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依證券交易法及公司法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予員工,如公司沒收其所授與員工之認股權憑證,或員工既得認股權憑證因過期失效時,公司應將已認列之薪資費用,列為沒收年度或失效年度之損益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97年6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5210號令規定,公司依證券交易法及公司法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予員工,以公平價值或內含價值計算各年度認列之酬勞成本,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已核實認定為公司各年度之薪資支出;嗣後員工因未符合認股權計畫所規定應服務之年數或條件,致公司沒收其所授與之認股權憑證,或員工既得認股權憑證因過期失效時,公司應將以前年度已認列之薪資費用,列為沒收年度或失效年度之損益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7年7月1日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予員工,依公司認股權計畫規定,員工須自107年7月1日起服務滿3年後才能行使權利,且最終行使日為112年6月30日,惟截至最終行使日止,部分員工未行使認股權致其失效,失效認股權歷年已認列之薪資費用共新臺幣(下同)500萬元。甲公司申報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並未將該部分已認列之薪資費用認列收入,經該局查核發現,遂調增甲公司其他收入500萬元並補徵稅款。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依證券交易法及公司法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歷年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已核實認定為薪資費用,如嗣後認股權因員工未符合既得條件遭沒收或逾期未行使致過期失效時,應留意已認列之薪資費用須列為沒收年度或失效年度之損益,以免因不符規定而遭調整補稅。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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