续声誉并不代表有年龄限制,也没有明确的时间长度。但政策手册也提到,引用率、h指数等指标对职涯初期的人参考性较低,因此证据的组合要更有策略。
不需要。EB-1A不需要工作机会,也不需要劳工证明,但必须提出明确证据,证明你到美国后会继续在专业领域工作,例如潜在雇主信函、合约或详细的个人计划。
不是。政策手册指出,先前的O-1核准与EB-1A有关,但不具决定性,两者标准也不完全相同,每一件申请都会个别审查。
在美国境内递交I-485后,可以另外申请工作许可(I-765)。依现行规费,若I-485是在2024年4月1日后缴费递交且仍在审理中,I-765的规费为260美元。
签证公告依出生地分栏,中国大陆出生者适用「中国大陆出生」字段。以2026年10月的公告为例,EB-1的最终核定日期为2023年7月1日,和台湾出生者适用的「其他所有地区」字段不同,规划时程时要特别留意。
要看你是否仍属于台湾税务居住者,以及是否有台湾来源所得。若在台湾设有户籍且一年内在台湾居住满31天,或在台湾没有住所但居留满183天,就可能仍是台湾税务居住者,海外所得也可能需要依最低税负制申报。美国与台湾两边的申报义务可能同时存在,建议由熟悉两地税制的会计师协助评估。
EB-1A是一条门坎高、但自主性也最高的绿卡途径。它不需要雇主,也不需要劳工证明,对真正有实力的人来说,可以省去许多受制于人的环节;但也正因为没有雇主替你背书,整份申请能不能成功,取决于你能不能把多年累积的成就,转化成移民官看得懂、也愿意相信的证据。
我们建议的顺序是:先用十项标准盘点手上的证据,再用第二阶段「是否属于顶尖」的角度检视整体说服力,最后别忘了把绿卡之后的美国与台湾税务一起纳入规划。移民与税务本来就是一体两面,提早把两边想清楚,拿到身分之后才能走得安心。如果你想评估自己是否适合EB-1A,或想了解取得绿卡前后的税务安排,欢迎与我们联系。
本文内容仅供一般信息参考,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数据查证日期为2026年10月20日,各项规费、排期与法规可能随时调整,实际申请请以政府机关最新公告为准。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政策手册第6卷F部分第2章:杰出能力: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6-part-f-chapter-2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政策手册第6卷F部分第5章:高等学位或特殊能力: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6-part-f-chapter-5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政策手册第2卷M部分第4章:O-1申请人: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2-part-m-chapter-4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政策手册第7卷A部分第3章:调整身分送件规定: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7-part-a-chapter-3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政策手册第12卷D部分第3章:入籍连续居住规定: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12-part-d-chapter-3
美国联邦法规8 CFR 204.5:移民申请书(含杰出能力定义与十项标准):https://www.ecfr.gov/current/title-8/chapter-I/subchapter-B/part-204/subpart-A/section-204.5
美国联邦法规8 CFR 106.2:USCIS规费:https://www.ecfr.gov/current/title-8/chapter-I/subchapter-B/part-106/section-106.2
美国联邦法规8 CFR 106.4:加急处理:https://www.ecfr.gov/current/title-8/chapter-I/subchapter-B/part-106/section-106.4
美国联邦法规8 CFR Part 223:回美证:https://www.ecfr.gov/current/title-8/chapter-I/subchapter-B/part-223
美国联邦法规8 CFR 211.1:永久居民重新入境文件:https://www.ecfr.gov/current/title-8/chapter-I/subchapter-B/part-211/section-211.1
美国联邦公报:加急处理费用调整(2026年1月12日):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26/01/12/2026-00321/adjustment-to-premium-processing-fees
美国联邦公报:USCIS规费表最终规则(2024年1月31日):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24/01/31/2024-01427/us-citizenship-and-immigration-services-fee-schedule-and-changes-to-certain-other-immigration
美国联邦公报:H.R.1法案移民假释费(2025年10月16日):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25/10/16/2025-19564/immigration-parole-fee-required-by-hr-1-reconciliation-bill
美国国务院:2026年10月签证公告:https://travel.state.gov/content/travel/en/legal/visa-law0/visa-bulletin/2027/visa-bulletin-for-october-2026.html
美国国务院:职业类移民签证:https://travel.state.gov/content/travel/en/us-visas/immigrate/employment-based-immigrant-visas.html
美国国务院:签证服务费用:https://travel.state.gov/content/travel/en/us-visas/visa-information-resources/fees/fees-visa-services.html
美国白宫:第14351号行政命令《金卡》:https://www.whitehouse.gov/presidential-actions/2025/09/the-gold-card/
川普金卡官方网站:https://trumpcard.gov/
美国国税局:外籍人士居民身分(绿卡测试):https://www.irs.gov/individuals/international-taxpayers/alien-residency-green-card-test
美国国税局:美国居民的课税:https://www.irs.gov/individuals/international-taxpayers/taxation-of-us-residents
美国国税局:海外银行及金融账户申报(FBAR):https://www.irs.gov/businesses/small-businesses-self-employed/report-of-foreign-bank-and-financial-accounts-fbar
美国国税局:Form 8938与FBAR申报规定比较:https://www.irs.gov/businesses/comparison-of-form-8938-and-fbar-requirements
美国国税局:弃籍税(Expatriation Tax):https://www.irs.gov/individuals/international-taxpayers/expatriation-tax
美国政府出版局:美国法典第26篇第877条:https://www.govinfo.gov/content/pkg/USCODE-2023-title26/html/USCODE-2023-title26-subtitleA-chap1-subchapN-partII-subpartA-sec877.htm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与非境内居住之个人如何区分: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0868f69a0e16490f90558979b32c8e83?cntId=90a7c41306ce4354982af8b0a08666be
全国法规数据库:所得基本税额条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115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财政部全球信息网):海外所得达100万元应并入个人基本所得额申报: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8b7e63852ecb4bb98cd206f84b71e0c6
内政部户政司:出境迁出登记:https://www.ris.gov.tw/documents/html/2/3/4/703.html
内政部:户籍迁出不是除籍,入境即可办理迁入登记:https://www.moi.gov.tw/News_Content.aspx?n=4&s=276569
内政部户政司:出境2年被迁出户籍免担心,一张图看懂各项权益:https://www.ris.gov.tw/info-liferay/app/channel/pressReleaseDetail/21278285?p=3
本所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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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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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代办侨外资投资台湾、居留证、移民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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