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EB-2 NIW国家利益豁免完整解析:申请资格、三大审查标准、费用、排期与税务一次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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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2 NIW」这几个英文字母,近几年在台湾的工程师、研究人员、医疗与科技从业人员,以及想到美国发展的创业者之间,越来越常被提起。原因很直接:它是美国职业移民当中,少数不需要美国雇主担保、可以由申请人自己提出的绿卡途径。
不过,「不需要雇主」并不代表「门坎比较低」。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以下简称移民局)审查NIW时有一套明确的判断标准,而且2025年与2026年都有新的审查指引与程序调整。很多人以为有硕士学位、写好一份计划书就能过关,实际上规定写得清楚:学位本身不足以证明一切,计划书也需要独立的左证。
这篇文章把美国政府公开的规定整理成没有移民或税务背景的人也看得懂的版本,内容包括NIW是什么、谁有资格申请、移民局用哪三个标准审查、要准备哪些文件、政府规费多少、排期怎么看,以及拿到绿卡之后,美国与台湾两边的税务身分会出现哪些变化。文中引用的规定与数字,全部来自美国国土安全部移民局、美国国务院、美国国税局、美国联邦法规,以及我国财政部等政府机关网站,来源统一列在文末。
一、EB-2 NIW是什么?先用一张表看懂重点
1、三个名词拆开来看
EB-2是美国职业移民的「第二优先类别」(Employment-Based Second Preference),对象是「具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或「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杰出能力的人士」。依照美国国务院签证公告的说明,EB-2的年度名额是职业移民全球名额的28.6%,再加上第一优先类别(EB-1)没有用完的名额;而美国每年职业移民的全球名额至少为140,000个。
NIW是National Interest Waiver的缩写,中文称为「国家利益豁免」。一般的EB-2申请,需要美国雇主提供工作邀约,并先向美国劳工部取得劳工认证(Labor Certification),证明找不到合适的美国劳工。NIW的意思是:如果申请人能证明豁免这两项要求「符合美国的国家利益」,移民局就可以免除工作邀约与劳工认证,申请人也因此可以自己提出申请。
绿卡则是美国永久居民卡(Permanent Resident Card,表格编号I-551)的俗称。要特别说明的是,NIW本身只是「移民申请的第一阶段」,也就是向移民局递交I-140移民申请书并取得核准;核准之后还要等排期、办理身分调整或移民签证,才会真正拿到绿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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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重点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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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
具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或在科学、艺术、商业领域具杰出能力的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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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特色 |
可豁免美国雇主的工作邀约与劳工认证,申请人可以自己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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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标准 |
先符合EB-2资格,再通过Dhanasar案确立的三大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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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申请表 |
I-140外籍工作者移民申请书,并附劳工认证表ETA-9089的附录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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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规费 |
I-140规费715美元,另需缴交庇护计划费600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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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急处理 |
可选择加付2,965美元,移民局须在45个工作天内做出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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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期 |
依出生地与优先日决定,2026年10月一般地区EB-2最终裁定日为2025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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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 |
配偶及未满21岁未婚子女可一并申请 |
注:费用以美元计,依美国联邦法规8 CFR 106.2及106.4(电子版法规数据日期2026年10月16日);排期依美国国务院2026年10月签证公告。
2、NIW和一般EB-2最大的差别
同样属于EB-2,一般申请与NIW在「谁来提出」、「要不要劳工认证」及「审查重点」上差异很大。下表整理移民局与联邦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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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项目 |
一般EB-2(雇主担保) |
EB-2 NIW(国家利益豁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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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谁提出申请 |
美国雇主 |
申请人本人即可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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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要美国工作邀约 |
需要 |
可申请豁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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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要劳工认证 |
一般需取得劳工部核准的ETA-9089劳工认证 |
豁免,但须附ETA-9089附录A及签署的最终决定页(不需劳工部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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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日怎么算 |
劳工部受理劳工认证申请的日期 |
移民局正式收到完整、已签名且附正确规费与初步证据的I-140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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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重点 |
雇主职缺要求与申请人资格 |
EB-2资格加上Dhanasar三大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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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急处理时限 |
15个工作天 |
45个工作天 |
从表格可以看出,NIW省掉了雇主与劳工认证这两道关卡,但把举证责任完全放到申请人身上。移民局政策手册写得很明白,证明豁免符合国家利益的责任在申请人,而且每一件申请都会个别判断。
3、EB-2在美国职业移民中的位置
