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因欠繳稅捐,其名下財產遭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禁止處分,除繳清欠稅外,也可提供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做為擔保,該擔保財產不以納稅義務人所有為限,如經稅捐稽徵機關審核確認足以保全欠繳稅捐後,就可辦理塗銷原禁止處分登記。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就其不動產通知地政機關為禁止處分登記後,納稅義務人如要解除前揭保全措施,除繳清稅款或提供所持有可供擔保欠稅之財產外,亦得依同法條第2項第1款規定,提供第三人相當於欠繳稅捐數額之財產擔保,檢具申請書並取得第三人填寫之擔保同意書及具結書後,連同擔保品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作為欠稅擔保,以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欠繳稅捐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名下不動產因欠稅遭辦理禁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登記。甲君因有出售不動產之需求,經向國稅局申請由親友乙君提供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之不動產作為擔保,經國稅局審核該擔保財產之價值及權利狀況,確認足以保全300萬元欠繳稅捐後,即依規定塗銷對甲君財產的禁止處分,讓甲君得以辦理後續財產移轉事宜。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應依法如期繳納稅捐,如有繳納困難,應主動與稅捐稽徵機關聯繫,依法尋求適當之處理方式,避免影響自身財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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