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單位於員工退休時給付退休金,該筆退休金是否申報為員工退職所得,退職所得總額及扣繳稅款如何計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退職所得係指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另同法條第4項規定,退職所得之定額免稅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漲之。以114年度為例,依財政部公告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計算其所得額之方式如下:
(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如領取總額在新臺幣(下同)1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如超過1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如超過3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859,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兼領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者,按比例依前2款方式分別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4年1月1日退休並領取退休金,扣繳單位實際核發退休金之服務年資20年,依以上3種不同領取方式,分別計算甲君114年度退職所得如下:
國稅局特別提醒,扣繳單位於給付員工退休金時,除扣取稅款並繳納外,應於隔年一月底前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如仍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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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程國華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