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保全國家租稅債權,納稅義務人逾期未繳應納稅捐,不論是否尚在行政救濟程序中,稅捐稽徵機關得就其名下相當於應繳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辦理禁止處分登記,防止納稅義務人藉由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債務。
中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經核定補徵綜合所得稅新臺幣360萬餘元,甲君對核定稅額不服,申請復查,因逾期未繳納應納稅捐,亦未提供相當擔保,該局為防杜甲君移轉財產以規避執行,遂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通知地政及監理機關對其名下財產辦理禁止處分登記。甲君對禁止處分不服,主張核定稅捐尚在行政救濟中,不應對其名下財產禁止處分。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係指依法應繳納的稅捐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與納稅義務人是否進行行政救濟無涉。納稅人雖提起行政救濟,但只要逾期未繳納即屬欠稅,而欠稅達一定金額以上時,稽徵機關依法即可就納稅義務人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辦理禁止處分登記。
中區國稅局提醒民眾,因欠稅導致財產遭禁止處分登記者,若需辦理財產移轉過戶,應先行繳清欠稅或提供相當擔保,再由稽徵機關函請有關機關塗銷禁止處分登記;此外,納稅義務人對於復查決定不服,提起訴願時,應於期限內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1/3或提供相當擔保,以免遭移送強制執行。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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