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已於115年6月1日屆滿,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漏報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的海外所得,或誤扣除不同年度的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恐將遭補徵基本稅額或併處罰鍰。
該局說明,海外所得包括「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同一申報戶有海外所得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且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免稅額(114年度為750萬元)時,應申報並繳納基本稅額,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則僅能扣除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其扣除金額不得超過該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如下:
(例一)未依規定申報海外所得
甲君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申報本人海外財產交易所得650萬元,經該局查獲,加計當年度綜合所得淨額345萬元,核定基本所得額995萬元,計算基本稅額65萬元{〔(650萬元+345萬元)-111年度免稅額670萬元〕×稅率20%},扣除甲君繳納原一般所得稅額40萬元,核定補徵稅額25萬元(65萬元-40萬元)且甲君在裁處罰鍰前已繳清,罰鍰按漏稅金額25萬元的0.4倍計算後再減輕20%,為8萬元〔25萬元×裁罰倍數0.4×(1-20%)〕。
(例二)誤列報前一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損失
乙君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基本所得額為1,390萬元,誤將111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損失625萬元列為112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的減除項目,經該局查獲,核定基本所得額2,015萬元,基本稅額269萬元{〔(1,390元+625萬元)-112年度免稅額670萬元〕×稅率20%},扣除乙君繳納原一般所得稅額44萬元,核定補徵稅額225萬元(269萬元-44萬元),罰鍰按漏稅金額225萬元的0.2倍計算,為45萬元(225萬元×裁罰倍數0.2)。
該局再次提醒,海外所得不在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內,納稅義務人應主動據實申報。如發現短漏報,於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予處罰的規定。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邱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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