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自住者「換屋」(即出售舊屋購買新屋)權益,所得稅法第14條之8明定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舊房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2年內重購自住房屋、土地(新房地);或先購買自住新房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2年內出售自住舊房地,得申請適用房地合一稅重購退(抵)稅優惠。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4條之8重購退(抵)稅優惠,是為維護居住權益,減輕換購自住房地負擔,避免納稅義務人因課徵房地合一稅而降低重購新自住房地能力。若將後登記的新房地先出售,保留舊房地,此種「買新賣新」的交易型態,不符合自住者「換屋」租稅優惠的立法意旨,因此無法適用重購退(抵)稅優惠。
該局提醒,民眾換屋若選擇購買預售屋,須俟交屋取得房地所有權後,並由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才符合自住房地要件。若在等候預售屋交屋前,又另購置成屋,則須注意該另購置成屋登記日及俟後「預售屋交屋」之登記日,先確定「舊房地」及「新房地」為何,避免發生「買新賣新」的情形無法適用重購退(抵)稅優惠。
該局舉例,甲君於108年3月1日與建設公司簽約購買A預售屋,因工程延宕致交屋期程延後,因此於112年3月1日另購買B成屋(下稱B房地)作自住使用。A預售屋完工後,甲君於112年8月1日取得A房地所有權,後於113年5月1日出售A房地。甲君申報房地合一稅時,以A、B房地均符合自住要件,主張減除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交易時序詳下表)。經國稅局查核,因取得A房地的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在B房地之後,出售A房地屬「買新賣新」的情形,因此否准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之申請,並補徵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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