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政府為健全運動產業發展,鼓勵營利事業透過運動部(原為教育部)設置之專戶捐贈予經該部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2及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及捐贈費用加成減除實施辦法規定,得就該捐贈金額之175%,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且可適用至120年12月23日。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如有透過前揭專戶之捐贈,得依下列方式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一、 屬經運動部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捐贈,得在捐贈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額度內,按該金額之175%(捐贈收據開立日於114年7月24日以前者,為150%)減除。但營利事業與受贈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間具有關係人身分者,在前開限額內,僅得按其捐贈金額100%減除。
二、 屬經運動部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經運動部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得全數按捐贈金額之175%(捐贈收據開立日於114年7月24日以前者,為150%)減除,不受前項1,000萬元額度及但書之限制。
中區國稅局特別提醒,如有適用前揭加成減除實施辦法之情形,應於辦理該年度所得稅結算或決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申報書第A10-2頁、第A32頁等)填報並檢附捐贈收據等資料,以免影響租稅優惠權益,另當年度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所得額已為負數者,不適用加成減除,並請留意捐贈金額加成減除部分,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黃芯儀
電話:(04)23051111轉7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