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7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者,得申請按月申報營業稅,但同一年度內不得變更。
該局說明,為鼓勵外銷,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1款明定營業人因銷售第7條規定適用零稅率之貨物或勞務而溢付的營業稅准予退還,又為使前揭營業人能儘速取得退稅款,同法第35條第2項規定該等營業人得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以每月為1期辦理營業稅申報作業,並應自核准後之首一單月起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經營外銷貨物,每期申報退還因外銷貨物適用零稅率而溢付之營業稅額,惟為避免資金積壓,甲公司於114年8月向所轄國稅局申請以每月為1期辦理營業稅申報作業,並於同年月經所轄國稅局核准後,甲公司應自114年9月起於次月15日前按月申報營業稅,即甲公司應於114年10月15日前申報114年9月營業稅。
該局提醒,營業人經稽徵機關核准以每月為1期辦理營業稅申報者,同一年度內不得變更。所稱同一年度係指日曆年度,即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倘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聯絡人:銷售稅組周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