美国职业移民共分五个优先类别,名额比例与目前排期各不相同。了解这个架构,比较容易判断自己适合走哪一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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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对象(依美国国务院签证公告的分类) |
占职业移民名额比例 |
2026年10月一般地区最终裁定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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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 |
优先工作者 |
28.6% |
无需排期(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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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2 |
具高等学位之专业人士或杰出能力人士 |
28.6%,另加EB-1未用名额 |
2025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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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3 |
技术劳工、专业人士及其他劳工 |
28.6% |
2024年5月15日(其他劳工为2022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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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4 |
特定特殊移民 |
7.1% |
2022年12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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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 |
创造就业(投资移民) |
7.1% |
非保留名额无需排期(C) |
注:「C」代表Current,即该类别目前没有排期。数据源为美国国务院2026年10月签证公告。
二、申请NIW的第一道门坎:先符合EB-2资格
这是很多人忽略的地方。移民局在2025年1月更新的政策指引中再次强调:申请NIW之前,必须先符合EB-2的基本资格,也就是「具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或「杰出能力人士」其中一种。如果连这一关都没有通过,就算计划再有意义,在法律上也不具备申请NIW的资格。此外,以高等学位专业人士途径申请的人,计划所属的职业必须符合「专业」的定义,也就是至少需要学士学位才能进入的职业。
1、途径一:具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
依美国联邦法规8 CFR 204.5(k),「高等学位」指高于学士的美国学位或同等的外国学位。如果只有学士学位,但在学士毕业后累积至少五年、在该专业领域「渐进式」的工作经验,也可以视同硕士学位。如果某个专业通常要求博士学位,申请人就必须具备美国博士或同等的外国博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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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学经历情况 |
是否可能符合高等学位途径 |
需要注意的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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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美国或外国硕士以上学位 |
可能符合 |
学位须高于学士,并提出正式学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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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士学位+学士后至少5年渐进式专业经验 |
可视同硕士学位 |
须提出前任或现任雇主出具的经历证明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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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学位 |
可能符合 |
若该专业通常要求博士,则必须具备博士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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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学士,学士后经验未满5年 |
不符合本途径 |
可评估是否符合杰出能力途径 |
经历证明信的格式也有规定。联邦法规要求,经历或训练证明信必须由现任或前任雇主、训练单位出具,并载明出具人的姓名、地址、职称,以及申请人实际担任工作内容的具体描述。台湾常见的「在职证明」如果只写到职日期和职称,通常不足以说明工作内容,建议事先请公司依上述要素准备。
2、途径二: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杰出能力
法规对「杰出能力」的定义,是专业程度「明显高于该领域一般所见的水平」。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六项证据类型中的至少三项;如果这些标准不太适用于申请人的职业,也可以提出其他相当的证据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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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次 |
法规列出的证据类型 |
白话说明与常见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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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与杰出能力领域相关的学位、文凭、证书或类似奖项 |
大学或专业机构核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专业训练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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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现任或前任雇主出具的信函,证明至少10年全职经验 |
多份雇主信函,合计年资须达10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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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从事该专业或职业的执照或证照 |
专业执照、专门职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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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曾获得足以显示杰出能力的薪资或其他报酬 |
薪资或报酬证明,用来显示高于同业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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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专业协会的会员资格 |
专业学会、公会的会员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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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获同侪、政府机关或专业、商业组织肯定其成就与重大贡献 |
奖项、表扬、受邀担任评审或讲者等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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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上述标准不适用时,可提出其他相当证据 |
须说明为何上述标准不适用 |
3、符合三项不等于一定通过
移民局政策手册对杰出能力采取「两阶段审查」:第一阶段确认是否符合至少三项证据类型,第二阶段再综合所有证据做最终判断,看申请人是否真的「高于同领域的其他人」。手册也明白写到,单凭学位、文凭或证书,本身不足以证明具有杰出能力。同样地,就高等学位途径而言,手册指出只是「拥有」高等学位并不足够。
三、移民局怎么审?Dhanasar案的三大标准
符合EB-2资格之后,才进入NIW真正的审查重点。目前移民局采用的标准,来自2016年12月27日美国移民局行政上诉办公室(AAO)作成的先例决定「Matter of Dhanasar」。这个决定取代了1998年的旧标准,并建立三个审查要件,申请人须以「优势证据」(也就是证据显示「较有可能为真」)的程度逐一证明。
