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虧損能抵稅嗎?個人投資公司損失與綜合所得稅節稅申報全解析
文章摘要:
許多企業主或投資人在面臨公司經營不善、投資血本無歸時,最常問會計師的一句話就是:「我賠掉的錢,能不能在五月報稅時拿來抵稅?」答案並非絕對的「是」或「否」,而是取決於您的「公司型態」以及您是「如何處理這筆投資」。本篇文章將引用財政部與國稅局的官方規範,為您詳細拆解如何將投資損失轉化為合法的節稅權益。
一、 核心觀念:您的損失,是「投資損失」還是「財產交易損失」?
在進入複雜的計算之前,我們必須先釐清一個稅法上的大前提。在個人綜合所得稅的世界裡,稅法看重的不是您心裡覺得賠了多少,而是您在法律形式上發生了什麼行為。
對於個人投資者而言,最容易混淆的就是「投資損失」與「財產交易損失」這兩個名詞。這兩者在文字上看起來很像,但在稅務申報的結果上卻是天壤之別。
1. 什麼情況下完全「不能」抵稅?
如果您的狀況是公司經營不善倒閉、清算,導致您當初投入的資金拿不回來,這種情況在稅法上通常被視為個人的「投資風險」。
根據財政部頒布的相關解釋函令,個人投資之營利事業若因經營不善而宣告破產或清算,股東因而產生之損失,屬於「投資損失」。目前《所得稅法》對於個人綜合所得稅的規定中,並沒有一項叫做「投資損失」的扣除額。
簡單來說,如果公司是走完清算程序,股票變成了廢紙,這筆虧損是無法從您的薪資、股利或利息所得中扣除的。這與「營利事業所得稅」(公司報稅)不同,公司投資其他公司賠錢可以認列損失,但個人不行。
2. 什麼情況下「有機會」抵稅?
如果您的狀況是將手中的股權或出資額,「賣」給了別人,而且賣出的價格低於您當初取得的成本。
這種行為在稅法上被稱為「財產交易」。既然是交易,就會有賺有賠。如果您賣賠了,這就構成了「財產交易損失」。根據《所得稅法》第17條的規定,「財產交易損失」是可以申報扣除的,但它有一個非常嚴格的限制——它只能用來抵銷「財產交易所得」。
為了讓您一眼看懂,我們整理了以下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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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項目 |
投資損失 (公司清算/倒閉) |
財產交易損失 (股權轉讓/買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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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原因 |
公司解散、破產,股權價值歸零 |
將股權轉讓給他人,成交價 < 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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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歸類 |
投資本金的喪失 |
財產交易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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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抵稅 |
完全不可抵稅 |
有限制的可抵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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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稅範圍 |
無 |
僅限抵銷同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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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期限 |
無 |
若當年度無所得可抵,可後抵三年 |
二、 關鍵判斷:您的公司是什麼型態?
知道了「轉讓」才有可能抵稅後,下一個關鍵問題是:您投資的是什麼類型的公司?因為「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在稅法上的定義完全不同,這直接決定了您適用的稅法條文。
1. 有限公司 (Limited Company)
有限公司沒有發行股票,股東持有的是「出資額」。
2. 股份有限公司 (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
這部分比較複雜,必須再細分為兩種情況:
引用來源參考:
根據財政部賦稅署的說明,未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股份屬於財產交易,其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反之,其損失則適用財產交易損失之扣除規定。
三、 深入解析:「財產交易損失」的抵稅額度怎麼算?
這是整篇文章最核心的實務操作部分。假設您確定您的投資屬於「有限公司出資額」或是「未印製股票的股份」,且您已經透過轉讓產生了虧損,接下來該如何計算?
