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未依規定於申報期間內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自動完成補報繳手續,可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限展延至114年6月30日,民眾如因故未如期辦理結算申報,應採人工方式申報,若經計算後有應納稅款,應填寫綜合所得稅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向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第3項規定,補繳之稅款,應自繳納期限截止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依114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繳納後持逾期補申報書、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證明聯及相關資料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補辦申報。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綜所稅課 謝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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