1、标准一:计划具有实质价值与国家重要性
这里的「计划」(Proposed Endeavor)指的是申请人打算在美国从事的具体工作内容,而不是笼统的职业名称。举例来说,写「我是软件工程师」是职业,写「我要开发某种用途的技术并应用在某个产业」才是计划。
依Dhanasar决定与移民局政策指引,计划的价值可以展现在商业、创业、科学、技术、文化、健康或教育等领域,而且不一定要有立即或可量化的经济效益,研究或基础科学也可能符合。至于「国家重要性」,看的是计划的性质与潜在影响,不是单纯用地理范围判断;只服务特定地区的计划,只要具有更广泛的影响,也可能符合。
不过,政策指引也列出几种通常不足的情形:只让单一雇主受益的工作、单纯的课堂教学,以及在全国缺工职业中提供顾问服务,一般而言都不足以证明国家重要性。
2、标准二:申请人有能力推动这项计划
第二个标准的焦点从「计划」转到「人」。移民局会看申请人是否「处于有利位置」,能够实际推动这项计划。政策指引列出的判断因素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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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因素 |
移民局关注的问题 |
可以提出的左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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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技能与知识 |
申请人的专业背景是否足以执行此计划 |
学历文件、专业证照、训练纪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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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工作的成功纪录 |
过去是否已有类似成果 |
专利、论文与被引用纪录、项目成果、合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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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的模式或计划 |
是否有申请人自己拟定或主导的具体计划 |
研究计划、营运计划,并须有独立证据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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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取得的进展 |
计划是否已经开始推进 |
研究经费、已签订的合约、产品开发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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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各方的兴趣或支持 |
潜在客户、使用者、投资人是否有兴趣 |
投资人或客户的意向文件、专家或政府机关的信函 |
政策指引特别提醒,营运计划书有帮助,但需要独立的证据支持;没有左证的陈述,无法满足举证责任。
3、标准三:综合衡量后,豁免工作邀约对美国有利
第三个标准是一道「利弊权衡」。劳工认证制度的目的是保护美国劳工,申请人必须说明,豁免工作邀约与劳工认证所带来的好处,大于劳工认证所保护的利益。政策指引列出可以考虑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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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考虑的因素 |
白话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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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劳工认证是否不切实际 |
例如申请人是自行创业或从事独立研究,很难由雇主走劳工认证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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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美国有其他合格劳工,申请人的贡献仍对美国有益 |
说明申请人的专长并非一般人力可以取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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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利益是否具有急迫性 |
例如与公共卫生、国家安全或关键技术相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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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具备超出职缺最低要求的独特技能 |
说明申请人的能力高于一般门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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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在的经济影响或创造就业 |
须以具体数据与文件左证,而非概括描述 |
需要特别记住的一点:政策指引明文表示,某个职业在全国有人力短缺,这件事本身并不足以满足第三个标准。
4、三大标准总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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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标准 |
核心问题 |
容易被质疑的写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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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一:实质价值与国家重要性 |
这个具体计划对美国有没有更广泛的影响? |
只描述职业或产业很重要,没有说明自己的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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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二:有能力推动计划 |
申请人凭什么做得到? |
只有学位与计划书,缺乏成果、进展或第三方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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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三:豁免对美国有利 |
为什么不该让申请人走一般劳工认证程序? |
只引用全国缺工数据 |
移民局政策指引也强调,审查时会把所有证据放在一起综合评估,没有任何单一文件能够决定结果。换句话说,准备NIW的重点不在于某一份「关键文件」,而在于整份申请是否前后一致、彼此印证。
四、2025年与2026年的重要更新
1、2025年1月15日:NIW审查指引更新
移民局在2025年1月15日发布政策公告(PA-2025-03),更新政策手册中关于NIW的章节。新指引自公告日起生效,适用于当天仍在审理中,以及当天以后递交的申请。主要内容包括:先确认EB-2基本资格、计划必须具体描述、地方性计划只要有更广泛影响仍可能符合、单纯的课堂教学或缺工职业顾问服务通常不足、全国缺工本身不足以满足第三标准,以及对STEM高等学位与创业者申请人的说明(本文第五部分会详细介绍)。
2、2026年3月1日:加急处理费调整
依美国联邦公报2026年1月12日公布的规定,I-140的加急处理费(Premium Processing)自2026年3月1日起,由2,805美元调整为2,965美元;邮戳日期在2026年3月1日以后的加急申请,都必须缴交新费用。
很多人误以为付了加急费就比较容易核准,这是误解。依联邦法规8 CFR 106.4,NIW类别的加急处理时限是45个「工作天」(扣除周末、联邦假日及政府关闭日),移民局在期限内须做出的「处理」可以是核准、拒绝、补件通知(RFE)或拟拒通知(NOID)其中之一。如果移民局发出补件通知,时限会暂停,等收到回复后重新起算。逾期未处理时,移民局须退还加急费,但案件仍会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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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急处理项目 |
规定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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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 |
