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24)日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8次會議三讀通過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刪除藝文活動(如電影、演唱會等)及競技比賽(如各類球賽)之娛樂項目,保留舞廳或舞場、高爾夫球場及其他課稅項目,並授權地方政府得予以停徵,同時調降舞廳或舞場及其他課稅項目之法定稅率上限。
財政部說明,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12條規定,娛樂稅為直轄市及縣市稅,縣應以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全部給該鄉(鎮、市),114年全國稅收為新臺幣22.5億元,其稅收挹注地方建設及發展。娛樂稅自31年施行迄今,現行課稅項目允宜配合經濟社會環境改變予以檢討及調整,復為發展藝文活動及競技比賽,使娛樂稅課稅項目趨於合理,並保留地方政府財政自主空間,兼顧地方政府產業發展、政策需要及財政狀況,該部爰擬具娛樂稅法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議充分討論獲致上述修法共識,又該修法共識尚無中央補足地方稅損問題。
財政部表示,本次修法係基於稅制合理化目的及地方財政自主考量,刪除藝文活動及競技比賽課稅項目及授權地方政府停徵舞廳或舞場、高爾夫球場及其他課稅項目,應有助周邊產業繁榮、促進地方觀光發展及經濟成長,進而帶動整體稅收成長。該部將於總統公布上述修正條文後加強宣導,俾利各界充分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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