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借款给自然人股东借款契约书范本
以下为公司资金贷与自然人股东时使用的借款契约书模板,签约前请先阅读使用前注意事项。
一、使用前注意事项
1、契约效力
公司资金贷与自然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第15条第1项。依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030号判决、103年度台上字第2282号裁定,借贷契约本身原则上仍有效,借用股东仍应返还;但违法状态不因签约而消除,公司负责人依同条第2项须与借用人连带负返还责任,公司受有损害者并负损害赔偿责任。本契约目的在于明确债权、保全公司返还请求权,不代表此借贷合法。
2、法院见解分歧之因应
学说另有认为违法借贷无效之见解,故本契约第十三条约定:契约如经认定无效,乙方仍应依不当得利返还,并比照约定利息计付。
3、董事借款由监察人代表
借用股东如同时为甲方董事(含董事长),依公司法第223条应由监察人代表甲方签约;董事会讨论时,该董事应回避。
4、利率下限与设算利息
约定利率建议不低于拨款年度1月1日台湾银行基准利率。未收利息或利率偏低者,国税局依所得税法第24条之3第2项按该基准利率设算甲方利息收入课税。
5、拨还款方式与印花税
拨款与还款一律以银行汇款为之,乙方不另出具收据。借款契约本身不在印花税课征范围;若另立收到款项之收据,属银钱收据,应按金额千分之四贴用印花税票。
6、刑事风险
负责人如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而为贷与,另可能涉及刑法背信罪或业务侵占罪,请审慎评估。
7、填写方式
范本中【 】处为待填字段,「□」处请择一勾选;签约前请依个案情形调整,并建议由律师或会计师复核。
二、借款契约书范本
立契约书人:
贷与人:【公司全名】(以下简称甲方)
借用人:【股东姓名】(以下简称乙方)
连带保证人:【姓名】(以下简称丙方;无者删除)
乙方为甲方之股东,因个人资金需求向甲方借款,经甲方【民国 年 月 日】董事会讨论(乙方为董事者已回避),双方同意订立本契约,条款如下: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贷与乙方新台币【 】元整(以下简称本借款)。
第二条 拨款
(择一勾选)
□ 甲方应于本契约签订后【 】日内,将本借款汇入乙方下列帐户,以银行汇款纪录为拨款之证明。
□ 双方确认甲方已于【民国 年 月 日】将本借款汇入乙方下列账户,本契约自该日起适用。
银行:【 】 分行:【 】
户名:【乙方姓名】 账号:【 】
第三条 借款期间
借款期间自拨款日起至【民国 年 月 日】止(建议不超过一年)。期间届满前经双方书面同意者得展延,展延应重新提甲方董事会讨论。
第四条 利息
(一)本借款按年利率【 】%计息,自拨款日起按日计算。约定利率不得低于拨款年度1月1日台湾银行基准利率,展延或跨年度时,以各该年度1月1日台湾银行基准利率为下限调整。
(二)乙方应于每月【 】日前,将前一期利息汇入甲方第五条所定账户。
第五条 还款方式
(择一勾选)
□ 借款期间届满时,一次清偿全部本金及未付利息。
□ 自【民国 年 月】起,每月【 】日摊还本金新台币【 】元并给付利息,至清偿完毕为止。
乙方应汇入甲方下列账户:
银行:【 】 分行:【 】
户名:【甲方全名】 账号:【 】
第六条 提前清偿
乙方得随时提前清偿全部或一部本金,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甲方得随时要求乙方提前清偿,乙方应于接获甲方书面通知后【三十】日内清偿全部本息。
第七条 担保
(一)乙方应于拨款同时签发以甲方为受款人、面额同本借款金额之本票乙纸交甲方收执,本借款清偿完毕时甲方应返还之。
(二)丙方同意担任乙方本契约一切债务之连带保证人,并抛弃先诉抗辩权。(无连带保证人者删除本项)
第八条 抵销
乙方对甲方有股利、盈余分配或其他金钱债权时,甲方得径以之抵销乙方依本契约所负之债务,并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同时为甲方员工者,甲方得在法令许可及双方另以书面约定之范围内自薪资扣还。
第九条 加速到期
乙方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甲方得以书面通知乙方,本借款视为全部到期,乙方应立即清偿全部本息:
(一)逾期未给付本金或利息达【十五】日。
(二)乙方转让其所持甲方股份达【 】%以上,或丧失甲方股东、董事或员工身分。
(三)乙方受强制执行、假扣押、破产或债务清理之声请或裁定。
(四)甲方依主管机关、税捐稽征机关、签证会计师之要求或甲方董事会、股东会决议,须收回本借款。
(五)乙方违反本契约其他约定,经甲方书面催告后【十】日内未改正。
第十条 迟延给付
乙方逾期未清偿本金或利息者,自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 】%计付迟延利息,但不得超过民法第205条所定周年百分之十六。
第十一条 费用
因本借款所生之汇款手续费、本票强制执行及其他追偿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十二条 代表与内部程序
(一)乙方为甲方董事者,依公司法第223条由甲方监察人代表甲方签订本契约。
(二)甲方应将本借款及收回情形完整记载于账簿,并保存董事会纪录、汇款纪录及本契约正本。
第十三条 法令遵循及契约效力
(一)双方已知悉公司法第15条第1项关于公司资金不得贷与股东之规定,及同条第2项公司负责人应与借用人连带负返还责任之规定。
(二)乙方同意不以本借贷违反公司法第15条或其他法令为由,拒绝或迟延返还本借款。
(三)本契约全部或一部如经法院认定无效,乙方仍应立即返还所受领之全部款项,并自受领日起至返还日止,按第四条约定利率计付相当于利息之金额。
第十四条 通知
双方之通知以本契约所载地址为准,地址变更时应即以书面通知他方;未通知者,依原址寄送即生送达效力。
第十五条 契约变更
本契约之修改或补充,应经双方以书面为之。
第十六条 管辖法院
因本契约涉讼时,双方同意以【台湾台北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第十七条 契约份数
本契约一式【三】份,由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为凭。
三、立契约书人签章栏
甲方(贷与人):【公司全名】 (公司章)
统一编号:【 】
代表人:【姓名】 (签章)
(乙方为甲方董事者,本栏改为:依公司法第223条代表甲方之监察人【姓名】)
地址:【 】
乙方(借用人):【姓名】 (签章)
身分证统一编号:【 】
地址:【 】
丙方(连带保证人):【姓名】 (签章)
身分证统一编号:【 】
地址:【 】
中华民国【 】年【 】月【 】日
四、附件:拨款及还款纪录表
每笔拨款、还本、付息均以银行汇款为之,并附汇款单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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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日期 |
类别(拨款/还本/付息) |
金额(新台币元) |
本金余额(新台币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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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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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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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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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依据:公司法第15条、第223条;所得税法第24条之3;民法第205条;印花税法。实务见解: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030号判决、103年度台上字第2282号裁定。本范本仅供参考,个案适用请洽专业人士。
撰文者:黄则翰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执业登记文号:全联会ㄧ字第1060420号|台北市记账士公会会籍编号:01615|移民署注册登记证第C0313号
数据源:相关法令、公开信息及个人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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