2,965美元(2026年3月1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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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W处理时限 |
45个工作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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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起算 |
移民局收到申请表、所有前提要件与规费之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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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内可能的处理结果 |
核准、拒绝、补件通知、拟拒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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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补件通知后 |
时限暂停,收到回复后重新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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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处理 |
退还加急费,案件继续审理 |
3、2026年8月5日:移民局可不经补件直接拒绝
2026年8月5日,移民局发布新闻稿并更新政策手册中关于证据、补件通知及拟拒通知的指引。重点是:当申请案缺少必要的初步证据,或无法证明符合资格时,审查官可以依裁量直接拒绝,不必先发出补件通知或拟拒通知;同时,移民局可以依个案情况订定补件回复期限,最长仍为12周(84天)。这项指引立即生效,适用于当时审理中及之后递交的申请。
这个变化对NIW申请人的实际意义是:第一次递件就要把证据准备完整,不能期待「先送件,缺什么等移民局通知再补」。
4、常见误解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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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说法 |
政府规定的实际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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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硕士或博士学位就一定会过 |
学位本身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处于有利位置,仍须其他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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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职业在美国缺工,所以符合国家利益 |
全国缺工本身不足以满足第三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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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写一份漂亮的营运计划书就好 |
计划书须有独立证据支持,没有左证的陈述不符举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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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只在某个州推动,一定不算国家重要性 |
地方性计划只要具有更广泛影响,仍可能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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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了加急费比较容易核准 |
加急只影响处理时间,结果仍可能是补件或拒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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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不足,移民局一定会先发补件通知 |
2026年8月起,审查官可依裁量直接拒绝 |
五、STEM背景与创业者的特别说明
1、STEM高等学位申请人
2025年的政策指引特别提到,若申请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会被视为「强有力的正面因素」:拥有STEM(科学、技术、工程、数学)领域的高等学位,特别是博士学位;从事推进关键与新兴技术,或其他对美国竞争力重要的STEM领域工作;并且处于有利位置能推动这项工作。如果这项工作有助于美国的国家安全或经济竞争力,或有相关美国政府机关出具支持信函,份量会更重。
但指引也明确写到,学位本身并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处于有利位置。也就是说,STEM博士仍然需要研究成果、进展与第三方支持等证据。
关于推荐信,指引表示政府机关或准政府机构的信函,可以用来支持第二与第三标准;推荐信若由对申请人成就有第一手了解的专家撰写、内容提出具体事例,并有其他独立证据相互印证,说服力最高。
2、创业者申请人
指引同样说明,并不是所有创业者都符合NIW。概括性地主张会带来经济效益或创造就业,或只是强调某个产业很重要,都不足够。指引也举例:一家为国家重要职业提供服务的顾问公司,本身不足以证明国家重要性;一般性的工作经验,也不一定能证明申请人有能力创立专业性高的事业。指引列出对创业者有帮助的证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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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帮助的证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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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美国公司股权并担任核心角色 |
单纯持股很少足以证明,须说明申请人实际主导营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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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外部投资 |
例如创投或天使投资人的投资,金额须与事业规模相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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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收成长与在美国创造就业 |
并说明申请人对成长的贡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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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规模、市占率与就业的预测 |
预测须有合理依据 |
对于在台湾已有事业、打算到美国拓点的申请人来说,这部分要特别留意:移民局看的是「申请人在美国要推动的事业」以及申请人在其中的实际角色,而不只是台湾公司的规模。
六、申请流程:从递件到拿到绿卡
1、整体流程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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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骤 |
内容 |
主办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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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确认EB-2资格,并具体规划要在美国推动的计划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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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准备证据并递交I-140(勾选国家利益豁免),附ETA-9089附录A与签署的最终决定页 |
