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贈與稅所稱贈與人「每年」免稅額、「一年內」贈與他人、「同一年內」兩次以上贈與行為,均係自每年1月1日計算至12月31日止。
該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114、115年免稅額均為244萬元)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依法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贈與稅之計算,按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減除同法第21條規定扣除額及第22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依適用稅率計算贈與稅,其中所稱「一年內」、「每年」,均為曆年制,即自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4年8月10日贈與子乙君100萬元後,再於115年8月9日贈與女丙君144萬元,其誤認為贈與稅免稅額係自第1次贈與日起算1年內適用,下一年度免稅額期間應自115年8月10日重新起算,遂於115年10月1日再贈與子丁君244萬元。惟贈與稅免稅額係採曆年制計算,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年度,因此甲君115年度贈與總額為388萬元,僅得減除當年度免稅額244萬元,應納贈與稅14.4萬元〔(388萬元-244萬元)×10%〕。
該局提醒民眾,善用年度贈與稅免稅額合法節稅,同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如仍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陳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