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於今(3)日發布解釋令,營業人銷售虛擬資產服務法第3條第1款及第6款所定虛擬資產及穩定幣,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財政部說明,近年來數位經濟及區塊鏈技術急遽發展,國內虛擬資產交易活動日趨頻繁,虛擬資產課稅議題廣為外界關注。考量國際間就虛擬資產課稅情形,主要係由主管機關先行納管定性,稅務機關再據以課稅,該部爰配合115年7月22日制定公布「虛擬資產服務法」,並參酌主要實施加值型營業稅國家對虛擬資產之課稅規定,核釋營業人銷售該法所定之虛擬資產及穩定幣,不課徵營業稅,以供徵納雙方依循。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依我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課稅原則,支付工具或儲蓄保值等投資工具不具消費性質,其移轉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不課徵營業稅。鑑於虛擬資產服務法第3條第1款規定之虛擬資產(例如比特幣、乙太幣等)係以用於支付或投資目的者為限;同條第6款所定之穩定幣亦為該法所稱虛擬資產之一種,屬多用途支付工具,因此,營業人銷售渠等虛擬資產,不課徵營業稅。該部補充說明,國際間與我國加值型營業稅稅制相近之國家(例如英國、德國、加拿大、日本、新加坡、澳洲、紐西蘭、韓國及印尼)或地區(歐盟)已將虛擬資產定性為支付工具或金融服務,其交易亦不課徵營業稅,我國作法與國際趨勢一致。
財政部另提醒,虛擬資產服務商依虛擬資產服務法第6條規定為他人提供虛擬資產交換等相關服務所收取之服務費或手續費,屬銷售勞務取得之代價,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另非同質化代幣(Non-Fungible Token,下稱NFT)尚非虛擬資產服務法所定之虛擬資產,鑑於其係表彰價值具有特定性及不可替代性之數位資產或商品(例如表彰特定藝術品、收藏品或不動產等),因此,營業人銷售NFT或持以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亦屬銷售勞務行為,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該部籲請從事該等交易之營業人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如有短漏報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機關或該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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