美国移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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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移民局审查,结果可能为核准、补件通知、拟拒通知或拒绝 |
美国移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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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等待优先日排到(参考每月签证公告) |
美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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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A |
人在美国且符合条件者:递交I-485身分调整申请 |
美国移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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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B |
人在美国境外者:由国家签证中心(NVC)通知缴费、填写DS-260、提交文件,再到美国驻外使领馆面谈 |
美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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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取得绿卡(境外申请者入境美国后,绿卡以邮寄方式寄送) |
美国移民局 |
2、第一阶段:递交I-140
NIW申请人可以自己递交I-140。依移民局EB-2说明页,NIW申请须附上填写完成的劳工认证表ETA-9089附录A,以及签署的最终决定页(Final Determination),但不需要经过劳工部核准。I-140的规费为715美元,另须缴交600美元的庇护计划费(Asylum Program Fee)。联邦法规规定,庇护计划费由提出I-140的申请人缴纳,非营利组织免缴、小型雇主减为300美元;以个人身分自行申请NIW,则适用600美元的一般费额。
3、第二阶段:等待排期
I-140核准后,并不代表马上可以拿绿卡。因为EB-2每年名额有限,申请人必须等到自己的优先日「排到」,才能进入下一阶段。排期怎么看,本文第八部分会详细说明。
4、第三阶段:身分调整或移民签证
这一阶段依申请人所在地点分成两种程序。人在美国境内、身分符合条件的人,可以向移民局申请「身分调整」(Adjustment of Status,表格I-485);人在台湾或其他国家的人,则由美国国务院的国家签证中心处理「移民签证」程序。
移民局说明,如果递件当时已经有可用的签证名额,大多数职业移民申请人及其家属,可以将I-485与I-140同时递交,称为「同时递件」(Concurrent Fi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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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项目 |
身分调整(在美国境内) |
移民签证(在美国境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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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机关 |
美国移民局 |
美国国务院国家签证中心及驻外使领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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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表格 |
I-485 |
DS-2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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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政府规费 |
I-485:14岁以上1,440美元;未满14岁且与父母同时申请950美元 |
职业移民申请处理费每人345美元;入境前另缴移民局移民费每人235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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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期间的工作与旅行 |
可另申请工作许可(I-765,260美元)与旅行文件(I-131,630美元) |
面谈、核发签证后入境美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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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 |
填写I-693体检表(移民局不收规费,医师费用另计) |
由指定医师进行体检,不分年龄都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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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卡核发 |
核准后寄发 |
入境并缴交移民费后寄发 |
注:I-765的260美元,适用于2024年4月1日以后缴费递交I-485且仍在审理中的申请人。国务院说明,未缴交移民局移民费前,移民局不会核发绿卡。
走移民签证程序的人,国务院说明的步骤是:优先日排到后,国家签证中心会通知缴费并要求提交文件,申请人填写DS-260移民签证申请表,准备护照、照片与身分文件,并须证明不会成为公共负担;接着由领事官员面谈,当天以电子方式采集指纹。核发签证前,每位申请人不论年龄都必须由授权医师完成体检与规定的疫苗接种。
七、费用一览:美国政府规费整理
以下为申请NIW到取得绿卡,常见的美国政府规费。律师费、翻译费、文件认证费及医师体检费用,因各家收费不同,不列入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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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项目 |
金额(美元)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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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140移民申请书 |
715 |
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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庇护计划费 |
600 |
个人自行申请适用一般费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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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急处理费(选择性) |
2,965 |
2026年3月1日起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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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485身分调整(14岁以上) |
1,440 |
在美国境内申请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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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485身分调整(未满14岁,与父母同时申请) |
950 |
在美国境内申请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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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765工作许可(I-485审理中) |
260 |
选择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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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131旅行文件(I-485审理中) |
630 |
选择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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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693体检表 |
移民局不收费 |
