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原來所有的「農業用地」,於死亡前經政府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但受限於土地所在地的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或尚未實施市地重劃、區段徵收,導致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仍無法按變更後的用途使用,只要現況仍維持農業使用,並取得農業與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核發的證明文件,就能比照「農業用地」享有免徵遺產稅的優惠。
該局說明,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農業用地經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後仍作農業使用,若符合以下(一)、(二)兩項條件之一,並取得農業與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核發的證明文件,即可申請免徵遺產稅:
(一)細部計畫尚未完成:依法應完成的細部計畫尚未完成,導致已依法變更的「非農業用地」,無法准許依變更後的計畫用途使用。
(二)重劃或徵收尚未實施:已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且土地所在的都市計畫已發布細部計畫,但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在正式公告實施計畫前,土地仍無法依新用途建築使用。
該局特別強調,若該土地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經可以依照變更後的用途(如住宅區、商業區)進行開發或建築使用,即使仍從事農業生產,但未取得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的證明文件,也無法再適用免徵遺產稅的規定。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遺留一筆位於桃園市都市計畫「住宅區」的A土地,公告現值新臺幣(下同)2,800萬元。繼承人乙君於申報甲君遺產稅時,主張A土地符合農業使用規定,欲申請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扣除農業用地扣除額,惟僅提示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該局輔導繼承人乙君向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申請出具A土地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的公文書。經乙君補齊上述主管機關認定符合前項規定的公文書後,該局據以核定准予扣除A土地之遺產價值2,800萬元,按適用稅率20%計算,核減遺產稅額560萬元,成功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
該局提醒,前揭經核准免徵遺產稅的A土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同樣受到「5年列管」的限制,繼承人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必須持續作農業使用,若期間發生未繼續經營、移轉或廢耕等情事,將會被依法追繳原免徵的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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