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發現個人經核准適用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下稱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或扣抵稅額案件,嗣經查獲重購屋5年內有戶籍遷出、出租、供營業使用或再行移轉等情形,因不符合自住房地要件,遭國稅局追繳稅款。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納稅義務人於出售自住房地,並於2年內重購新屋,無論先售後購或先購後售,出售屋及重購屋皆符合自住房地要件者,可申請適用重購退稅或扣抵稅額;惟經核准案件於重購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將會追繳原退還或扣抵之稅額。
該局進一步補充,實務上常見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情形如下:
一、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持續設立戶籍在重購屋。但因未成年子女就讀或擬就讀學校訂有應設戶籍於該學區之入學條件、本人或配偶因公務派駐國外、或原所有權人死亡,致戶籍遷出或未設戶籍於重購屋者除外。
二、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實際居住在重購屋。
三、將重購屋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四、出售或再移轉重購屋。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1年10月出售A房地,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新臺幣(下同)120萬元,112年8月購買B房地,經核准適用自住房地重購退還稅款120萬元,今(115)年3月國稅局發現,原設籍B屋的甲君,已於114年12月31日將戶籍遷出,且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亦未設籍B屋,甲君雖主張全家實際居住B屋,但因其重購後5年列管期間遷出戶籍,致重購屋不符合自住房地要件,遭追繳原退還稅額120萬元。
該局呼籲,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或扣抵稅額之租稅優惠係為減輕民眾因自住換屋而增加之租稅負擔,但民眾常容易忽略重購屋5年列管期間相關規定之限制,因此特別提醒民眾於換屋前宜審慎評估未來居住及持有規劃,重購屋應符合戶籍登記及實際居住之自住要件,以免遭追繳原退還或扣抵之稅款,以保障自身權益。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聯絡人:黃瓊雯 課長 聯絡電話:(07)3228838分機6860
撰稿人:林銘瑜 聯絡電話:(07)3228838分機6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