医师费用另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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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移民签证申请处理费 |
345 |
每人,境外申请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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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局移民费 |
235 |
每人,取得移民签证后、入境前缴交 |
注:美国政府规费会不定期调整,递件前应以移民局及国务院网站公告的最新金额为准。
以一位在台湾申请、配偶与一名子女同行的家庭为例,若不使用加急,政府规费大致为:I-140的715美元加上庇护计划费600美元,再加上三人的签证申请处理费(345美元乘以3)与三人的移民局移民费(235美元乘以3),合计约3,055美元。若选择加急处理,再加2,965美元。
八、排期怎么看?2026年10月签证公告解读
1、什么是优先日
优先日(Priority Date)可以想成排队的号码牌。依联邦法规,NIW因为不需要劳工认证,优先日就是移民局正式收到完整、已签名、附有初步证据及正确规费的I-140之日。I-140如果被拒,不会取得优先日;I-140核准后,除非因诈欺、不实陈述等原因被撤销,申请人日后提出其他第一、第二、第三优先类别申请时,可以沿用这个优先日。
2、两张表:最终裁定日与递件日
美国国务院每个月公布一次签证公告(Visa Bulletin),职业移民部分有两张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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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名称 |
意义 |
谁会用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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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裁定日(Final Action Dates) |
优先日早于此日期的申请人,名额才会被核发 |
移民签证核发与身分调整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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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件日(Dates for Filing) |
优先日早于此日期,可以开始准备或递交申请文件 |
国家签证中心的文件程序;在美国境内者须看移民局当月公告是否可使用 |
签证公告说明,除非移民局网站另有公告,在美国境内申请身分调整的人须依「最终裁定日」判断何时可以递交I-485;当移民局判断当年度名额足够时,会在网站上公告可以改用「递件日」表格。因此在美国境内的申请人,每个月都要同时确认签证公告与移民局的公告。
3、2026年10月EB-2排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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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地区 |
最终裁定日 |
递件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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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地区(含台湾出生) |
2025年1月1日 |
2026年3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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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出生 |
2021年10月1日 |
2023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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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 |
2013年11月1日 |
2015年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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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西哥 |
2025年1月1日 |
2026年3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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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 |
2025年1月1日 |
2026年3月15日 |
注:数据源为美国国务院2026年10月签证公告。2026年10月是美国2027会计年度的第一个月。
举例来说,如果您的I-140优先日是2024年12月,早于2025年1月1日,以2026年10月的公告来看,最终裁定日已经排到;如果优先日是2025年6月,则还要继续等待。要提醒的是,排期不一定只会往前走。2026年10月的公告就说明,部分「一般地区」的职业移民类别出现倒退,以控制2027会计年度的季度与年度名额,国务院会持续监控并调整。
4、在台湾出生与在中国大陆出生,排期不同
排期依「出生地」计算,而不是依国籍或护照。美国国务院外交事务手册(9 FAM 503.2)规定,申请人原则上依出生地国家计算名额;台湾在手册中是单独列出的地区(统计代码TWAN)。由于签证公告没有为台湾另列字段,台湾出生者适用「一般地区」字段。
每个国家或地区每年使用的移民名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家庭与职业移民年度总名额的7%,这也是中国大陆、印度排期特别长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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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 |
适用的排期字段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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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湾出生 |
一般地区 |
即使持有其他国家护照,仍依出生地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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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大陆出生,持中华民国护照 |
中国大陆出生 |
依出生地计算,与护照无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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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在其他地区出生 |
可能适用「交叉计算」 |
为避免家庭分离,配偶或子女可依主申请人的出生地计算;主申请人也可依同行配偶的出生地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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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与父母 |
子女可依父母计算 |
父母不能依子女的出生地计算 |
九、配偶与子女可以一起申请吗?
可以。依移民局与国务院的说明,I-140核准后,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可以随同主申请人申请,或在之后前往团聚。需要注意的是,每一位家属都要各自填写表格、准备文件、缴交规费并完成体检;国务院也说明,规费不论年龄都要按人计算,而且不予退还。
如果家属在美国境内申请身分调整,14岁以上的I-485规费为1,440美元;未满14岁且与父母同时递件的子女,规费为950美元。
十、拿到绿卡之后:维持身分与税务提醒
很多人把心力都放在「拿到绿卡」,却忽略了拿到之后的身分维持与税务问题。对会计师事务所来说,这一段正是需要提早规划的部分。
1、长时间离开美国,可能影响绿卡效力
依国务院说明,永久居民离开美国超过一年,或超过回美证(Re-entry Permit)的有效期间,一般需要重新申请移民签证才能返美并恢复永久居民身分,也就是「回乡居民签证」(SB-1)。依联邦法规8 CFR 223.3,回美证的效期为自核发日起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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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开美国的情况 |
一般处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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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超过一年 |
