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網紅發表創作取得平臺分潤收入之交易模式日益普及,財政部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並訂定114年9月10日至115年6月30日為輔導期間。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符合營業人要件之網紅,提供表演勞務予平臺,取得之分潤收入,尚非屬執行業務者提供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應課徵營業稅,爰境內網紅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或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
(二)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起徵點自114年1月1日起,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113年12月31日以前,銷售貨物為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自114年1月起於影音平臺上經營個人頻道,自平臺取得之分潤性質勞務收入每月5萬餘元,已達營業稅起徵點,雖未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或僱用人員等情形,惟已符合應辦理稅籍登記條件之一,即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其已於官網首頁「AI稅務知識包」專區建置「網紅新興交易課稅新制知識包」供民眾隨時以聊天或口語化方式提問,透過生成式AI技術將專業的稅務法規轉化為淺顯易懂的回答,協助民眾快速瞭解網紅課徵營業稅及綜合所得稅的相關規定。
該局呼籲,請網紅再次自行審視,如有符合應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情事,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如有疑義,除運用AI稅務知識包諮詢外,亦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聯絡人:楊圍閔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10
撰稿人:梁博勛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