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我國與吐瓦魯國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以下簡稱臺吐所得稅協定)於115年3月4日於吐瓦魯國簽署,嗣雙方完成使該協定生效之國內法定程序並相互通知,該協定於115年6月11日生效,自116年1月1日起適用,為我國第36個生效之所得稅協定。於就源扣繳之稅款,適用於116年1月1日起應付之所得;於其他稅款,為課稅期間始於116年1月1日以後之所得。
財政部說明,臺吐所得稅協定共29條,規定合宜減免稅措施及稅務行政合作機制(詳附表),包括股利、利息與權利金適用上限扣繳稅率10%、營業利潤或執行業務所得符合特定條件免稅;一方政府機關或其擁有、控制之機關自他方取得之利息,於該他方締約國免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臺吐所得稅協定訂有相互協議程序條文,雙方居住者認為已發生或將發生適用該協定爭議時,得申請由雙方主管機關諮商解決,提升租稅確定性,亦有助於雙方產業技術交流與合作。
財政部強調,未來將秉持平等互惠原則,持續推動與我國理念相同國家洽簽所得稅協定,提供臺商全球投資布局更完善之租稅權益保障。
附表:
附註:
1. 下載臺吐所得稅協定中文本及英文本,或至財政部網站(www.mof.gov.tw)>首頁>核心業務>國際財政>所得稅協定查詢。
2. 適用所得稅協定之稽徵作業規定請參考附註1網址之「伍、相關法規及函釋規定」>「一、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
3. 各式申請書表格請自附註1網址之「陸、申請書表及疑義洽詢」>「所得稅協定申請相關表格」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