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證券交易稅係向出賣有價證券人課徵,由買受人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代徵稅款,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惟買賣雙方如為二親等以內親屬交易,還須取得國稅局核發之「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才能辦理過戶登記。
該局指出,近來查核案件時,發現轄內某未上市櫃已簽證發行股票公司,受理股東與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買賣公司股票,僅憑股東檢附已繳納證券交易稅之繳款書,即辦理過戶登記,惟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公司辦理股東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買賣公司股票過戶登記時,應通知股東檢附「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如欠缺該項證明書,而逕行辦理過戶登記,將依同法第52條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視同贈與,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故未上市櫃證券發行公司於辦理股東二親等內親屬間股票過戶登記時,記得應依規定通知當事人繳驗相關證明文件(如:贈與稅繳清證明書、免稅證明書或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等),再協助股東辦理過戶登記,以免違反規定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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