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
关于精讯
关于我们
精讯简介
专业团队
免责声明
服务项目
公司/商业登记及设立
记账报税服务内容及时程表
会计师签证
地政代书
不动产估价
法律服务
专利商标
会计师
会计师介绍
记帐士介绍
公司设立
记账报税服务内容及时程表
会计师签证
外资来台
上市柜辅导
移转订价报告
商务中心
律师
律师介绍
律师服务
估价师
不动产估价师介绍
不动产估价服务
地政士
地政士/代书介绍
不动产经纪人介绍
地政服务
不动产经纪代理
都市更新(都更)租稅優惠及會計師帳務簽證
外資來台
外资
外国公司来台分公司
外国公司来台办事处
马来西亚人在台湾开公司与取得永久居留权完整说明
新加坡人来台湾开公司
工作证申请
台湾居留证申请代办
港澳资来台
陆资来台
美国移民/非移民签证
美国EB-1A 杰出人才
美国EB-2 NIW 国家利益豁免
美国EB-3 雇主担保
美国EB-1C / L-1 跨国企业工作签证
美国E-2 长期居留签证
美国出生公民权
服务收费
会计师
不动产估价师
律師收費
地政士
工作证居留证收费标准
记帐士
专利商标
商务中心
其他
联络我们
联络我们
Language
正體
简体
english
日文
한국인
Go
营利事业申报外销货物或劳务折让,应取具有关证明文件核实认列
回到首页
最新消息
最新消息
营利事业申报外销货物或劳务折让,应取具有关证明文件核实认列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申报外销货物或劳务之折让,应提示国外厂商出具注明折让原因、折让金额及折让方式(如减收外汇或抵减其他货款等)之证明文件俾凭核认。
该局说明,销货折让系指销售货物或劳务,经买卖双方协议,由货款中减除而未实际收取之销货价款,即对销货价格的减让或免除,其原因包括于契约履行时,发生缔约时所未考虑之事项,例如货物之品质有瑕疵,或在运送途中破损,为顺利完成该交易,乃在售价上给予折减,或货款尾数之让免,故营利事业在申报外销折让时,除需提供货款少收之证明外,尚需提供折让发生原因之凭证,以凭认定是否符合外销折让。
该局举例说明,查核甲公司108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时,发现其列报销货折让500万元,其中外销货物折让200万元,取具之凭证仅有借项通知单(DEBIT NOTE),无法提供给予国外厂商折让之原因及折让方式(如减收外汇或抵减其他货款等)之证明文件,经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20条第2项规定否准认列,遂调整补税40万元。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列报外销货物或劳务之折让,应依规定提示折让证明文件以佐证折让事实,以免遭稽征机关调整补税。
(联络人:审查一科郭股长;电话2311-3711分机1250)
回上一页
联络我们
留下资讯,我们将有专人联系您
服务项目...
公司设立
记帐报税
会计师签证
地政代书
不动产估价
法律服务
商务中心
其他