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提升生產技術、產品或勞務品質,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一定金額,得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將該投資金額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中區國稅局近期有1案例,甲公司主張以盈餘向境外營利事業購置設備,並依上開規定列報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惟未能檢附進口報單等足以證明確有進口至我國境內之相關文件,經國稅局查核發現,該設備訂購單上指定送貨地址為甲公司之境外子公司,並非甲公司之自有或承租之生產場所或營業場所,實際上係訂購供子公司使用,非屬該營利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而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因此不符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而遭剔除補稅。
該局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之項目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項,應以供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者為限。另列報並經國稅局核定為未分配盈餘減除實質投資之項目,倘於3年內將該等實質投資項目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為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除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減除或退還之稅款外,並應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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