1. 先抵當年度,再抵未來三年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第1小目規定,財產交易損失之扣除,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於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
這段話包含三個層次的執行邏輯:
您不能拿賣股票賠的錢,去抵銷您的薪水(薪資所得)或銀行利息(利息所得)。您只能拿來抵銷「財產交易所得」。
假設您今年賣出資額賠了 100 萬(財產交易損失),但您今年賣房子只賺了 20 萬(財產交易所得)。
您今年只能申報扣除 20 萬。您的綜合所得總額中,財產交易所得這一項會變成 0,但不能變成負數去扣抵其他所得。
上述沒用完的 80 萬損失(100萬 - 20萬),不會消失。國稅局允許您將這 80 萬「記在帳上」,在未來的三年內(明年、後年、大後年),如果您有產生新的財產交易所得,都可以拿出來抵銷。
2. 計算範例演練
為了讓您更清楚,我們設定一個具體的情境:
|
年度 |
財產交易所得 (賺錢) |
薪資所得 |
可申報扣除之損失 |
抵稅後結果 |
剩餘可後抵損失 |
|
2024年 |
0 元 |
200 萬元 |
0 元 |
薪資 200 萬須課稅 |
400 萬元 (保留) |
|
2025年 |
150 萬元 (賣房獲利) |
200 萬元 |
150 萬元 |
財交所得變 0,薪資 200 萬須課稅 |
250 萬元 (400-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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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
0 元 |
200 萬元 |
0 元 |
薪資 200 萬須課稅 |
250 萬元 (保留) |
|
2027年 |
300 萬元 (賣黃金存摺獲利) |
200 萬元 |
250 萬元 |
財交所得變 50 萬 (300-250),薪資 200 萬須課稅 |
0 元 (全數用罄) |
注意: 如果到了 2027 年報稅結束(即 2028 年 5 月),張三還是沒有產生足夠的財產交易所得,剩下的額度就會自動失效,不能再延期。
四、 申報實務:需要準備哪些文件?
稅務申報講求的是「憑證」與「資金流向」。既然您主張有損失,國稅局勢必會嚴格審查這筆交易的真實性,以防止假交易真避稅。以下是您在每年五月報稅時,必須檢附或備查的文件清單:
1. 原始取得成本的證明
您必須證明當初真的是花那麼多錢買的,而不是乾股。
2. 出售交易的證明
您必須證明您是真的以低價賣掉了。
3. 公司變更登記資料
4. 損失計算明細表
(賣出價格 - 原始成本 - 支付的必要費用) = 財產交易損失
五、 進階議題:與「營利事業」規定的混淆與釐清
很多客戶會感到困惑:「為什麼我的公司投資別家公司賠錢可以認列費用,但我個人投資就不行?」這裡必須引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來解釋兩者的立法精神差異。
1. 營利事業(公司)的視角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公司投資之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若被投資公司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投資公司是可以認列投資損失的。
這是因為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投資是其商業行為的一部分,成本與收入需配合。
2. 個人(綜合所得稅)的視角
個人綜合所得稅採取的是「收付實現制」與「列舉扣除制」。個人的投資行為被視為資本的運用,若非透過「交易」實現損益(如前述的財產交易),單純的投資失利被視為個人資產的消滅,而非稅法上定義的「所得」的減項。
這也是為什麼我們一再強調,除非透過「轉讓(買賣)」將虧損「實現」為財產交易損失,否則單純持有到公司倒閉,個人是無法抵稅的。
六、 常見問題集 (FAQ) - 依據國稅局官方說法
為了節省您查詢的時間,我們整理了國稅局網站上針對此議題最常見的問答,並用白話文解釋。
Q1:我投資的是上市股票,現在賠了一半賣掉,可以抵稅嗎?
A: 原則上不行。
依據現行法規,上市櫃股票的交易所得目前停徵所得稅(除非涉及最低稅負制的大戶),既然賺錢不課稅,賠錢也就不能抵稅。這是權利與義務對等的概念。
Q2:如果我今年沒有財產交易所得,申報這個損失有意義嗎?
A: 有意義,而且非常重要。
即使今年沒得抵,您還是應該在申報書中列報這筆損失,並經國稅局核定。唯有經過核定,這筆損失才能取得「官方認證」,保留到未來三年使用。如果您今年嫌麻煩沒報,未來三年就算賺了大錢,也沒辦法回頭拿這筆隱藏的損失來抵稅。
Q3:所謂的「以後三年度」是怎麼算的?
