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房地合一稅經核准適用重購自住房地稅額扣抵或退還,嗣於重購後5年內將重購自住房地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者,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的稅額。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個人適用重購自住房地稅額扣抵或退還,係以出售原有自住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另行購買新房地供自住使用(先售後購);或先購買新自住房地後,於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出售原有自住房地(先購後售),須符合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及購買房屋辦竣戶籍並實際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適用要件。符合規定者,可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比率,計算退還已納稅額或扣抵應納稅額。但為防止短期炒作及投機,重購退(抵)稅優惠設有「重購之自住房地於重購5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的限制,如於5年內移轉所有權、遷出戶籍、未自住或出租、轉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在110年6月間以新臺幣(下同)865萬元出售原自住房地,自行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108萬元,嗣甲君於111年9月間以838萬元重購新房地,經查符合重購退稅要件,核准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的比率,退還已繳稅額104萬餘(108萬✕838萬/865萬)元,因甲君於113年3月間再將新房地出售,應追繳原已退還的稅額。雖甲君主張因調職必須將重購自住使用的新房地出售,其屬非自願出售,應免予追繳原退還稅額申請復查,案經該局以甲君重購自住的新房地移轉他人後已無供其自住使用,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第3項規定,重購自住的房屋、土地於重購後5年內如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予以駁回復查確定。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於申請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時,應留意相關法令規範,以維護自身權益。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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