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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销货附送之赠品或样品免开立统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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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销货附送之赠品或样品免开立统一发票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岁末年终,营业人为扩展业绩及增加销售额,举办促销活动,随所销售之货物或劳务而附送赠品,或举办抽奖活动赠送奖品,可免开立统一发票。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3条第3项第1款后段规定,营业人以其产制、进口或购买之货物无偿移转他人,应视为销售并按时价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惟若营业人供本业及附属业务使用之赠送样品等,为简化作业,财政部75年12月29日台财税第7523583号函规定,凡属供本业及附属业务使用之赠送样品、办理抽奖赠送奖品、销货附送赠品、及依合约规定售后服务免费换修零件者,所赠送之物品及免费换修之零件,除应设帐记载外,可免开立统一发票。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经营加油站业务,为扩展业绩促销产品,赠送加油者面纸或矿泉水等物品,属供本业及附属业务使用,依上开说明应设帐记载,可免开立统一发票,惟若甲公司将原购买作为赠品使用之货物转供自用或无偿移转他人所有,则应视为销售按时价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呼吁,请营业人自行检视,如有赠品转供自用或无偿移转他人所有,应视为销售而未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征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向税捐稽征机关自动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可加息免罚,若对附送赠品应否开立统一发票仍存有疑义,可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或至该局网站(
https://www.ntbt.gov.tw
)查询相关法令。
(联络人:法务一科张审核员;电话23113711分机1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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