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申請營利事業登記,其組織型態計有獨資、合夥、公司與其他組織;稅捐之負擔隨組織型態之不同而有所不同,茲分別就法律責任與租稅負擔作一比較列述如下,投資人可審慎考量其經營策略及目標,做出最佳的選擇:
(一) 法律責任:
1. 獨資及合夥:
此類營利事業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因此獨資事業的資本主或合夥事業的合夥人必須對其事業所產生的債務負無限責任。
2. 公司:
公司(無限與兩合公司除外)與出資人(股東)為不同的法律個體,各股東對於公司的責任,僅以其出資額為限,也就是說僅負有限責任而已。
(二)租稅負擔:
項目 | 組織別 | |
獨資及合夥 | 公司 | |
所得稅 |
除小規模之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無須辦理結算申報外,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1)非屬小規模之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 1.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自107年度起,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遇休假日順延)辦理結算申報,惟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但104年度至106年度,仍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填具結算申報書,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後,再向申報時登記地稽徵機關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2. 資本主或合夥人計算其營利所得:自107年度起,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之合夥人,應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但104年度至106年度,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之合夥人,應將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列為其營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且營利事業階段所繳納稅額不得扣抵綜合所得稅(或退稅)。 (2)小規模之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 1.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2. 資本主或合夥人計算其營利所得:維持原課稅制度,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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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利息 | 向獨資資本主及合夥組織合夥人所借貸之款項均應以資本主往來論,不得列支利息;另向非金融業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在不超過財政部規定的利率標準(96年度至109年度為月息1分3厘)內可以核實認定。 | 公司向股東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在不超過財政部規定的利率標準(96年度至109年度為月息1分3厘)內可以核實認定。 |
投資收益免稅 | 無右列規定之適用。 |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87年1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間,其可扣抵稅額,應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3規定,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但自107年1月1日起,配合廢除設算扣抵,已無計算股東可扣抵稅額之必要。 |
盈虧互抵 | 若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經營2個以上之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均係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其中如有虧損,得依所得稅法第16條規定,將核定之虧損就核定之營利所得中減除,以其餘額為計算個人綜合所得總額項目。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之營利事業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但書規定者,得將其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其要件如下:
1.會計帳冊簿據完備。 2.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3.如期申報。 |
租稅獎勵 |
增僱員工(或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租稅優惠: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小規模營利事業不適用)。 |
1. 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
2. 增僱員工(或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租稅優惠:
3. 投資全新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適用投資抵減:
4. 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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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 |
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及稅率如下:
