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因病就醫治療、生產、接受醫療照護等醫療行為之醫藥費,如係支付與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的私立醫療(事)機構(下稱非健保醫療(事)機構),該等機構必須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民眾始可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為維護民眾列報扣除額權益,該局鼓勵非健保醫療(事)機構應完善帳務管理及完備會計紀錄,並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認定。
中區國稅局說明,依「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審核要點」規定,申請適用對象、條件及申請時程如下:
一、申請適用對象:非健保特約之醫院、診所、物理治療所、職能治療所、語言治療所、心理治療(諮商)所、聽力所及助產機構。
二、申請適用條件:依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規定設帳、登帳、給與他人憑證、自他人取得憑證及保管帳簿憑證;其收支記載應符合下列條件:
三、申請時程:自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稅法定(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期間屆滿次日至當年度12月31日,均可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該局舉例說明,業者如於115年度申請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療(事)機構,申請期間自115年6月2日(即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115年6月1日之次日)至115年12月31日止;其經認定為會計紀錄完備正確者,自115年度起適用,且自認定適用年度起3年內,如均依法按帳簿憑證資料及實際所得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並繳清稅款,原則予以書面審核,免列入執行業務所得選案查核對象。另民眾就醫治療所支付予該等經財政部認定醫療(事)機構之醫療費用,自申報115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即得依規定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充分保障民眾權利,創造業者及納稅義務人雙贏。
該局提醒,115年度申請期限至同年12月31日截止,請符合前揭條件業者,填寫申請書並檢附114年度帳簿憑證,儘速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張詩佳
電話:(04)23051111轉2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