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給新負責人,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獨資商號不具法人人格,對外雖以所經營之商號名義營業,實際上仍屬個人之事業,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其變更負責人時,儘管該獨資商號之統一編號未更動,本質上是其負責人權利義務之轉讓,所以若原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給新負責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第32條、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及財政部75年10月30日台財稅第7576167號函規定,無論是否收取對價,都應視為銷售貨物,按轉讓時之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獨資商號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原負責人林君與李君簽訂讓渡契約,將商號經營權轉讓給李君,並將價值新臺幣(下同)120萬元之存貨與固定資產一併移轉,依上開規定,林君應以甲商號名義開立銷售額120萬元及稅額6萬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李君,並依法報繳營業稅;另李君取得前開統一發票,可持以申報扣抵甲商號之銷項稅額。
該局呼籲,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漏開統一發票而受罰。如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聯絡人:王秋雲 課長 聯絡電話:(07)3228838分機6750
撰稿人:薛素梅 聯絡電話:(07)3228838 分機67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