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借款給自然人股東借款契約書範本
以下為公司資金貸與自然人股東時使用的借款契約書範本,簽約前請先閱讀使用前注意事項。
一、使用前注意事項
1、契約效力
公司資金貸與自然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第15條第1項。依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030號判決、103年度台上字第2282號裁定,借貸契約本身原則上仍有效,借用股東仍應返還;但違法狀態不因簽約而消除,公司負責人依同條第2項須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公司受有損害者並負損害賠償責任。本契約目的在於明確債權、保全公司返還請求權,不代表此借貸合法。
2、法院見解分歧之因應
學說另有認為違法借貸無效之見解,故本契約第十三條約定:契約如經認定無效,乙方仍應依不當得利返還,並比照約定利息計付。
3、董事借款由監察人代表
借用股東如同時為甲方董事(含董事長),依公司法第223條應由監察人代表甲方簽約;董事會討論時,該董事應迴避。
4、利率下限與設算利息
約定利率建議不低於撥款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未收利息或利率偏低者,國稅局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按該基準利率設算甲方利息收入課稅。
5、撥還款方式與印花稅
撥款與還款一律以銀行匯款為之,乙方不另出具收據。借款契約本身不在印花稅課徵範圍;若另立收到款項之收據,屬銀錢收據,應按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
6、刑事風險
負責人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而為貸與,另可能涉及刑法背信罪或業務侵占罪,請審慎評估。
7、填寫方式
範本中【 】處為待填欄位,「□」處請擇一勾選;簽約前請依個案情形調整,並建議由律師或會計師覆核。
二、借款契約書範本
立契約書人:
貸與人:【公司全名】(以下簡稱甲方)
借用人:【股東姓名】(以下簡稱乙方)
連帶保證人:【姓名】(以下簡稱丙方;無者刪除)
乙方為甲方之股東,因個人資金需求向甲方借款,經甲方【民國 年 月 日】董事會討論(乙方為董事者已迴避),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 借款金額
甲方貸與乙方新臺幣【 】元整(以下簡稱本借款)。
第二條 撥款
(擇一勾選)
□ 甲方應於本契約簽訂後【 】日內,將本借款匯入乙方下列帳戶,以銀行匯款紀錄為撥款之證明。
□ 雙方確認甲方已於【民國 年 月 日】將本借款匯入乙方下列帳戶,本契約自該日起適用。
銀行:【 】 分行:【 】
戶名:【乙方姓名】 帳號:【 】
第三條 借款期間
借款期間自撥款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建議不超過一年)。期間屆滿前經雙方書面同意者得展延,展延應重新提甲方董事會討論。
第四條 利息
(一)本借款按年利率【 】%計息,自撥款日起按日計算。約定利率不得低於撥款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展延或跨年度時,以各該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為下限調整。
(二)乙方應於每月【 】日前,將前一期利息匯入甲方第五條所定帳戶。
第五條 還款方式
(擇一勾選)
□ 借款期間屆滿時,一次清償全部本金及未付利息。
□ 自【民國 年 月】起,每月【 】日攤還本金新臺幣【 】元並給付利息,至清償完畢為止。
乙方應匯入甲方下列帳戶:
銀行:【 】 分行:【 】
戶名:【甲方全名】 帳號:【 】
第六條 提前清償
乙方得隨時提前清償全部或一部本金,利息計算至實際清償日止。甲方得隨時要求乙方提前清償,乙方應於接獲甲方書面通知後【三十】日內清償全部本息。
第七條 擔保
(一)乙方應於撥款同時簽發以甲方為受款人、面額同本借款金額之本票乙紙交甲方收執,本借款清償完畢時甲方應返還之。
(二)丙方同意擔任乙方本契約一切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並拋棄先訴抗辯權。(無連帶保證人者刪除本項)
第八條 抵銷
乙方對甲方有股利、盈餘分配或其他金錢債權時,甲方得逕以之抵銷乙方依本契約所負之債務,並以書面通知乙方。乙方同時為甲方員工者,甲方得在法令許可及雙方另以書面約定之範圍內自薪資扣還。
第九條 加速到期
乙方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乙方應立即清償全部本息:
(一)逾期未給付本金或利息達【十五】日。
(二)乙方轉讓其所持甲方股份達【 】%以上,或喪失甲方股東、董事或員工身分。
(三)乙方受強制執行、假扣押、破產或債務清理之聲請或裁定。
(四)甲方依主管機關、稅捐稽徵機關、簽證會計師之要求或甲方董事會、股東會決議,須收回本借款。
(五)乙方違反本契約其他約定,經甲方書面催告後【十】日內未改正。
第十條 遲延給付
乙方逾期未清償本金或利息者,自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 】%計付遲延利息,但不得超過民法第205條所定週年百分之十六。
第十一條 費用
因本借款所生之匯款手續費、本票強制執行及其他追償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十二條 代表與內部程序
(一)乙方為甲方董事者,依公司法第223條由甲方監察人代表甲方簽訂本契約。
(二)甲方應將本借款及收回情形完整記載於帳簿,並保存董事會紀錄、匯款紀錄及本契約正本。
第十三條 法令遵循及契約效力
(一)雙方已知悉公司法第15條第1項關於公司資金不得貸與股東之規定,及同條第2項公司負責人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之規定。
(二)乙方同意不以本借貸違反公司法第15條或其他法令為由,拒絕或遲延返還本借款。
(三)本契約全部或一部如經法院認定無效,乙方仍應立即返還所受領之全部款項,並自受領日起至返還日止,按第四條約定利率計付相當於利息之金額。
第十四條 通知
雙方之通知以本契約所載地址為準,地址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他方;未通知者,依原址寄送即生送達效力。
第十五條 契約變更
本契約之修改或補充,應經雙方以書面為之。
第十六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七條 契約份數
本契約一式【三】份,由甲方、乙方、丙方各執一份為憑。
三、立契約書人簽章欄
甲方(貸與人):【公司全名】 (公司章)
統一編號:【 】
代表人:【姓名】 (簽章)
(乙方為甲方董事者,本欄改為:依公司法第223條代表甲方之監察人【姓名】)
地址:【 】
乙方(借用人):【姓名】 (簽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
地址:【 】
丙方(連帶保證人):【姓名】 (簽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
地址:【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四、附件:撥款及還款紀錄表
每筆撥款、還本、付息均以銀行匯款為之,並附匯款單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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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日期 |
類別(撥款/還本/付息) |
金額(新臺幣元) |
本金餘額(新臺幣元)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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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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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依據:公司法第15條、第223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民法第205條;印花稅法。實務見解: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030號判決、103年度台上字第2282號裁定。本範本僅供參考,個案適用請洽專業人士。
撰文者:黃則翰會計師|註冊會計師執業登記文號:全聯會ㄧ字第1060420號|臺北市記帳士公會會籍編號:01615|移民署註冊登記證第C0313號
資料來源:相關法令、公開資訊及個人整理
本所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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