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者(下稱網紅),輔導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免罰期限於115年6月30日屆滿;惟網紅依規定應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而漏未辦理者,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補報補繳營業稅,如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得免予處罰。
中區國稅局說明,財政部於114年9月10日訂定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明確規範境內網紅係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或境內有住(居)所、所使用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之安裝地在境內、所使用行動裝置連結之手機號碼,其國碼為中華民國代碼(886)等自然人,且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營業牌號、雇用人員協助銷售,或透過網路銷售,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現行銷售貨物為新臺幣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者,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該局特別呼籲,前揭作業規範訂定之輔導免罰期限雖已屆滿,惟仍請境內網紅儘速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如因一時疏忽而漏未辦理,在未經人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自動辦理稅籍登記並補報補繳營業稅及加計利息,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 銷售稅組 郭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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