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無國界,現代科技正翻轉職場勞務的提供方式。愈來愈多臺灣專業人士受聘境外企業,選擇留在國內提供勞務,透過視訊或電子郵件與境外團隊溝通,完成各項專案或日常工作。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取得之勞務報酬係屬中華民國來源之薪資所得,依法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規定,境內居住者之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係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且不論雇主所在地及薪資匯款帳戶地點在境內或境外,均認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該局舉例,一名臺灣軟體工程師113年受聘於美國矽谷一家新創企業,負責遠距開發專案。該工程師全程於臺灣透過視訊會議及電子郵件完成工作,薪資由美國公司每月匯入其美國的銀行帳戶,儘管薪資非匯進境內帳戶,但由於勞務提供地在臺灣,其薪資收入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併入其113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該局呼籲,於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取自境外雇主之報酬,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納稅義務人如有短漏報本人、及其合併申報的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是類所得,只要是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完成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若有申報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或至高雄國稅局官網(https://www.ntbk.gov.tw)使用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諮詢。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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