A: 從損失發生的「下一個年度」開始算起三年。
例如:損失發生在 113 年度(2024年)。
七、 結語與專業建議
總結來說,個人投資公司的損失想要在綜合所得稅中「節稅」,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黃金條件:
稅務規劃必須建立在合法的基礎與完善的憑證之上。如果您手邊持有虧損的非上市櫃公司股權,且預期未來幾年會有房地產或其他股權的獲利交易,建議您在進行股權調整前,先諮詢專業會計師的意見,確認股權性質與交易架構,以免因為程序瑕疵而錯失了合法的節稅權益。
參考資料
公司法於107年8月1日修正後,公司未印製股票,或不發行股票,其對所得稅之影響?(2320)
更新日期:111-04-06
本題分以下2點來說明:
1.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修正後公司法第162條之1規定,就其發行新股總數合併印製股票,或依同法第161條之2規定,未就其發行之股份印製股票者,以帳簿劃撥方式進行無實體交易,係屬買賣有價證券行為,應依法課徵證券交易稅,其交易所得或損失,應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
2.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修正後公司法第161條之1第1項後段規定不發行股票者,依財政部80.4.30台財稅第790191196號函規定,買賣該公司股份不發生課徵證券交易稅問題,但應屬財產交易,其財產交易之所得,應課徵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4條之1)
(公司法第161條之1)
(公司法第161條之2)
(財政部80.4.30台財稅第790191196號函)
(財政部91.2.7台財稅字第0910450541號令)
個人因投資公司所發生之投資損失,以及金錢借貸未獲清償之呆帳損失,均不得列報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
【2024-12-0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1規定之財產交易損失,係指個人基於非經常買進賣出其持有之各種財產或權利所發生之損失。個人投資公司所生之投資損失,以及金錢借貸未獲清償之呆帳損失,均非財產或權利因買賣或交換所產生之損失,不得列報為個人綜合所得稅之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
該局說明,個人取得公司股權(如參加公司現金增資,或於次級流通市場買進股票),其後因被投資公司減資彌補虧損、清算甚或破產造成投資損失,而該等損失並非因買賣或交換股權所致,損失金額實為公司累積虧損並非轉讓價差,個人股東自不得於綜合所得稅執此列報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又如個人借貸金錢予他人,其後因本息未獲清償所發生之呆帳損失,並非買賣或交換造成之價差損失,亦不能列報為該特別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申請人甲君及其配偶乙君均為A公司股東,該公司截至107年底累計虧損達6,500萬元,遂於108年度辦理減資6,000萬元以彌補虧損,甲君及乙君因此分別受有1,200萬元及600萬元之投資損失(A公司之股票面額為10元,該2人分別經收回註銷120萬股及60萬股),而甲君於108年度另有出售臺北市○○區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350萬元,於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誤將前述投資損失列報為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350萬元,該局以前述投資損失並非財產交易損失,予以否准認列。申請人不服,申請復查,經該局復查決定以A公司減資彌補虧損所造成之投資損失,核非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1規定之財產交易損失,尚不得於綜合所得稅中列報減除,乃維持原核定。
該局呼籲,財產交易損失僅限於買賣或交換移轉財產、權利所發生之損失,尚不包含投資損失(如被投資公司減資彌補虧損、清算分配賸餘財產低於原投資金額甚或破產等情)或呆帳損失(金錢借貸未獲清償),納稅義務人應確實瞭解財產交易損失之定義,以期正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聯絡人:法務組 洪股長 電話:23113711分機2051)
(註:本文旨在提供一般性稅務觀念推廣,實際個案狀況可能因修法或特殊事實而異,具體申報請依當時法令或諮詢專業人士)
撰文者:黃則翰會計師|註冊會計師執業登記文號:全聯會ㄧ字第1060420號|臺北市記帳士公會會籍編號:01615
資料來源:相關法令、公開資訊及個人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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