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14年6月25日起,納稅義務人就稅捐及罰鍰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並暫緩執行之案件,於計算徵收期間時,應扣除暫緩執行期間之末日,由原計算至稽徵機關發單補徵之繳納期間屆滿日,變更為至行政救濟確定日為止。
該局說明,稅捐徵收期間自繳納期間屆滿日之翌日起算5年,納稅義務人收到稅單後,如對核課稅捐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救濟;該稅單於行政救濟期間,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惟依同法第23條第3項規定,該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之期間應自徵收期間內扣除,以往該期間之末日皆計算至稽徵機關發單補徵之繳納期間屆滿日,經依最高行政法院於114年6月4日114年度大字第1號裁定指出,應自徵收期間扣除同法第39條暫緩移送執行期間,僅限於行政救濟期間之意旨,財政部爰於114年6月25日發布解釋令,計算徵收期間時,扣除暫緩執行之期間,應計算至行政救濟確定日。類此案件每件受影響期間推估約為1至2個月,該局已全面進行清查,截至114年6月30日止,依新令釋規定重行計算逾徵收期間案件計有24件,已通知行政執行機關不再繼續執行。
該局呼籲,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並暫緩執行之案件,徵收期過後仍有10年時間可供執行,稽徵機關於時效內如查有欠稅人之財產、所得,或有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而故不履行之情事,都將積極與行政執行分署合作追查,包括進行查封扣押財產、所得或向法院聲請管收等執行手段,請欠稅人切勿心存僥倖,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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