可持绿卡返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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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超过一年 |
事先申请回美证,效期为核发日起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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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超过一年或超过回美证效期 |
一般须申请回乡居民签证(SB-1) |
申请回乡居民签证并不容易。申请人必须证明离开美国时具有永久居民身分、离开时有返美的意愿且未放弃、这次出国属于暂时性质,如果停留期间延长,必须是出于本人无法控制且不可归责于本人的原因。
2、美国税务:绿卡持有人就是美国税务居民
美国国税局采用「绿卡测试」(Green Card Test):只要在某一个日历年度中的任何时间是美国合法永久居民,就是美国税法上的居民。美国税务居民须就全球所得向美国申报,报税表为Form 1040,适用的税率与规则和美国公民相同。
税务居民身分从哪一天开始,国税局规定是「以永久居民身分实际入境美国的第一天」;如果是在美国境外拿到移民签证,就是取得身分后第一次实际入境美国的那一天。而这个居民身分会一直持续,直到以书面方式向移民局放弃、或由移民局、联邦法院终止身分为止。换句话说,人虽然回到台湾居住,只要绿卡还在,美国的申报义务并不会自动消失。
除了所得申报,美国税务居民还要注意两种海外金融资产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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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项目 |
谁要申报 |
申报门坎 |
如何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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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BAR(FinCEN Form 114) |
在海外有金融账户权益或签名权的美国人,含税务居民 |
所有海外账户合计余额在年度中任何时点超过10,000美元 |
透过美国财政部金融犯罪执法网的电子申报系统,不随所得税申报书寄送;4月15日到期,自动延长至10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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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m 8938(海外金融资产) |
美国公民、税务居民等特定个人 |
依婚姻状况与居住地而定,见下表 |
附在所得税申报书内一并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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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身分 |
年度最后一天价值超过 |
年度中任何时点价值超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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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在美国,单身或夫妻分开申报 |
50,000美元 |
75,000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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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在美国,夫妻合并申报 |
100,000美元 |
150,000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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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在美国境外,单身或夫妻分开申报 |
200,000美元 |
300,000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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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在美国境外,夫妻合并申报 |
400,000美元 |
600,000美元 |
注:国税局说明,申报Form 8938并不免除FBAR的申报义务,同一个账户可能两边都要申报。
3、台湾税务:您可能仍是我国的境内居住者
拿到美国绿卡,不代表在台湾的税务身分就跟着改变。依所得税法第7条及财政部的认定原则,「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分为两种:在台湾有住所并经常居住的人,以及在台湾没有住所、但一个课税年度内居留合计满183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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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 |
是否为我国境内居住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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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湾设有户籍,且一年内在台湾居住合计满31天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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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湾设有户籍,一年内居住合计1天以上未满31天,且生活及经济重心在台湾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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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湾没有住所,一年内居留合计满183天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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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以上情形 |
否,为非境内居住者 |
所谓「生活及经济重心」,财政部会综合考虑个人的家庭与社会关系、职业、营业所在地、管理财产所在地等因素,并参考以下情形:享有全民健康保险、劳工保险、国民年金保险或农民健康保险等社会福利;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住在台湾;在台湾经营事业、执行业务、管理财产、受雇提供劳务,或担任董事、监察人、经理人。
如果仍是我国境内居住者,除了一般综合所得税之外,还要注意最低税负制。依财政部税务入口网说明,个人的海外所得(含香港、澳门来源),一个申报户全年合计未达新台币100万元者免予计入基本所得额;达100万元以上者,须全数计入。
依上述规定,一位持有美国绿卡、但仍保留台湾户籍且经常回台的人,就可能同时符合美国与台湾两边的居民定义,两边都有申报义务。什么时候取得绿卡、什么时候实际入境美国、台湾的户籍与事业如何安排,最好在送件前就和会计师一起规划。
十一、EB-2 NIW常见问题
1、我人在台湾,也可以申请NIW吗?
可以。NIW的I-140由申请人自行递交,不以人在美国为前提。I-140核准且优先日排到后,境外申请人由国家签证中心办理移民签证程序,并到美国驻外使领馆面谈。
2、一定要有美国公司的工作邀约吗?
不需要。NIW的核心就是豁免工作邀约与劳工认证,但申请人必须证明自己符合Dhanasar三大标准。
3、我有硕士学位,是不是就一定会核准?
不一定。硕士学位可能让您符合EB-2的「高等学位」资格,但这只是第一道门坎。移民局政策指引明确表示,学位本身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处于有利位置,仍须提出成果、进展与第三方支持等证据。
4、加急处理能提高核准机率吗?
不能。加急处理只保证移民局在45个工作天内做出处理,处理结果可能是核准,也可能是补件通知、拟拒通知或拒绝。
5、申请被拒,原本的优先日还算数吗?
不算。联邦法规规定,被拒的申请不会取得优先日。
6、I-140核准后,优先日可以保留吗?
原则上可以。依联邦法规8 CFR 204.5(e),已核准的第一、第二或第三优先类别申请,可以让申请人在之后提出的同类型申请中沿用其优先日;若有多件核准,采用最早的日期。但如果核准因诈欺、故意不实陈述,或因重大错误等原因被撤销,就会失去优先日。
7、移民局发出补件通知,回复期限多长?
依2026年8月更新的指引,移民局可以依个案情况订定回复期限,最长为12周(84天);而且在初步证据明显不足时,审查官也可以不发补件通知而直接拒绝。
8、配偶不是在台湾出生,排期会受影响吗?
排期依出生地计算。不过,依国务院外交事务手册,为避免家庭分离,随行的配偶与子女可以依主申请人的出生地计算名额;主申请人也可以依同行配偶的出生地计算。实际上适用哪一种计算方式较有利,应依当月签证公告个别判断。
9、拿到绿卡后,可以继续住在台湾吗?