一、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12萬元以下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百分之20(99年度至106年度稅率為百分之17)。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部分之半數。 為減緩課稅所得額在一定金額以下之營利事業一次性提高稅率之負擔,107年度及108年度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未逾50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按下列規定稅率課徵,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部分之半數: (一)107年度稅率為百分之18。 (二)108年度稅率為百分之19。 |
依現行稅法規定須經事前或事後向稅捐稽徵機關報備,才能列報費用或損失者,主要有商品盤損、災害損失、固定資產報廢、商品報廢等。營利事業如因一時疏忽,未辦理報備手續,所列報之費用或損失可能無法獲得認定。茲舉一實例敘述如下:
有一家稍具規模之飲料公司,全年營業額數億元,因其下游商號經銷其飲料,偶有飲料逾保存期限未出售,以變質為由退回,該公司依法沖帳並列報商品報廢損失,全年累積金額高達400餘萬元,由於該筆變質之飲料僅於帳上據實記載,卻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第1款規定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勘查監毀,國稅局於查核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以該公司列報之商品報廢未能提出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且未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報備,悉數剔除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70餘萬元。本案公司不僅變質之飲料不能銷售致減少收入外,又無法認列損失,可謂雪上加霜。
有鑑於此,特將各相關稅法規定費用或損失報備事宜詳列如附表,供營利事業參酌,藉達節稅目的。
項目 | 法令依據 | 法令規定 | 申報期限 |
商品盤損 | 查核準則第101條 | 存貨採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零售價法者,存貨盤點短少須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調查認定;惟若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則免予報備。 | 事後報備,並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報備。 |
災害損失 |
1.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0條之1
2. 查核準則第102條 |
1.凡遭受地震、風災、水災、火災、旱災、蟲災及戰禍等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除船 舶海難、空難事件,事實發生在海外,勘查困難,應憑主管官署或海事報告書及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處理外,應於事實發生後之次日起30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 | 事後報備,並應於事實發生後之次日起30日內報備。 |
2.如未依上述規定報經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但能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其損失屬實者,仍應核實認定。 | |||
固定資產報廢 |
1.所得稅法第57條
2.查核準則第95條第10款 |
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或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等核實認定外,應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但有廢料售價之收入者,應將該售價作為收益。 | 事前報備。 |
商品報廢 | 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 |
1.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2.生鮮農、魚類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因產品特性或相關衛生法令規定,於過期或變質後無法久存者,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 3.依上述規定報廢之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如有廢品出售收入,應列為其他收入或商品報廢損失之減項。 |
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報備。 |
存貨的計價方法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的規範下,計有個別辨認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法等,不同存貨計價方法影響企業之損益相當大,茲舉一簡單實例並按3種較常使用之存貨計價方法所產生之不同結果列表供參:
xx公司進銷資料明細,期末存貨數量為1,800(進貨數量合計數6,700-銷貨數量合計數4,900):
進貨日期 | 進貨數量 | 單價 | 金額 | 銷貨日期 | 銷貨數量 |
01/01 期初存貨
03/01 06/03 08/04 11/02 |
1,000
1,500 1,000 1,200 2,000 |
80
85 90 95 100 |
80,000
127,500 90,000 114,000 200,000 |
02/05
04/15 07/07 08/10 12/12 |
600
700 900 1,500 1,200 |
合計 | 6,700 | 611,500 | 4,900 |
(一)先進先出法:期末存貨成本為100元×1,800=180,000元,銷貨成本為431,500元
(二)加權平均法:
611,500元÷6,700=91.27元…………加權平均單價
期末存貨成本為91.27元×1,800=164,286元,銷貨成本為447,214元。
(三)移動平均法:
進貨 | 銷貨 | 存貨 | |||||||
01/01 | 1,000 | 80 | 80,000 | 1,000 | 80 | 80,000 | |||
02/05 | 600 | 80 | 48,000 | 400 | 80 | 32,000 | |||
