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九合一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將於11月28日舉行投票,隨著選情升溫緊繃,許多個人及營利事業紛紛透過捐贈政治獻金的方式,表達對理想政黨及擬參選人的支持。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捐贈政治獻金雖然可以在次年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為計算課稅所得額的減項,但必須注意相關列報規定,以免因錯誤申報而遭補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納稅義務人在捐贈政治獻金前,應先確認本身是否有政治獻金法第7條不得捐贈之限制(例如,營利事業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或捐贈人不具有選舉權之情形),再確認受捐贈對象是否符合該法第2條及第19條第3項第5款所稱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另在捐贈政治獻金當下也應遵守該法第17條及第18條有關個人或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的限制,而在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該法第19條規定,於可列報的限額內申報個人「捐贈扣除額」及營利事業「捐贈費用」,該局將捐贈限額相關規定整理如附表:
該局分別以個人及營利事業列報限額之計算舉例說明如下:
一、大華與小美兩夫妻115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為80萬元,夫妻二人在115年分別捐贈各10萬元政治獻金給不同市長擬參選人,合計政治獻金20萬元,該捐贈金額雖未超過政治獻金法第18條對擬參選人限額之規定,但兩夫妻在辦理115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列報之政治獻金捐贈扣除額,僅能列報16萬元(即綜合所得總額80萬元×20%)。
二、甲公司114年度財務報表無累積虧損,在115年分別對A政黨及B擬參選人捐贈政治獻金100萬元及20萬元,合計120萬元,該捐贈金額符合政治獻金法第17條及第18條對政黨及擬參選人限額之規定,若甲公司115年度在未扣除政治獻金前之所得額為1,100萬元,計算其政治獻金捐贈限額為100萬元(1,100萬元÷110%×10%),但因超過總額50萬元之限制,則甲公司得列報政治獻金捐贈50萬元,至於超過限額部分(即120萬元-50萬元)應於結算申報時自行調減,不得認列為當年度的費用。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在捐贈政治獻金前應先確認受贈對象及自身資格是否符合政治獻金法之規定,並注意前開捐贈金額之限制,在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也要確認沒有政治獻金法第19條第3項所規定不得列報為政治獻金之捐贈情形,並將取得的合格受贈收據(依監察院所定格式開立之收據)妥善保存,以利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列報,如此,才能安心支持理想對象,保障合法減稅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潘組長 06-2223111轉8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