长期住在美国境外,可能影响永久居民身分的维持;预计离开超过一年,应事先申请回美证。同时,绿卡持有人在美国是税务居民,若又保留台湾户籍并经常在台湾居住,可能同时是我国的境内居住者,两边都要申报。建议在拿到绿卡之前就先做好规划。
十二、结语:NIW不只是移民申请,也是一份完整的专业履历
整理完这些规定,可以发现EB-2 NIW的设计逻辑其实很一致:移民局要看的,是一位具备高等学位或杰出能力的人,在美国要做一件什么样的具体事情、这件事为什么对美国重要、这个人为什么做得到,以及为什么不必走一般雇主担保的程序。这四个问题回答得越具体、证据越充分,申请就越站得住脚。
2025年的审查指引让标准更明确,2026年的程序调整则让「一次就把文件准备完整」变得更重要。另一方面,取得绿卡之后的身分维持、美国全球所得申报、海外账户申报,以及台湾这一端的居住者认定与最低税负,都会直接影响您的家庭财务安排。
如果您正在评估EB-2 NIW,建议先从三件事开始:确认自己符合高等学位或杰出能力的哪一条途径、把要在美国推动的计划写具体,并检视手上有哪些可以证明成果与进展的独立文件。至于跨境税务与资产规划,越早开始,可以选择的方式就越多。
数据源(政府机关网站)
本文规定与数字均引用自以下政府机关官方网站,资料查阅日期为2026年10月20日。
1、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Employment-Based Immigration: Second Preference EB-2(EB-2资格、国家利益豁免与ETA-9089附录A)
2、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Policy Alert PA-2025-03:Employment-Based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s(2025年1月15日)
3、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Policy Manual, Volume 6, Part F, Chapter 5(高等学位专业人士与杰出能力人士)
网址: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6-part-f-chapter-5
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Policy Manual, Volume 1, Part E, Chapter 6(证据、补件通知与拟拒通知)
网址: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1-part-e-chapter-6
5、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USCIS to Reduce Frivolous Immigration Benefits Requests by Reinforcing Evidence Standards(2026年8月5日)
6、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Concurrent Filing of Form I-485(同时递件规定)
网址:https://www.uscis.gov/green-card/green-card-processes-and-procedures/concurrent-filing-of-form-i-485
7、美国司法部移民审查执行办公室(EOIR):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
网址:https://www.justice.gov/eoir/page/file/920996/download
8、美国联邦法规电子版(eCFR):8 CFR 204.5(职业移民申请、高等学位与杰出能力定义、优先日)
网址:https://www.ecfr.gov/current/title-8/chapter-I/subchapter-B/part-204/subpart-A/section-204.5
9、美国联邦法规电子版(eCFR):8 CFR 106.2(移民局规费)
网址:https://www.ecfr.gov/current/title-8/chapter-I/subchapter-B/part-106/section-106.2
10、美国联邦法规电子版(eCFR):8 CFR 106.4(加急处理费用与处理时限)
网址:https://www.ecfr.gov/current/title-8/chapter-I/subchapter-B/part-106/section-106.4
11、美国联邦法规电子版(eCFR):8 CFR 223.3(回美证效期)
网址:https://www.ecfr.gov/current/title-8/chapter-I/subchapter-B/part-223/section-223.3
12、美国联邦公报(Federal Register):Adjustment to Premium Processing Fees(2026年1月12日公布)
13、美国国务院(U.S. Department of State):Visa Bulletin for October 2026
14、美国国务院(U.S. Department of State):The Visa Bulletin(签证公告首页)
网址:https://travel.state.gov/content/travel/en/legal/visa-law0/visa-bulletin.html
15、美国国务院(U.S. Department of State):Employment-Based Immigrant Visas(职业移民签证程序)
网址:https://travel.state.gov/content/travel/en/us-visas/immigrate/employment-based-immigrant-visas.html
16、美国国务院(U.S. Department of State):Fees for Visa Services(签证规费)
17、美国国务院(U.S. Department of State):Returning Resident Visas(回乡居民签证)
网址:https://travel.state.gov/content/travel/en/us-visas/immigrate/returning-resident.html
18、美国国务院(U.S. Department of State):Foreign Affairs Manual 9 FAM 503.2(名额计算地区)
网址:https://fam.state.gov/fam/09FAM/09FAM050302.html
19、美国国税局(IRS):Alien Residency - Green Card Test
网址:https://www.irs.gov/individuals/international-taxpayers/alien-residency-green-card-test
20、美国国税局(IRS):Taxation of U.S. Residents
网址:https://www.irs.gov/individuals/international-taxpayers/taxation-of-resident-aliens
21、美国国税局(IRS):Residency Starting and Ending Dates
网址:https://www.irs.gov/individuals/international-taxpayers/residency-starting-and-ending-dates
22、美国国税局(IRS):Report of Foreign Bank and Financial Accounts (FBAR)
23、美国国税局(IRS):Comparison of Form 8938 and FBAR Requirements
网址:https://www.irs.gov/businesses/comparison-of-form-8938-and-fbar-requirements
24、美国国税局(IRS):Basic Questions and Answers on Form 8938
网址:https://www.irs.gov/businesses/corporations/basic-questions-and-answers-on-form-8938
25、财政部税务入口网:所得税法规定「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与「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如何区分
26、财政部税务入口网:个人基本所得额计算范围(海外所得)
撰文者:黄则翰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执业登记文号:全联会ㄧ字第1060420号|台北市记账士公会会籍编号:01615|移民署注册登记证第C0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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