03/01 | 1,500 | 85 | 127,500 | 1,900 | 83.95 | 159,500 | |||
04/15 | 700 | 83.95 | 58,765 | 1,200 | 83.95 | 100,735 | |||
06/03 | 1,000 | 90 | 90,000 | 2,200 | 86.70 | 190,735 | |||
07/07 | 900 | 86.70 | 78,030 | 1,300 | 86.70 | 112,705 | |||
08/04 | 1,200 | 95 | 114,000 | 2,500 | 90.68 | 226,705 | |||
08/10 | 1,500 | 90.68 | 136,020 | 1,000 | 90.68 | 90,685 | |||
11/02 | 2,000 | 100 | 200,000 | 3,000 | 96.90 | 290,685 | |||
12/12 | 1,200 | 96.90 | 116,280 | 1,800 | 96.89 | 174,405 | |||
合計 | 174,405 |
期末存貨成本為174,405元,銷貨成本為437,095元。
上例之進、銷貨資料分別依上述3種常用之存貨計價方法所產生之結果如下表:
存貨估價方法 | 所計得之期末存貨金額 | 物價上漲時 | 物價下跌時 |
先進先出法 | 180,000 | 最大 | 最小 |
加權平均法 | 164,286 | 最小 | 最大 |
移動平均法 | 174,405 | 次大 | 次大 |
本案例因進價呈逐漸上漲趨勢,採先進先出法計算存貨成本較為不利。反之,在物價平穩或逐漸下降之趨勢,則採先進先出法較有利,因先進貨先銷貨,且其成本較高,減少銷貨毛利,可獲存貨節稅效果。但營利事業應注意的是,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營利事業應慎重選用會計原則且各期一致採用,以增進報表之比較性,除因環境改變或能證明新採用之會計原則較原採用之會計原則為佳外,不宜輕易變更。基於簡政便民考量,現行已刪除存貨估價之方法之採用及變更應事前申報稽徵機關核准之規定,惟為避免營利事業藉變更存貨估價方法操縱損益,規避稅負,稽徵機關將對此類案件加強查核。
例:
xx股份有限公司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呆帳損失,由於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遠超過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1%,該公司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3款規定,以其前3個年度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平均數限度內估列呆帳損失,透過該項損失之估列,該公司可大幅降低當年度應納稅額。惟營利事業應特別注意,當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時,應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6款至第8款規定取具合法憑證,以免喪失主張該項損失之權利。
營利事業依稅法規定列報折舊費用時,可依本事業之營業情況選用或變更適當之折舊方法,以達節稅效果。
在財務會計理論及商業會計法規定之折舊方法甚多,但依所得稅法第51條規定,以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生產數量法、工作時間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為準,由營利事業自行選擇。另營利事業如因營業環境之改變認應改採新的折舊方法較為合理客觀時,亦可變更折舊方法。又財務會計所採用之折舊方法不必與所得稅法第51條規定之折舊方法一致,但申報所得稅時可選用適當之折舊方法,除可享受節稅之利益外,又可兼顧財務報表之公允表達。
原則上,同一固定資產早期採用定率遞減法所提列之折舊額較平均法為高,可使早期之純益降低而具有遲延納稅之利益,但仍應考慮本身之營業狀況,始能做正確之決定。究應如何選用始合宜,茲歸納如下:
(一) 營利事業如有下列情況,宜採用平均法提列折舊:
(1)享受5年免稅獎勵期間:因如採定率遞減法將使免稅期間多提折舊,減少之所得將遞延於非免稅期間而增加非免稅期間之租稅負擔。
(2)處於虧損期間或有鉅額前10年虧損可扣抵時:採用定率遞減法只會加大營利事業之虧損,如採平均法可減少折舊提列,及時享受盈虧互抵利益。
(3)新創立或預期轉虧為盈時:早期營業規模較小或由虧損狀況初轉為盈餘時,獲利均較低,如採定率遞減法並無減輕稅負之實質利益。
(4)享受購置設備、研究發展、人才培訓支出之投資扣抵稅額時:因已實質享受減稅利益,若採用定率遞減法反而對營利事業不利。
(二) 反之,營利事業如非屬上述情況及在物價水準、稅率不變情況下,採用定率遞減法較平均法有利,誠如前述,此法能使固定資產早期較平均法多提折舊,將早期應納之稅負遞延至後期繳納,而獲延期納稅之利益。
營利事業購置之折舊性資產如果已達耐用年限時,請不要保留於帳上任其閒置,現在告訴您有兩種處理方法可以達到節稅之效果,特舉例詳述如下,以供選擇。
情況一:處分後將未折減餘額列為當年度損失
假設xx公司於95年1月購置機器設備金額10,000,000元,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該機器設備之耐用年限為9年,依法截至103年12月耐用年限屆滿,如無法繼續使用,將設備處分後,該公司可將其殘值1,000,000元列報為處分年度損失,但有廢料售價之收入者,應將售價作為收益,以免漏報受罰。
情況二:續提折舊
上項機器倘於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其殘值得自行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後,按原提列方式計提折舊。
以平均法為例,其續提折舊公式為:
(原留殘值-重行估列殘值)÷估計尚可使用年數=折舊延用上例,其預估可再使用4年,重行估列殘值200,000元,則該機器設備每年可再提列折舊200,000元。(1,000,000元-200,000元)÷4=200,000元..........每年再計提折舊費用
本則分析:因營利事業之獲利情況不一,在獲利豐厚年度以選擇情況一可達立竿見影之效果,在獲利平穩年度則採情況二,以達按年定額節稅效果,營利事業應自行斟酌採用。
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於當年度物價指數較該資產取得年度或前次依法令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年度物價指數上漲達25%以上時,得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經核准辦理資產重估價之營利事業,如其部分資產之重估年度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