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小姐經營的公司於今年(114年)7月底辦理暫停營業1年,是否仍應於9月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除下列免辦暫繳者外,應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計算暫繳稅額自行繳納,並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一、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係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二、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三、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四、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本年度新開業者。
五、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情事,其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決算者。
六、營利事業按其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幤2,000元以下者。
七、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利事業。
另財政部82年6月22日台財稅第820247078號函規定,營利事業未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辦理暫繳申報,如經查明當年度1至6月份無營業額者,稽徵機關得免依同法第68條規定核定暫繳稅額。
林小姐的公司雖於今年7月底辦理暫停營業,若無上述免辦暫繳之情事,依法仍應於今年9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該局提醒,經核准暫停營業之營利事業,因已無營業,往往容易疏忽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規定,如未於規定期間內辦理申報,除依財政部82年6月22日台財稅第820247078號函規定,經查明當年度1至6月份無營業額者,稽徵機關得免依所得稅法第68條規定核定暫繳稅額外,將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並依當年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1個月利息,一併填具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通知該營利事業於15日內自行向國庫繳納。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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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梁薰元 聯絡電話:(07) 3228838 分機6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