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死亡后公司给付的年终奖金,属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应并入死亡人遗产总额课征遗产税,免课征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民众电话询问,其父亲于111年底过世,今(113)年收到受雇公司开立的112年度薪资所得扣缴凭单,经询问公司,是公司发给父亲111年的年终奖金,已扣缴5%税款,该笔年终奖金要补报遗产税吗?
该局说明,被继承人死亡后公司才给付的年终奖金,属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为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条规定应课征遗产税之财产,是被继承人的遗产而非薪资所得,应由继承人补报遗产税。公司误开的薪资所得扣缴凭单,民众可于补报遗产税后,持稽征机关核发的遗产税免税(或缴清)证明书,请公司注销并退还溢扣税款,公司再依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96条规定,向所辖稽征机关申请退还或就同年度应扣缴税款内留抵。如已届年度结束,应向所辖稽征机关办理退还手续。
该局举例:被继承人甲于111年11月25日过世,受雇公司于112年1月15日发给甲111年度年终奖金新台币(下同)100,000元,扣缴税款5,000元,给付所得净额95,000元,于113年1月31日开立扣缴凭单并申报在案,是继承人乙应将100,000元并入甲的遗产补报遗产税,并请受雇公司退还溢扣缴税款5,000元,另由受雇公司向所辖稽征机关申请退还5,000元税款。
该局提醒,若对相关规定仍有不明了之处,可于上班时间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或至该局网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国税智慧客服「国税小帮手」线上查询。
提供单位:楠梓稽征所
联络人:洪瑞华股长 联络电话:(07)3522491分机5030
撰稿人:施秀媛 联络电话:(07)3522491分机5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