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及其座落基地同時符合三大要件者,可享有課稅所得400萬元以下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則就超過部分按稅率10%計算應納稅額,其要件為:(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申請適用自住房地免稅優惠稅率者。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自住房地交易400萬元免稅優惠之規定,係為保障自住需求,落實居住正義,而「自住」房地的判斷,是以「房地客觀使用狀態」為判斷標準,且必需實際居住才符合「自住」房地的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3年7月出售其於107年4月受贈取得之A房屋,自行申報課稅所得570萬餘元,減除自住房地免稅額400萬元,繳納稅額17萬餘元,經查核發現,甲君單身,自97年起即設籍於A房屋,惟自107年起至出售期間皆在外地就學、就業,且A房屋有出租供他人使用之情形,經核定不符合自住房地之適用要件,否准其扣除免稅額及適用優惠稅率,核定應納稅額114萬餘元。
該局提醒,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如該房地設籍或實際居住者非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即與房地合一稅自住房地免稅額之適用要件不符。如要適用自住房地優惠,應留意自住三要件,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雲林分局 綜所稅課 許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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