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承包工程的工程期間,數月到數年不等,工期在一年以上,有關工程損益的計算,依規定應採完工比例法。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以致於工程損益確實無法估計者,得採全部完工法,在工程完工的年度再行計算損益
一、各期應收工程價款無法估計。
二、履行合約所須投入成本與期末完工程度均無法估計。
三、歸屬於合約之成本無法辨認。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
該局進一步說明,例如甲公司承包A工程,工程期間為100年2月1日至101年6月30日,工程總價1,000萬元(不含營業稅),估計總成本900萬元(工程總價1,000萬元-工程利潤及管理費100萬元),100年度投入工程成本360萬元。 A工程之工期在一年以上,工程損益可估計,則甲公司於100年度應採完工比例法計算工程損益,以工程成本比例法計算完工比例為40%(投入成本360萬元÷估計總成本900萬元),列報100年度營業收入400萬元(工程總價1,000萬元×完工比例40%),營業成本360萬元,工程利益40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承包工程的工程期間在一年以上,沒有上述工程損益確實無法合理估計的情形,有關工程損益的計算,應依規定採完工比例法。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順序 | 流程 |
1. | 承包工程工期未滿一年 → 不採用 |
2. | 承包工程工期在一年以上 → 採用,但有除外條款 |
順序 | 流程 |
1. | 工程成本比例法,即按投入成本占估計總成本之比例計算。 |
2. | 工時進度比例法,即按投入工時或人工成本占估計總工時或總人工成本之比例計算。 |
3. | 產出單位比例法,即按工程之產出單位占合約總單位之比例計算。 |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第5項) |
完工比例=實際已投入成本÷(實際已投入成本+估計尚須投入成本)
合約總價×完工比例-以前年度已認工程收入=當年度應認列工程收入
完工的定義:指實際完工而言,實際完工日期之認定:
1.原則:以承造工程實際完成交由委建人受領之日期為準。
2.例外:如上揭日期無法查考時,
屬承造建築物工程者,以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準。
屬承造非建築物之工程者,應以委建人驗收日期為準。
3.完工日並非驗收完工核發驗收證明書才認收入(最高行政法院93年度1667號判決)
4.完工後變更工程重新議價視為新工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24條所稱「完工」一詞,係指「實際完工」而言,營建工程於實際完工之後,倘有變更工程並重新議價情事者,該項變更工程應視為新工程,適用上開準則規定辦理。(財政部60.3.3台財稅第31497號函)
採完工比例法之營造業,其對外承包工程,依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予委託人,並列為預收工程款,結算申報時:
1.以預計工程總收入乘以截至年底之完工比例,減除截至上年底已認列之工程收入,其差額即為本期應認列之工程收入。
2.本期認列之工程收入與預收工程款開立發票之金額二者並非ㄧ致,因此在結算申報書損益計算表中之營業收入調節表中,應分別作下列表達:
(1)預收工程款:結算申報時應將已開立統一發票之預收工程款(即資產負債表中之預收工程款科目餘額)填入本期預收款項下作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之減項,並將上期已開立統一發票之預收工程款(即期初之預收工程款科目餘額)填入上期結轉本期預收款項下作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之加項。
(2)依完工比例法認列工程收入金額:依完工比例計算而得之工程收入,在未完工年度將其以「依完工比例法認列工程收入」項目作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之加項 在完工年度將截至上年年底本工程累積已依完工比例法認列工程收,入作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之減項。
3.預收工程款科目於工程完工結案年度時,與「在建工程」、「在建工程-已實現 損益」二科目對沖,結束該工程之相關實帳戶。
1.施工期間物價指數調整或彌補供料上漲所補償款,可於完工年度調整。
2.應檢視預估總成本是否合理?施工期間若有非正常理由(建築師等證明文件)不得任意調整。
3.應注意估計至完工時尚應需投入成本正確性。
4.選擇完工百分比法之計算,是否符合查核準則規定?上下期應一致?計算式是否正確?
影響最大的是原本採完工比例法的建設公司(符合查核準則規定24條之1),其在EAS的規範下,除非符合一定條件外(詳文後之表格整理),應依商品買賣之收入認列原則,也就是在商品所有權移轉時認列收入。
營造業 | 建築業 | |||
財務會計-EAS | 稅務 | 財務會計-EAS | 稅務 | |
收入 | 建造合約之結果可靠估計- 完工百分比法 -與建造合約有關之合約收入,於報導期間結束日參照合約活動之完成程度認列為收入。 建造合約之結果無法可靠估計- 成本回收法 -僅在已發生合約成本預期很有可能回收之範圍內認列收入。 |
同左,惟稅務上規定工期在一年以上之建造合約應採完工百分比法。 | 若買方無權利決定和變更不動產商品主要工程結構之設計,應依商品買賣之收入認列原則。(所有權移轉時認列收入) | 同左,稅務與財務上並無差異。 |
成本費用 | 建造合約之結果可靠估計- 完工百分比法 -與建造合約有關之合約成本,於報導期間結束日參照合約活動之完成程度認列為費用。 建造合約之結果無法可靠估計- 成本回收法 -合約成本應於當期認列費用。 當合約總成本很有可能超過合約總收入,立即認列預期損失。 |
同左,惟稅務上規定工期在一年以上之建造合約應採完工百分比法。 | 同收入面,應依商品買賣之成本認列原則。另,銷售房地支付之廣告費及促銷費用,因肺屬可直接歸屬於某一項合約且未來經濟效益具不確定性,故預售期間發生當期認列費用,不得予以資本化。 | 銷售房地相關推銷費用,遞延至收入認列時點,依銷售比例予以認列。 |
A:基金會在民國七十四年十二月四日(74)基總字第083號函的文字說明:廣告支出之未來經濟效益具有極大之不確定性,無法預估其未來經濟效益之期限及產生效益之形態,應以當期費用處理為宜。惟若屬「專案銷售」之廣告支出,含預付性質且其效益尚未實現者,可予遞延。
所以,當廣告費是屬於預售階段且能以專案歸屬的話,予以遞延,其他狀況下則認列為當期費用。
A:在預售年度必須列為遞延費用,等到完成交屋年度,也就是房屋銷售收入實現年度,才能認列為當年度費用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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