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務署表示,為確保營利事業依據公平交易原則進行集團間跨國交易,並符合移轉訂價規範及關稅估價規定,營利事業向海關申辦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時,應就全年度貨物進口價格進行整體考量。
關務署進一步表示,若營利事業就同樣貨物僅部分報單註記申辦一次性移轉訂價,部分報單未註記,或為便於作業,將利潤集中於少數報單,導致同樣貨物完稅價格出現落差,與關稅估價規定不符,海關將不接受營利事業調整內容。因此,營利事業於申請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時,應對整個會計年度內進口貨物價格進行統一調整,而非針對單一報單或特定賣方進行選擇性調整,且申報之價格應符合國際移轉訂價準則,並與企業內部會計報表一致。營利事業應準備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核定申請書、進口報單與正式商業發票勾稽清表、交易合約、正式商業發票、付款單證或說明,及其他海關審查交易價格所需文件資料,亦可提供移轉訂價報告,俾利海關審查,加速核定。
關務署建議,營利事業在進行價格調整前,先與海關各承辦窗口聯絡,以確保申辦過程順利,減少後續爭議或補稅風險。如有相關疑問,歡迎洽詢本署及各關承辦窗口(關務署(02)2550-5500分機2780、2785/基隆關(02)2420-2951分機2102/臺北關(03)383-4265分機2091/臺中關(04)2656-5101分機244、241/高雄關(07)561-3251分機8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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